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民事法律行為及其拘束力(1 / 2)

張某於1993年到某電腦公司工作,第二年分得一套住房。後來在房改中張某花2萬元買下了這套房子,拿到了房產證。在購房時張某與公司簽訂了一項附加協議,內容是自拿到房產證之日起,張某須在公司工作滿10年,方可取得房屋自主權,否則,應當辦理退房手續。1999年,張某提出調離申請,公司在予以批準的同時,要求其按協議在10天內辦理退房手續,否則將強製收回。張某不同意退房,認為當初其與公司簽訂的附加協議無效,單位無權收回住房,因為他已擁有房產證。

《民法通則》

第54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第57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通常簡稱為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近代大陸法係的一個概念。它是對民事主體有目的、有意識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進行理論的抽象和概括的結果。其特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第一,它是民事主體為追求特定法律後果而有目的實施的行為。所謂法律後果,是指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後果。我們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為法律行為時,首先考慮的是當事人追求的法律後果,而不是體現在法律動機背後的現實生活中的目的。第二,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行為。依我國《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屬於種屬關係。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這一特征是與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這一特征緊密相連的,隻有具有合法性的行為,才能達到行為人預期的設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目的。合法與否,是民事法律行為區別於其他民事行為的一個重要特征。第三,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所謂意思表示,是意思人將其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在意圖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的過程。無意思表示,就無法律行為。如果人們不將自己欲與他人發生法律行為的內心意願表現於外部,就很難為他人所知曉,也難以獲得法律的承認,自然也就不會發生什麼法律後果,所以,一切法律行為,都是以意思表示為基礎的。

從一般意義上來講,一項民事行為是否能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是看這個民事行為是否有效,而有效的前提則是其應合法成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