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過健全基層民主機製預防腐敗的基本思路(1 / 2)

腐敗現象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對權力運行約束機製的欠缺和不完善,要有效地遏製腐敗現象,除必須建立起權力運行監督機製和對腐敗的懲治機製以外,還必須建立起基層民主機製,預防和約束腐敗現象的發生。通過健全基層民主機製,預防約束腐敗現象的發生,符合依靠人民群眾的曆史唯物主義觀點,也是堅持了我們黨一貫倡導和堅持的走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麵著手。

(一)西部各省人大常委會應製定頒布《政務、事務公開條例》

推行政務公開、廠務公開、事務公開、村務公開是讓人民群眾監督約束權力運行,預防腐敗現象發生,促使基層科學決策的治本之策。近年來,按照紀檢監察機關的統一安排,開展了村務公開、廠務公開工作,建立起了政府政務大廳,但公開工作隻是開了個頭。政府的政務公開,企事業單位、農村村民委員會的事務公開機製還很不完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麵:

第一,公開的深度不夠。由於這項工作剛起步,公開的事項範圍、詳細到何等程度,沒有硬性明確規定,加之基層單位的領導及業務人員怕麻煩、怕花費精力、怕公開後惹起是非,操作中能簡則簡,能省則省,且由於有些業務工作專業性很強,一般的非專業人員不易弄清看懂,短暫時間的公布公開走了形式。

第二,公開的製度化、規範性不夠。由於沒有明確的法規製度規定哪些事項應事前公開、接受監督,哪些事項須執行完結後公開,每年公開幾次、何時公開等,使公開工作出現了上級安排才進行,上級不安排便沒人管的現狀。

第三,公開的方式不規範。由於沒有明確規定,一些基層單位公開的地點、時間長短、紙張表格大小都各取所需,上級業務機關及監察審計機關也沒有要求存檔備查的規定,以至於形成基層領導說村務、廠務、事務都公開了,群眾職工說根本就不知道。

第四,不公開如何追究,責任不明確。對存在問題較多的差單位,領導拖著不公開,或應付敷衍,搞形式、走過場,有的甚至搞假公開,由於沒有法律法規作依據,使其不能得到認真的查處追究。

如何加強基層的民主政治建設,健全推行政務、事務公開機製,預防腐敗現象發生,建議由西部各省人大常委會製定頒布《政務、事務公開條例》,以法推動規範政務、廠務、事務、村務公開工作。起草政務、事務公開條例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第一,總則。充分闡明政務、事務公開是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方麵,是讓人民群眾監督約束權力運作,預防腐敗現象發生的治本之策。第二,公開的主體。明確主體,市、縣、鄉政府及政府的工作部門、工作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和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都要按規定要求將政務、事務公開。第三,公開的範圍和項目。明確凡是群眾、職工關心的事項,財政撥款,重大投資決策開支,會議費、接待費支出等,都應在範圍之內,隻要不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都應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第四,公開的方式和要求。可采取公告欄、公示布告、表格文件通報、述職報告等方式,明確公開的時間、地點、周期、有關專業技術規範等。同時要規定將公開的表格、文件,按管轄權限和級別,分送地方權力機關及監察機關和上級業務機關,以便於監督指導。第五,法律責任。對故意不公開、不按規定公開,編造虛假信息搞假公開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黨政紀責任,直至免去領導職務,向司法機關建議依法查處。

(二)健全推行基層領導幹部述職民主測評機製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如何全麵了解單位的工作和經營狀況,農村的村民如何了解本村的重大事項,參與管理和決策,監督基層領導幹部勤政廉政、盡職盡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製度,工會有權糾正;應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要定期向村民大會報告工作。健全基層民主機製,就要認真貫徹執行這兩個法律,嚴格執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定期(一般每年一次,年終)向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述職彙報工作製度,嚴格執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定期(一般每年至少兩次)向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述職彙報工作製度。同時還應完善有關法律條款,對基層領導幹部述職彙報工作作詳細的具體規定,對不按規定組織述職彙報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要追究責任,直至按規定程序罷免其職務。

市、縣、鄉政府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要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述職彙報工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有關規定,完善考核環節,在年度考核時,要求政府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在機關大會或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會議上述職彙報工作。述職彙報工作的同時,對領導班子進行信任投票,對班子領導成員個人進行民主測評投票,凡信任票得票率達不到50%以上的班子,應給予調整改組,凡民主測評得優秀票、稱職票、基本稱職票合計達不到60%以上的個人,由組織談話,責令其辭職。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個人,也可以按上述信任投票和民主測評的辦法,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行使民主監督權,從而建立起對領導幹部的經常性監督機製,使群眾不滿意的領導幹部在任期內能夠得到及時撤換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