2-4 禁止設定抵押的財產範圍(2 / 2)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學校、幼兒園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設立的公益事業。學校、幼兒園的教育設施如教學樓、實驗室、教學用計算機、實驗設備,一旦設定抵押,有可能在實現抵押權時,使這些財產被拍賣或變賣,造成學校停辦和學生失學的後果;醫院是為了保證公眾健康而設立的,也是一種公益事業,其醫療衛生設施如醫療門診大樓、住院部、X光機、CT機、化驗儀器等用於抵押,一旦實現抵押權,應會影響公眾看病、治病,不利於保障人民健康。

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如公共圖書館、科學技術館、博物館、國家美術館、少年宮、工人文化宮、敬老院、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社會公益設施也不能用於抵押。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財產必須是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財產,如果提供抵押的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明,就會侵犯真正的財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利,而且會引起爭議和矛盾,使得法律關係更加紊亂。所以,法律禁止將所有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用於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有權行政機關采取強製措施將財產就地貼上封條或者運到另外的處所,不準任何人占有、使用或者處分的財產;依法被監管的財產,是指對違反海關法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進出境貨物、物品予以扣留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其合法性尚處於不確定狀態,國家法律不能予以確認和保護。因此,《擔保法》禁止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抵押。但如果這類財產已經被解除了查封、扣押或其他強製措施,則可以用於抵押。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除本條前五項所列不得抵押的財產外,有的法律還規定了不得抵押的財產。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因此,在設定抵押權時,除要依照本法外,還要看其他法律有無禁止抵押的規定。

本案紛爭涉及抵押權的實現問題,而抵押權能否實現,主要取決於抵押物是否為法律允許抵押的財產。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吳與信用社之間的貸款法律關係,其貸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吳未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金,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一個是抵押法律關係,在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抵押財產共有六項:

一是吳東雲所住的三間房屋,由於該房屋在合同簽訂時其所有權發生爭議,並一直未得到解決,所以,以所有權有爭議的房屋設定的抵押無效;

二是貨車,此貨車從設定抵押時就一直被交通管理部門扣押,因而,也不得作為抵押物;

三是養殖場所占有範圍的土地使用權,因為該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所以,其使用權不得用於抵押;

四是吳東雲借用其妹的VCD機,因為吳對其不擁有所有權,所以,也不得用於抵押;

五是吳所有的彩電,可以用於抵押;

六是吳所有的冰箱,可以用於抵押。

由此分析可以看出,吳東雲與信用社之間的貸款抵押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前一至四項均是《擔保法》規定的禁止抵押的財產,隻有第五、六項才可用以抵押。所以,信用社隻能就拍賣抵押物彩電、冰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