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稅收是福利的代價(1 / 3)

賦稅若非出於公共福利的需要,即不得征收。如果征收,則不能認為是正當的賦稅。故征收賦稅,必須以公共福利需要為理由。

——柯勞克

一、國民為什麼必須納稅

自從有了國家,就有了稅收;有了稅收,一個國家中的所有國民就負起了繳納稅收的義務,這種義務如影隨形伴隨著每個人的一生。不僅父輩要納稅,他的子子孫孫也要履行納稅義務,世世代代,永遠沒有窮盡。稅收與死亡一樣,成為人一生中永遠無法擺脫的宿命。

其實,即便在國家產生之前,氏族社會時期,也一樣存在著“稅收”,隻不過這種“稅收”不像國家產生之後的稅收,僅僅是個人收入(財產)的一部分,而是全部,並且包括他的勞動力在內。這種“稅收”也如同國家產生後的稅收,子子孫孫、世世代代沒有窮盡。直到有一天,國家產生了,個人有了私有財產,他擔負的“稅收”才由收入的全部減為其中的一部分。

稅收是什麼?為什麼要繳納稅收?自文明產生以來,人類從沒有停止過追問!

神回答說:

“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生的,十分取一分,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神麵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舊約·申命記》)

“你們應當隻崇拜真主,……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古蘭經》)

王回答說:“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規方千裏,以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備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大意:以前我們先王得了天下,劃定王都周圍千裏的地方為甸服,作為直接征收穀物的地方,來供天地山川神的祭祀,準備百姓萬民的財用,防止諸侯不朝和意外的禍患)(《國語·襄王不許請隧》)

在神的回答中,人們看到的隻有義務;在王的回答中,在義務之外,人們還看到了一些與自己的關係——“百姓兆民之用”和“不庭不虞之患”,但這種溫情卻是出於國王的賞賜,因為所有的財產都是帝王的:“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規方千裏,以為甸服……”

顯然,人們並不滿足這樣的回答。

14世紀肇始的西方文藝複興,打破了神權、王權對人們精神和思想的桎梏,一些啟蒙思想家率先作出了嶄新的詮釋——

英國的霍布斯說:人民為公共事業繳納稅款,無非是為了換取和平而付出的代價。因為國家取代人民進行防衛,在一旦爆發戰爭時,人民仍可正常地從事勞作和生活。國家作為這種人民主權保護者的力量,正是靠人民勤奮勞動所繳納的賦稅得以維持的。

法國的薩伊說:“所謂賦稅,是指一部分國民產品從個人之手轉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費用和公共消費。”

法國的孟德斯鳩說:“國家的收入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財產的一部分,以確保他所餘財產的安全或快樂地享用這些財產。”

德國的柯勞克說:“賦稅若非出於公共福利的需要,即不得征收。如果征收,則不能認為是正當的賦稅。故征收賦稅,必須以公共福利需要為理由。”

……

這些詮釋大同小異,要點有二:其一,稅收是國民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其二,國民納稅是為了與政府進行交換,即“支付公共費用和公共消費”、“公共福利”。英國古典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將這些費用概括為三個方麵:一、國家為保衛社會(國家)免受其他獨立社會(國家)的暴行和不公正行為傷害的費用,也即國防費用;二、國家為盡可能保護社會的每一個成員免於社會每一個其他成員的不公正和壓迫行為的傷害,也即建立一種嚴格的司法行政機構的費用;三、國家為建立和維持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的費用。此外,還須再加上一個受外部效應影響的私人物品:初等教育。

盡管近代以來,東西方還有難以盡數的哲人對上述問題作出過種種詮釋,但經過幾百年的社會實驗,大浪淘沙,而今比較,最符合各國財政稅收狀況和納稅人根本利益的詮釋,因而也最接近稅收本質及其規律的描述,還是從霍布斯、亞當·斯密到柯勞克等大家的詮釋。原因在於他們論述的基礎是建立在“天賦人權”即民眾擁有財產權、平等權、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權利的理念之上的。從此出發,民眾之所以同意出讓部分財產給國家,不是出於對神的敬畏,也不是向帝王繳納租金,而是與國家平等交換他們由於社會分工所無暇生產或雖能生產卻沒有效益的產品。沿著這種邏輯,國家(政府是其代表)與民眾在政治上的關係也就厘清了,國家隻是民眾為了共同的利益建立的組織,它接受民眾的委托(通過民主選舉)為民眾提供公共福利(公共物品和服務),而民眾則以稅收支付其成本。稅收在這個意義上不僅僅是一種經濟交換,更表現為一種政治契約,它將民眾與政府的關係通過法律固定下來。其實,早在17世紀,英國思想家洛克在他的《政府論》中就將民眾與國家的這種關係論述得十分清楚:“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支出他的一份來維持政府。但是這仍須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們自己或他們所選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數的同意。因為如果任何人憑著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課征賦稅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因為,如果另一個人可以有權隨意取走我的東西,那麼我還享有什麼財產權呢?”“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絕不應該對人民的財產課稅。”從古希臘傳承下來的政治文明,透過體現在稅收上的平等利益交換,奠定了穩固的經濟基礎。同時,政府也通過稅收授權,既在政治上獲得了合法性,又在經濟上得到了維持運行的基本經費。民眾與國家由此達致了和諧。

