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類型主要有三種:
1.無權代理
指本人並未明確授予無權代理人代理權,但存在著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表象而形成的表見代理,如《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的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
2.超越代理權
本來有代理權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為有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
即本來有代理權的人在代理權終止後仍然代理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為有代理權的。
表見代理的效力:根據《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規定,表見代理發生代理的效果,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對被代理人有拘束力。被代理人不得以實施的行為為無權代理為由拒絕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除非其能證明表見代理不成立,這是與狹義無權代理的不同之處;而對於相對人而言,是否承受表見代理的後果,取決於他的選擇,他在得知表見代理人並無代理權後,可以向行為人主張他們之間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權代理,此時,無權代理的行為人應當向相對人承擔責任,而被代理人不承擔責任;相對人亦可主張成立表見代理,這樣,被代理人就應當承擔表見代理的後果,而被代理人在向相對人承擔責任後,則有權向表見代理人追償。總之,一般而言,因實施表見代理行為而使被代理人損失時,被代理人有權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如果發生表見代理的過錯主要在無權代理人,則無權代理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如果被代理人的過錯是主要的,則應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擔主要責任;如果雙方的過錯相當,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這是一起典型的表見代理的案件。在該案中,A應當向乙承擔民事責任。因為:
(1)A與B存在著委托代理關係,A公司與B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足以證明AB之間具有代理關係。
(2)A變更代理權有過失。A在變更其授權時,並未以委托代理公司相同的方式通知B,隻是口頭通知了B,而且既未公告,也未通知乙。
(3)B屬於超越代理權。B在知曉A公司已將405室出賣給了甲以後,實際上已沒有了對405室進行代理出賣行為的授權,由於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導致了這一越權代理行為的發生。
(4)乙善意且無過失。乙並不知道B公司沒有對405室出售的代理權,相反,根據A與B的關係,他完全有理由相信B公司有此代理權。
(5)根據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原則,甲已取得405室的所有權,而乙與B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隻能是無效合同。
所以,乙當然有權向A主張,要求其承擔合同無效的後果,即A應當向乙承擔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的責任;因為B對合同無效也有過失,所以,A在向乙承擔了民事責任後,有權向B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