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當今世界主要的國際經濟組織(1 / 3)

一、世界貿易組織(WTO)

世界貿易組織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下簡稱為關貿總協定)的延續和發展。1946年到1947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主持召開了國際貿易組織籌建會議,會議期間,英、美、法等23個國家在等待各國批準《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的同時,為了便於減稅談判,於1947年10月30日,簽署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該協定原本是一項過渡性安排,擬在《國際貿易組織憲章》獲正式批準後由國際貿易組織取而代之。然而,因美國等一些國家的政府未批準《憲章》,成立世界貿易組織一事被長期擱淺。於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便繼續生存下來,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一起構成了戰後西方世界經濟體係的三大支柱。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之前,其締約的國家和地區共有117個,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總貿易額占全世界貿易額的85%左右。

關貿總協定是一項關於關稅和貿易準則的多邊國際協定,又是進行多邊貿易談判和解決爭端的場所。總協定的宗旨是:通過實施無條件的多邊最惠國待遇、削弱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促進貿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資源和擴大商品的交換。20世紀80年代,世界貿易中的85%是在總協定範圍內進行的。關貿總協定所製定的貿易規則和達成的各種協議對國際貿易有重大影響。

關貿總協定的主要活動是安排締約國就彼此有關的主要商品的稅率進行雙邊談判。達成的減讓協議,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自動地適用於其他締約國。自關貿總協定締結以來,先後舉行了8輪多邊貿易談判,如著名的“狄龍回合”、“肯尼迪回合”、“東京回合”、“烏拉圭回合”。通過談判,發達國家進口工業品稅率大幅度下降,農產品的關稅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削減,非關稅壁壘問題和反傾銷問題也有所涉及。談判還通過了有關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授權條款”。

作為烏拉圭回合談判的一項重要成果,《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也稱“馬拉喀什協定”)於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上通過。根據協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取代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組織。其宗旨是:促進經濟和貿易發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長。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合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達成互惠互利的協議,大幅度削減和取消關稅及其他貿易壁壘並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關貿總協定隻適用於商品貿易,而世界貿易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

世界貿易組織的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現有成員134個(截止2001年9月),分創始成員國和納入成員國,前者指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之前已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成員國,並已表示接受“協定”及其他各協定與文件者;後者指其他任何國家按法定條件及程序進行申請,並經該組織部長會議2/3以上多數票同意吸收的其他成員國。

世界貿易組織機構有:(1)部長級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一般至少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世界貿易組織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並采取行動;(2)由所有成員組成的總理事會。在部長級大會休會期間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包括作為爭端解決機構、政策審議機構的職能;(3)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各自履行有關協議以及總理事會賦予的職能;(4)部長級大會下設貿易和發展委員會(負責定期審議多邊貿易協議中有關最不發達國家的條款並向總理事會報告)、國際收支委員會以及預算、財務和行政委員會;(5)秘書處:為上述職能機構提供各種經常性的服務。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活動是:(1)執行、管理和運作烏拉圭回合一攬子協議以及次多邊貿易協議;(2)主持多邊貿易談判;(3)作為爭端解決機構;(4)作為貿易政策審議機構;(5)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合作參與全球經濟政策製定。

世貿組織的基本法律原則為:(1)公平原則。各成員的出口貿易經營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尤其不能采取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在其他成員境內銷售產品。(2)關稅減讓原則。關稅減讓談判一般在產品主要供應者與主要進口者之間進行,其他成員也可參與。雙邊的減讓談判結果,其他成員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可不經談判而適用。(3)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各成員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和條約也應加以公布;各成員應在其境內統一、公正和合理地實施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4)非歧視性貿易原則。具體表現為“一般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為:若一成員給予另一成員某種優惠的待遇,這就應該“立即、無條件地”將同樣的優惠條件擴展到所有成員,以保證沒有任何成員受到“歧視性”待遇。(5)一般禁止數量限製原則。在貨物貿易方麵,世貿組織僅允許進行關稅保護,而禁止其他非關稅壁壘,尤其是以配額和許可證為主要方式的數量限製。但禁止數量限製也有例外,如國際收支困難的國家被允許實施數量限製;發展中國家的“幼稚工業”也被允許加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