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財政補貼:稅收的隱秘夥伴(2 / 3)

簡單地說,就是稅收在組織收入之外的附帶功能或直接跳將出來不以組織收入而直接以調控經濟或調節收入為主要職能的稅種設置,都難以達到帕累托改進的標準,但由於其中某些政策又是非常必要的,在此情況下,通過由該政策的受益者對利益受損者補償的方法,使這一政策得以推行,從整體上看,社會福利可以實現淨利益。

稅收與補貼就這樣由隔著幾架山,卻因了一項政策的實施與配套而變得親如一家了。也可以這樣說,一個好漢三個幫,稅收不能因為倚仗法律就可以強勢推行,還必須有多方麵的幫手,為它收拾戰場,為它補台。亦可以這樣說,在一項政策中,稅收扮演白臉的角色,而補貼則扮演紅臉的角色,兩者共演一台戲,以使每一個人都各得其所。但究其實質,補貼的錢還是來自於稅收,具體說則是將受益者所得的一部分拿出來補貼受損者。

需要稅收與補貼密切合作的領域主要集中在影響資源配置的商品和服務稅也即流轉稅領域。

我國現行的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筵席稅、關稅五種。流轉稅是以組織收入為主、宏觀調控為輔的稅種,其征收對象是商品和服務。其中消費稅是對商品有選擇性地征收,關稅也是如此。增值稅和營業稅則是普遍性征收,但設有起征點。表麵看來,增值稅、營業稅對征收對象一視同仁,但從納稅人的負擔角度觀察,則存在著負擔不公平的問題。因為流轉稅的稅負一般都會轉嫁,實際稅負的負擔者一般而言都是最終消費者。由於消費者的收入水平不一樣,這樣,同是消費一種商品(服務),窮人的負擔較之富人就要高出許多。所以流轉稅在稅負上具有累退性,也就是納稅人的負擔率隨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加而遞減。列寧對間接稅的弊端有很深的研究,他曾在《論國家預算》和《給農村貧民》的文章中強烈批評和揭露間接稅的弊病,他說:“間接稅是最不公道的稅,因為窮人付間接稅要比富人付的重得多。富人的收入比農民或工人多10倍,甚至要多100倍。可是,富人用的白糖難道也會多100倍嗎?當然不會的。富人買的煤油、燒酒、白糖比窮人家不過多一倍,最多也不過多兩倍。而這就是說,間接稅在富人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要比窮人小。”“一個人愈富,他從收入中繳的間接稅也愈少。所以,間接稅是最不公道的稅。間接稅就是向窮人抽的稅。”

為了糾正間接稅在稅負上累退性的弊端,世界各國采取了不同的設計。一是將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日用品、食品不列入商品稅的征收範圍,隻對消費彈性較大的商品征稅,以免傷及窮人。但這種做法“按下葫蘆浮起瓢”,有足夠負擔能力的富人也免費搭車了,亦不公平。二是不分貧富征收,但對窮人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例如美國就對窮人發放食品購物券,我國雖無直接補助,但卻通過對人均收入低於最低標準的人或家庭予以綜合補助的方法間接地彌補了上述缺陷。

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流轉稅作為以取得收入為主、配置資源為輔的公共政策,它並不符合帕累托改進的標準,但是若不施行這一公共政策,由此導致的政府財力不足,將可能使更多的目標無法實行,因而也無法增進全民福利;若在征收時對窮人區別對待,鑒於甄別的成本太大,也難於施行。故而,在政策有瑕疵的情況下,采取打“補丁”也即對受損群體以財政補貼的方法,就可能彌補缺陷,從而達到帕累托改進。

關於此,還可以補充一個案例。我國香港特區的稅製中一直沒有商品服務稅(銷售稅)這一稅種,政府認為這不利於擴大稅基,保證政府汲取稅收的能力,因此,早在20多年前就擬議開征商品和服務稅。2006年,政府開始推動商品服務稅的立法。政府當然清楚該稅的累退性的缺陷,在設計稅種時,就規定對弱勢人群實行專項補貼。雖然在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後征稅方案被否決,但也可以看出,港府是自覺將補貼與推行流轉稅作為一體考慮的,以避免可能的不公平與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