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民法的基本原則及其功能(2 / 3)

(1)任何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政治麵貌、文化程度、財產狀況有何不同,也不論其政治地位有無差別,或者其精神是否健全,有無識別自己行為的能力,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民事主體,無論是自然人、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甚至是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的時候,他們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獨立的,不允許一方以其權力或經濟實力強迫另一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前提下進行民事活動。隻有通過平等協商,雙方意思達成一致,才可為具體的民事活動。

(3)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都平等地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這主要是指在雙方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通常是對等的,他們既享有民事權利,也承擔民事義務,不允許有隻享受民事權利而不承擔民事義務,或隻承擔民事義務而不享受民事權利的不平等的現象存在。

(4)民事主體受平等的法律保護。不同的民事主體在參加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時,不僅同樣受法律的約束,也同樣受法律的保護,無論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在受法律保護方麵是沒有差別的。

2.自願原則

此原則是《民法通則》第4條的規定。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意誌獨立、自由,行為自主,充分表達其真實意誌,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其內容主要包括:

(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表達自己的真實意誌。

(2)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有充分的意誌自由,即民事主體有依法從事某種民事活動和不從事某種民事活動的自由,有選擇其行為的內容和相對人的自由;有選擇其行為方式的自由。

自願原則就是給予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以充分的自由,由其自己選擇參與的民事活動及其方式,鼓勵和保證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同時,也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受國家行政權力和其他當事人的非法幹預。

自願原則,是傳統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我國民法上的體現。應當指出,民法賦予當事人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從事某種民事活動,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公平原則

此原則在《民法通則》第4條中有規定。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的標準,用以衡量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及其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公平原則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1)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機會均等,都有同等的機會設立民事法律關係。

(2)民事主體在民事權利的享有和民事義務的承擔上要對等,不能顯失公平。

(3)民事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上要合理。在通常情況下,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承擔的責任與過錯的程度要相適應,雙方都有過錯的,雙方合理地承擔責任。

公平原則也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這一原則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都適用。

4.等價有償原則

此原則在《民法通則》第4條中有規定。

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移轉財產等民事活動中要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等價有償原則,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在民法上的表現,所以,這一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法律關係。

在民法中,等價有償原則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麵:

(1)在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中,一方當事人享受權利,也應向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承擔義務,也應當享受相應的權利。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往往具有相對性,即互為對價給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往往具有相對性。

(2)在從事轉移財產的活動中,一方取得的財產與其履行的義務,在價值上大致相等。當然,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民法並不幹預當事人無償移轉財產或放棄民事權利,例如,在贈與、無償借貸等民事法律關係當中,根據當事人的意誌,一方在享有財產權利的同時,並不向對方履行相應的財產上的義務。

(3)在共同從事某種民事活動時,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剝奪他方的財產,侵犯他方的權益。

(4)一方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應當以同等價值的補償的獲得為原則,即加害人的賠償數額與受害人的損失額相符。

5.誠實信用原則(見本章1-2《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應用》)

6.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通則》第5條的規定,實際上就是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這個原則的基本含義有三個:

(1)任何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均受到法律的保護;

(2)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律保護;

(3)任何公民和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7.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則

這是《民法通則》第6條的規定。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要求民事主體必須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既包括要遵守由國家立法機關統一製定的民事法律,也包括要遵守國家行政機關製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等,《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具體民事法律規範、民事行為製度都是衡量民事活動合法與否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