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稅收是一種債(3 / 3)

那麼,稅收之債的意義在於何處呢?日本著名稅法學家北野弘久在其代表作《稅法學原理》中,將之與“稅收權力說”進行比較,從憲法和人權的意義上闡明了其意義。

“1.權力關係說認為,租稅(日本將稅收稱為租稅)法律關係為權力關係;而債務關係說認為,租稅法律關係的基本性關係屬公法上的關係,但這種關係具有和私法上的全權債務關係相類似的性質。

2.權力關係說強調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在法律關係的地位上相對人民有優越性;而債務關係說則強調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在法律關係上與人民是對等的關係。

3.以奧特·馬亞的觀點為典型代表,權力關係說強調行政行為在租稅法律關係中的重要性。

4.債務關係說明確地將租稅法律關係區分為租稅實體法關係和租稅程序法關係,並強調租稅實體法是租稅法律關係中最基本的關係;與此相對,租稅權力關係說則認為不應對租稅法律關係作這種劃分,並否定租稅實體法關係的重要性。

5.如上所述,權力關係說認為租稅法律是單方性命令服從關係(其理論本質的傾向為,發布命令者對相對方不負回答責任,作為服從者的相對方無權審查命令的適當性而必須服從),因此,權力關係說不重視設立對納稅者的權利救濟程序;而債務關係說則認為應強調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與人民在租稅法律關係上的對等性,故重視設立納稅者權利救濟程序的必要性。”

一言以蔽之,稅收之債的意義在於用法律關係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平等權利與義務和債權法定的精神。由此引申出的基本理念是:一、稅法必須是民意的體現,應該奉行嚴格的稅收法律主義。二、征稅機關作為國家這一債權的代理人,與納稅人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征稅機關不再是權力的擁有者,而是權力的行使者,相對債務人沒有強製、命令和歧視的權力。三、納稅人作為相對方,同樣擁有相應的權力和利益。主要體現在稅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上,還體現在對稅收的分配、使用的最終決定權與監督權上。而這,與憲政國家人民是國家權力的主人之規定是一致的。

倘若稅收之債的性質能夠被一國立法機構所接收,那麼,隨之而來的將是對傳統征稅依據的革命。按照“稅收權力關係說”,稅法所規定的稅收要素(具體包括稅法主體、征稅客體、稅目與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納稅環節、納稅時間、地點和稅務爭議、稅收法律責任等)的滿足並不構成稅收債務,隻有在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稅收之債的數額時,稅收債務才現實地發生。而按照“稅收債務關係說”,稅收之債於課稅要件滿足時即成立。征稅機關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隻是在於確定已成立的稅收債務的具體金額,使得稅收債務人能夠現實地履行其義務。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隻影響稅收債權的行使而不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也就是說稅收之債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前提,這是稅收法律主義的基本原則。

目前,稅收之債雖未被我國立法和稅務行政機關明確采納,但它的理論內涵與我國財政稅務界主流的“公共財政”學說不謀而合,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我國2001年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引入的侵權損害賠償製度以及擔保製度、優先權、代位權、撤銷權等,實際上就是對民法和債法原理的直接借鑒。它賦予稅務機關特定的民事權利,依靠民法的債權規則解決相關的稅收爭議。有觀點認為這證明立法機關對稅收之債在某種程度上的認同,進而在稅收行政法律關係中引入民事法律規範,使稅務機關運用民法債權規則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獲得了法理上的合理性與立法上的合法性(金明。2007)。

要之,稅收之債是對傳統稅法理論的解構,同時又是對新的稅法進行全麵的重構,它正成為近年來稅法學界的重要研究方向,任重而道遠。納稅人、征稅人、用稅人對它的基本內涵不可不知。

參考文獻

盧梭:《社會契約論》,陝西人民出版社

北野弘久:《稅法學原論》,中國檢察出版社

秦前紅:《淺析社會契約思想與憲政》,法製現代化網

湯潔茵:《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及其對稅收征管的影響》,論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