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民事法律行為及其拘束力(2 / 2)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按照法律規定成立法律行為所必不可少的事實要素。它是人們區分民事主體有意從事法律行為的活動與無意從事法律行為的活動的標準。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可分為普通構成要件和特別構成要件。普通構成要件,是確認一切法律行為是否成立的標準,行為人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它應當包括以下二個要件:第一,行為人的內心意思。有無內心意思的存在是首先要確認的問題。第二,表示行為,內心意思必須表現於外部,才能稱之為意思表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意思表示,必須包含有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而且應當真實,同時法律也要求內心意圖與外部表達相一致,在單方法律行為的場合,當事人隻需將意思以某種方式表現於外部即告成立,在雙方法律行為的場合,意思表示行為須向相對人進行並為對方所了解才能成立。但無論哪種表示行為,都應在表意人處於自覺狀態下且是自願進行的,才能視為有效。法律行為的特別構成要件是指有些法律行為根據其性質要求,除應具備意思表示方麵的要素之外,法律上還對它們規定某些形式上的特別要求,這些要求對於這些法律行為是不可缺少的,但又不是一般的法律行為普遍要求的,如在實踐法律行為的成立中,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必須具備交付標的物的特別成立要件;在要式法律行為中,除應具備意思表示這一成立要件外,還必須具備采取某種特定方式這一特別成立要件。

雖然法律行為的成立並不意味著它一定有效,更不意味著其成立就都能夠立即生效,但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拘束力則是在它成立時起就產生的。因此,對於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當事人除可向法院申請確認其無效或主張撤銷外,仍應受其約束,非依法律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否則當事人須就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是一起有關法律行為拘束力的案例。本案中,張某在購房時所簽的附加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而且協議的內容並無違法之處。

《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此處法律拘束力實際上就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這是根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它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效力。本案中,雙方簽訂附加協議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其約束,不能隨意變更、解除。因而,本案中張某應當遵守附加協議的規定,退回住房,電腦公司也有權收回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