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公平,稅收永恒的主題——學習十七大政治報告的體會(2 / 3)

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主要通過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在社會生產階段,一般是通過市場進行調節和分配的,這時候起主要的作用的是各種要素,諸如勞動、資本、管理、技術等等,稅收在其中也發揮作用,但是相對較小。效率是這個階段的主要價值標準。

第二階段則是再分配階段,一般是指將通過稅收或其他工具集中起來的收入,由國家財政進行再分配,這時分配的原則是各種公共需求和對弱勢群體的照顧,起主要作用的價值標準是公平與正義。

第三階段是各種社會組織或個人,根據各種要求和自己的感知,出於自願將個人收入拿出一部分,對社會財富分配失衡進行拾遺補缺。其價值標準自然也是公平。

從我國近年的現實狀況來看,總的情況是社會公平越來越受重視,措施也越來越多、越有力。但這恰從反麵證明,以前做得並不怎麼好,最說明問題的指標是衡量貧富差距的基尼係數自改革開放以後一直不斷擴大,具體係數,有國內外多種機構的多種測算,但一致的是已經達到0.4以上,這是亮起紅燈的社會預警係數。

改革開放初期,在社會分配的第一階段,政府鑒於當時生產力瀕臨崩潰的危機,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在分配導向上,強調以市場原則為主,衡量標準是以效率為主,兼顧公平。政府介入第一次分配的工具稅收主要是以中性為主,也就是不幹涉、少作為,然而在稅式支出上還是采取了一些逆向操作的方法,比如對經濟特區,對外資、合資企業在所得稅、流轉稅方麵實行了許多優惠政策,這固然有利於經濟恢複,有利於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但也埋下了基尼係數不斷擴大的種子。

在分配的第二階段,也就是政府主導的財政分配階段,同樣把效率放在第一位,1999年以前的財政屬性是建設性財政,資金分配較多地向投資國有企業傾斜,向高端公共物品和服務傾斜,例如行政管理經費的居高不下,教育經費結構的麵向高等教育等等,而麵向民生的基礎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等則投入不足或偏低,以今天的“公共財政”的定性看可以說做了許多“越位”的事,因此也出現了許多“缺位”的事。需要強調的是,我國各級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質量不高,效率低下,不僅普遍存在著“門難進、臉難看”的現象,而且各種以尋租為主要表現的腐敗行為一段時間相當嚴重,影響了社會和諧,民眾對社會分配不公的批評非常強烈。可以說腐敗是最大的社會分配不公。

在分配的第三階段,對各類非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自發慈善行為和捐贈缺乏政策鼓勵,稅收與財政支持與國外相比也明顯不夠、不足,影響了這一重要力量的發揮。例如,中國相關法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免除;個人向慈善公益組織的捐贈,沒有超過應納稅額3%的部分,可以免除。香港從2003—2004年度起,把慈善捐款的扣除上限由應評稅入息或利潤的10%提升到了25%。再如,2005年全國民政係統收到個人慈善捐款17億,人均1元多一點。2004年我國台灣地區慈善捐款超過435億新台幣,約合人民幣103億元。香港向印度洋海嘯災民10天捐款7億港幣,平均每人100港元。

出現上述問題的最根本原因一是在理念上把效率放在了第一位,公平處於兼顧的也就是第二位的位置;二是對稅收、財政再分配的功能和公共財政的性質認識不足,把收入放在了至高無上的地位,以至為了收入可以罔顧公平,罔顧貧富差別,甚至竭澤而漁。例如,流轉稅的起征點設置很低,一些商販納了稅以後,幾乎沒有利潤,維生都很困難,稅製和征管設計缺乏最低生活費和維持生存的基本生產工具不課稅或輕課稅的理念。如此,出現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擴大的問題也就不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