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斯密這樣闡述他的稅收負擔原則:“一國國民,都必須在可能的範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比例,繳納國賦,維持政府。一個大國的各個人須繳納政府費用,正如一個大地產的公共租地者須按照各自在該地產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他的管理費用一樣。所謂賦稅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對於這種原則是尊重還是忽視。”
斯密的原則包含了兩個原則,其一是受益原則,即人們應該根據其從政府福利中得到的利益來納稅,這實際就是市場交換法則。其二是能力原則,即人們應該各自以可以承受的負擔來納稅的原則。為體現這一原則,人們又提出了兩個更具體的原則,一個是縱向平等原則,即主張支付能力高的納稅人應該繳更多稅的思想;另一個是橫向平等原則,即主張有相似支付能力的納稅人應該繳納等量稅收的思想。
政府在設計稅收體係框架時,有的稅種體現了受益原則,如消費稅、財產稅、行為稅、社會保障稅等,有的稅種則體現了能力原則,如個人所得稅、遺產稅等。
在以所得稅為主體稅製的國家中,能力納稅原則在稅收收入比重中占了更大的比例。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曼昆根據美國不同家庭的收入情況,設計了一個表,將收入最低至最高的家庭劃分為五個同樣大小的集團(還包括特別提供了收入最高的1%美國人,即年收入至少為245700美元的人的數據),分別顯示他們的平均收入、稅收占其收入的百分比以及收入分配和稅收分配。
從表中可以看出,美國聯邦稅製是累進的,即主要是根據能力納稅原則設計的。最窮的家庭把他們收入的5.3%支付了稅收。最富的家庭把他們收入的27.4%支付了稅收。收入最高的1%把他們收入的32.7%支付了稅收。稅收負擔呈現為倒金字塔結構。從收入方麵看,最窮的集團賺到了全部收入的4%,支付了全部稅收的0.9%,最富的1/5賺到了全部收入的53.2%,並支付了全部稅收收入的65.4%。最富的1%(這是每個五等分大小的1/20)賺到了全部收入的15.8%,支付了全部稅收的23.1%。
曼昆補充道,假如把政府對民眾的轉移支付考慮進去,例如,社會保障和福利,那麼最富的家庭集團即使在扣除轉移支付後,仍把其收入的1/4左右付給了政府。與此相比,貧困家庭一般得到的轉移支付大於他們繳納的稅收。最窮的1/5的平均稅負不是表中的5.3%,而是接近於負的30%。換句話說,他們的收入因此提高了30%。
中國缺乏這樣的統計,但從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披露的工薪階層2005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數據來看,也體現了按能力納稅的原則。也就是收入較高的少數人繳納的稅在個人所得稅總額中所占比例比收入低的人要高。“2005年,全國年工資收入2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占工薪階層納稅人數的0.48%,繳納的工薪所得稅款占工薪所得項目稅額的14.63%;北京市工薪收入6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占工薪階層納稅人數的9.52%,繳納的工薪所得稅款占工薪所得項目稅額的74%;廣東省的廣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7.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占工薪階層納稅人數的比重分別為8.68%和1.34%,繳納的工薪所得稅款占工薪所得項目稅額的比重卻分別達到60.9%和46.5%。”(《中國稅務報》2006.5.19)
我國香港的稅源結構亦是倒金字塔形。2005年至2006年納稅年度,香港337萬的工作人口中,隻有112萬人繳納薪俸稅。其中納稅金額最高的10萬人貢獻了政府薪俸稅收入的58.2%,2006年排名第一的打工皇帝所納稅款高達1.1億港元(《鳳凰周刊》2006年第12期36頁)。
宏觀稅負也可看做是人均稅負,但實際上由於稅收不是總額稅(按人分攤),而是按照納稅人不同的行為、消費、收益、財產征收的,因此不同的人其稅負也是不一樣的。換句話說,納稅多的人(家庭)其享受的福利並不一定就多,納稅少的人(家庭)享受的福利也並不一定就最少。
政府之所以這樣分配福利,最重要的考慮是公平,因為在一個國度裏,所有的國民都是平等的,那些弱勢群體、地區之所以貧窮,有著種種複雜的原因,政府(它是民眾利益的代表)有責任在分配(福利)上予以傾斜,幫助他們維持一個有尊嚴的生活水平,幫助他們盡快擺脫貧窮。這種傾斜從根本上、長遠上也符合富人的利益,因為生活在一個大致均富的社會中符合絕大多數人的願望,而且這也有助於防止因為貧富分化造成的社會動亂乃至革命。縱觀世界曆史,凡是分配(不是收入)比較平等的國家都比較安定,反之則動蕩不已,這種環境對每個人都不利,對富人可能更甚。
但是,享受福利與支付其成本的不均衡也有可能帶來新的不平等,這也正是一些利益集團不斷要求擴大福利供給,卻不考慮代價的原因。因為在享受福利與支付代價方麵並不存在嚴格的對應關係,一些公共福利供應的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造成一些人可以享受“免費的午餐”。由此導致效率降低,社會經濟總量減少,蛋糕縮小,進而影響全社會的總福利。所以,政府的任務就是根據不同時期的主要矛盾解決公共品供應不足與社會需求過旺的矛盾,在供給與需求之間尋找一般均衡點。
球又被踢回到了政府一邊。
每一種成功的經濟,都是建立在市場和政府的合理平衡之上的。
——斯蒂格利茨
四、政府如何尋找福利和稅收的均衡點
政府在提供公共福利時麵臨著納稅人自相矛盾的要求,政府隻能在這兩個要求之間尋求折中,也就是矛盾的均衡點,這可以歸納為稅收製度和財政製度都應該既有效率又有公平。但稅收征收側重效率,財政分配注重公平——提出目標容易,要做到又何其難啊!
