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產A公司委托B公司為其代理銷售樓房,A與B訂立了書麵委托合同,後又電話通知B,該樓405室已出售給甲,且已在房地產局登記,讓B將405室從銷售表中畫掉,但B因工作忙亂,未及時畫掉,乙未知此事,與B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乙發現此事,要求A承擔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的責任,A不同意,聲稱它曾告知B公司405室已售出的情況,是由於B未及時將405室從銷售表中畫掉,才釀成這種一屋二賣的結果,因此,應當由B承擔責任。乙因此而訴至法院。
《民法通則》
第65條第3款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66條第1款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隻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合同法》
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是具有代理關係的某些表麵要件,這些表麵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表見代理製度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而設立的。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
1.代理人實際上並無代理權
表見代理屬於廣義上的無權代理。它與有權代理的差別在於:表見代理僅具有代理人享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代理人實際並不享有代理權。如果代理人實際享有代理權,就不會發生表見代理。
2.客觀上須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由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是相對人在主觀上的感受,是其通過某些事實,經過判斷,足以認為行為人是有代理權的人。比如,本人將具有代理權證明異議的文件或印件交給行為人;代理授權不明,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代理權消滅後沒有通知相對人;行為人持有授權委托書,本人已向相對人以授權之通知;或者行為人與本人之間具有某種特定的關係,如行為人長期作為本人的代理人,行為人與本人是合夥人等。這些事由,都具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的行為是本人的代理行為的外觀。
3.須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這是構成表見代理的重要條件。即相對人在與行為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在主觀上應當是善意的,沒有過失的。善意的標準就是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是無權代理,而是確信行為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如果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民事行為,在主觀上就非善意;如果相對人應當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但由於過失而不知道,則有過失,在這兩種情況下,均不能構成表見代理。
4.被代理人對代理權表象的形成有過失
如果本人對代理表象的形成無過失,那麼,要本人承擔表見代理所造成的後果則是不公平的。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的因授權委托書不明而形成的表見代理,第66條規定的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表見代理,本人對造成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表象,都存在著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