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首先有必要對作為團契基礎的“社會”演變作一個曆史性回顧。在此基礎上特別需要把“團契”與“社會團體”區別開來。
德國社會學家斐迪南·滕尼斯(F。TOnnies)的名著《共同體與社會》〔德〕滕尼斯:《共同體與社會》,林榮遠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雖是19世紀中葉的著作,但其從哲學高度對人類群體生活兩種類型的抽象區分。至今仍具有奠基性。特別是,此節實質是對古代群體類型與現代群體類型的比較研究,具有深刻的現代性社會理論背景。故與本文論題關係更加密切。
滕尼斯區分了“社會”與“共同體”。共同體是前現代社會形態的代表。共同體是依憑人種血緣、地緣與共同的巫術宗教文化傳統所形成的社會有機體,包括家庭、鄰裏、村落和鄉鎮。作為有機體,共同體不是個人意誌所能製造(既不能創造,也不能重建)的對象,而是漫長曆史演化的產物。共同體是先於個人並塑造、規定個人的母體。個人從共同體中獲得成員資格與角色位置,並形成相應的倫理行為觀念,這些觀念不是理性反思的產物,也不係於明文契約,而是習俗。
“社會”在此則是專指現代社會形態。社會是眾多個人基於自身利益與意誌願望的統一需要而理性製造的對象。社會的建設是有目的的個人協商並契約化的行為。個人是社會的策動者。個人在社會中並不融合一體,而是保持自己的獨立自主性,因而,社會是聯合體。
在上述滕尼斯類型學比較中,古代社會的共同體與現代社會具有係統的區別對舉特性。但這是類型化抽象的對立。曆史事實卻並非如此簡單純粹。例如,法國人革命是現代“社會”的創建,但法蘭西共和國恰恰與此前的民族共同體聯係,並憑藉此創造出以民族國家為依托的現代社會模式。即使如社會主義這樣依據理論藍圖的典型的社會創造類型,也有其民族共同體傳統基礎或傾向(如蘇聯之前的俄國村社、新中國之前的農業共同體傳統)。盡管滕尼斯的學說低估了法國人革命以後民族國家在現代社會中的單元地位。但仍然清晰地勾勒出了現代社會與古代共同體最重要的區別。
滕尼斯的社會觀重申了現代社會學與政治學關於現代社會的若幹特性:個人是社會的策動者,個人之間是競爭性的利害關係,因而人性惡的一畫凸出,這些基本特性規定了現代社會團體的如下特性:
1)現代社會中的個人根據自己的利益而組合團體。例如各類工會、階級或階層的政黨、政府和國家,均是相同利益背景下的個人的結合。或是不同利益背景下的個人之間求同存異的妥協性結合。
2)現代社會的團體均承擔發揮著為社會所必需的功能,這些功能歸根結蒂服務於各個人的利益。因而,上述功能是功利涵義(meaning)性質的。例如,工會被解釋為行業利益的代表與調節樞紐,工會不僅維護行業成員利益,而且因其調節功能而有利於社會穩定與各個階層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