政治過程中的個人與市場過程中的個人一樣,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布坎南

二、納稅人的願望:福利最大化,稅收最小化

在從理論上厘清了稅收與國家的關係,並在製度上用法律(“非經法律規定,不得征稅”)將這種關係固定下來以後,民眾(亦是納稅人,因為稅收製度的設計使任何人都無法完全逃避自己的義務)對稅收的關注就轉向到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是否能夠滿足自己的需要,是否符合自己的偏好等等問題上麵。以此為分水嶺,納稅人與政府的矛盾就從是否應該納稅,變為不斷增長的公共福利需求與供應不足的矛盾方麵。需要強調的是,這條界線的前提是在政治上民眾是國家的主人,經濟上民眾擁有私人財產權,並在憲法上將其製度化。以此衡量,世界各國不可能同時跨過這條界線。“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當今世界即便仍有少數國家尚停留在第一階段,但終究不會長久,或遲或早總要跨過這個階段的。因此,本文所要闡述的重點是第二階段即納稅人的福利需求與其成本(稅收)的平衡問題。

經濟學家在研究各種經濟問題時,都有一個預先的假設,即所有人都是經濟人,並且經濟人的目標都是利益最大化。民眾毫無疑問是經濟人,因此他們也希望稅收能為自己帶來最大化的效用。然而,民眾在對待公共福利的選擇上往往存在兩種自相矛盾的目標:其一,在政府收入方麵,他們都傾向於應該少收稅;但在政府支出方麵,他們則傾向於政府應該多提供公共福利。其二,在政府規模方麵,他們傾向於應該予以限製,以使個人的錢多一些,選擇權大一些;另一方麵,又竭力主張擴大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公共項目的規模。換言之,民眾對政府的要求是稅收最小化,福利最大化。

麵對著民眾的需求,政府麵臨著兩難的選擇,在公共福利的邊際成本確定的情況下,要擴大供給,勢必要增加稅收,而這與納稅人少繳稅、增加收入,擴大選擇權的願望相悖;假如滿足納稅人稅收最小化的願望,那麼公共福利的供給勢必也將相應縮小,而這又與納稅人福利最大化的願望相悖。

政府唯有將這一矛盾交給民眾,讓他們作出選擇。同時,政府官員和學者也在理論上努力闡明稅收與公共服務的相輔相成、同漲同落的關係,並研究和探求在稅收和福利供給方麵的最優均衡點。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奧列弗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他的話給人一種居中裁判的感覺,既對納稅人表示理解,承認納稅是一種“犧牲”,一種不得不付出的代價;又對政府給以支持,肯定這種“犧牲”和代價是為了文明社會的建設和運轉,因而是必需的。如果首席大法官的話還有點模棱兩可的話,那麼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裏德曼的話就非常直白了,他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的確,這個世界沒有烏托邦,沒有桃花源,要獲得就必須付出,難以兩全其美,盡如人意。民主的代價是效率,自由的代價是法律,威權的代價是效益,福利的代價是稅收(稅負是衡量其程度的標誌)。而稅收的代價是什麼呢?是市場交換的扭曲,是征收成本和遵從成本合並形成的效益損失,還有個人自由選擇權的縮小等等。

現在,球被踢到納稅人一邊了。

經濟學十大原理的第一條就是:人們麵臨權衡取舍。

一邊是納稅人須臾不能離開的並且不斷增長的公共福利需求,一邊是納稅人為自己的福利必須支付的代價:稅收、選擇權的縮小等等。當納稅人要求政府多提供公共福利的時候,應該想到自己的稅負就會增加;要求政府獎勵某種產業時,得立即想到另一種產業可能因此會萎縮。猶如一架天平,一邊重了,另一邊就輕了,如何尋找利益的平衡點,這是納稅人必須理性直麵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