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社會衝突的真正原因並不是利益表達,而是利益失衡和利益對立。有時是因為缺乏有效的表達渠道,將相關利益群體排斥於體製性利益表達之外,才在客觀上積累社會動蕩和爆發的能量。然而更為嚴重的是,在利益表達缺乏體製內疏通的情況下,這種矛盾衝突的矛頭大都會直接指向政府,直接造成社會和政治的不穩定。因此,麵對社會利益分化的現實,隻有承認社會利益高度分化的現實,承認不同的社會群體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並保護其權利,把這種社會分散的利益表達納入體製內進行製度性安排,才能使得各種正當的利益都有機會實現,而這正是社會整體利益得以實現的前提。

(三)製度失範與社會衝突

什麼是製度?美國社會學家W·G·薩姆納認為製度由概念和結構組成,認為製度是由民俗、民德(道德)發展起來的。此後,美國社會學家C·H·庫利和K·戴維斯認為製度是大量規範的複合體,是社會為適應其需要用合法形式建立起來的,強調社會規範的重要性及製度在社會結構中的地位。這種觀點一直沿襲下來,並為許多社會學家所接受。諾斯對社會製度所下的定義:“製度是一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或更規範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製約”,包括“正規約束”(例如規章和法律)和“非正規約束”(例如習慣、行為準則、倫理規範),以及這些約束的“實施特性”。對製度界定的采用,根據我們關注的問題而采用諾斯的定義。“失範”是由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最早提出的,其字麵意思是“缺少規範”,所指的主要是一種對個人的欲望和行為調節缺少規範,製度化程度差而喪失整合的混亂無序的社會狀態。他認為失範是病態的,是外在的和約束性的道德控製的離散。20世紀30年代美國社會學家默頓進一步發展了失範理論,他把失範看成是“規範的缺席”。即人們對現存的社會規範缺乏廣泛的認同,從而使社會規範喪失了控製人們行為的權威和效力。他認為,社會失範是文化目標與製度化手段的不平衡。

導致衝突的一個原因就是製度的缺失與規範的混亂,規則、規範相互之間的衝突造成的社會衝突現象是社會轉型時期普遍存在的現象。它的危害是多重的,它不僅導致人們行為的無所適從,更為嚴重的是失去了社會規範本身應有的嚴肅性,它暗示甚至鼓勵了違規的正當性。

社會轉型的進程中一些社會實體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但這些自由往往被不當誇大。一些社會實體甚至自行製定規則,這樣就必然導致社會規範本身的失序。在實際中,規則、規範混亂的原因是有些部門和地方自行製定的“土政策”解構和重組上級部門的政策和規則,其典型表現是地方保護主義。一些部門從自身的利益出發,明知故犯,與上級部門對著幹,甚至對政策進行重組和“變通”。

社會轉型本身是一個製度和規範不斷完善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製度和規範的缺陷有一定的必然性。這種缺陷不完全是有意所為,在製定規則、產生新規範時由於認識的水平限製,沒有發現規則、規範和製度之間的漏洞。這樣在實際運行中,這些漏洞和缺陷就容易被人利用,出現失序、混亂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