首先,政府應該嚴格界定隻能也必須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以支定收。這些物品應該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特點,因而隻能由政府提供。由於市場經濟存在外部性也即失靈現象,因此一些不完全具備上述特征的物品也可以納入公共物品範圍,例如基礎教育、醫療保健、環境保護、社會救助、基礎科學研究等。對這些準公共物品和服務覆蓋的範圍與程度,應該量力而行,以收定支,逐步達到最優。
即便是這些公共物品,也無須全部由政府提供,對一些兼具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質的混合物品,也可由私人提供,政府進行監管;也可以設計最低收費標準,以充分體現受益原則,減少搭便車現象。
提供福利,特別是混合物品不能普施雨露,應該具有傾斜性,幫助那些最需要的人群和地區。
其次,政府在設計稅製時,應盡量減少無謂損失,也即對效率的扭曲。主體稅製應中性。以效率和公平雙重目標設計的稅種,如個人所得稅,其邊際稅率也應限製在不產生替代效應的均衡點。對產生外部性的物品,則通過矯正稅(消費稅、環境稅等)將其造成的外部成本內化。同時,提高管理效率,減少征收成本和遵從成本也是題中應有之義。
再次,在程序上,要建立公共選擇機製,也即稅收民主和財政民主,稅收必須立法,“法無明文不征稅”,預算必須通過立法機構審查。執行過程和績效評價的所有環節必須建立嚴格的監督機製。有了這種機製,方有可能保證民眾的權益。在我國現階段,這點尤為重要。
不論在威權體製下還是在市場經濟體製下,各種利益集團和政治家、管理者在經濟發展、社會利益集團博弈和個人偏好的作用下很容易產生擴大公共支出的傾向。19世紀德國經濟學家瓦格納提出了著名的瓦格納定律,即政府支出規模是在不斷擴大的。這個規模既指絕對規模也指相對規模。200多年的社會實踐已證明了這個定律。但其後果是公共部門規模擴大、公共債務增加、福利的成本也即稅收不斷增加,宏觀稅負不斷上升,民眾的選擇權縮小。這種趨勢固然難以避免,但納稅人需要特別警惕政府官員為實現個人政績而推動擴大預算的企圖。正如弗裏德曼所說:“無私地追求公共利益,與自私地推動本身利益,這兩者經常不易劃分。”製衡的方法隻能是以權利製約權力。
政府擔負著為民眾服務,提供福利的重大責任,要實現使最大多數民眾滿意、福利最大化的目標,同時又使經濟不斷增長,將經濟總量做大,的確是一個非常艱巨的任務,猶如走鋼絲,需要高超的平衡技巧,“運用之妙,存乎一心”。而且這種平衡又是動態的,一個平衡剛實現又被新的不平衡所打破,必須立即追求新的平衡,不平衡—平衡—不平衡,政府就是在這樣的循環中與民眾一道不斷追求謀取福利最大化的目標!
結論:稅收是福利的代價,用俗語表達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是羊就必須出毛,福利多羊毛出得多,自己身上的毛就保留得少;福利少羊毛出得少,自己身上的毛保留得就多。出多出少可選擇。羊群之中大羊多出毛,小羊少出毛,沒毛的也可以享受“免費的午餐”,待長出了毛以後再出毛。所有國民共同以自己的貢獻編織公共福利的溫暖保障。
參考文獻
〔法〕伯納德·薩拉尼:《稅收經濟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美〕曼昆:《經濟學原理》,機械工業出版社
蔣洪主編:《財政學》(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