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的影響是全方位的,奠定了英國憲政的基礎。在稅收方麵,它的主要貢獻在於確立了稅收法律主義原則,從根本上剝奪了國王的任意征稅權。議會在國家財政事務中獲得了控製稅收的絕對權力。
從《大憲章》到《權利法案》,英國的貴族和新興資產階級經過近500年與國王的不懈博弈,先是確定了“無代議士不征稅”的現代憲政基礎,從法理上確立了稅收的權力在民,然後進一步從製度上確立了稅收的開征必須通過立法機構批準方能實行,這就從根本上保證了稅收不是國王(行政權的代表)可以任意決定的,征稅必須得到財產主人的同意,使民眾的財產得到了保障。
民眾一旦清楚了為什麼征稅,並且經由議會得到了善用稅收的保障,那他們對征稅就由抵觸、反抗,變為配合。孟德斯鳩在18世紀寫作《論法的精神》時,根據對當時歐洲不同政體國家的考察,提出不同製度下的國家必須征收輕重不同的賦稅。他說:政體寬和,國民享受自由較多的共和製國家,可以征收較重的賦稅;而那些專製的政體,國民遭受沉重奴役的國家,隻能征收較輕的賦稅。他進一步說:“如果一個國家所有的個人都是自由的公民,而且每人占有產業就像君王握有君權那樣的話,那麼就可以征收人身稅、土地稅或是商品稅;或是征收其中兩類的稅,或是三類的稅全都征收。”對有農奴的共和國家,孟氏認為“不應該容許它的國民增加農奴的貢賦”;對有農奴的君主國家,孟氏認為“貴族不應該有權力增加農奴的賦稅”;對有農奴的專製國家,孟氏的觀點則是強化上述原則。孟德斯鳩的中心思想是賦稅的輕重應該與公民的自由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與他們對財產的占有關係成正比。
英國學者馬克爾(Mokyr)對18世紀英、法兩國曆史的研究表明了民主製度對賦稅征收的意義。英國光榮革命後的平均稅負遠遠高於當時專製製度下的法國,但人民卻更樂於交稅,而法國國王收很低的稅,老百姓反而怨聲載道。這就是一個“稅收法定”的憲政國家賦稅與威權正在下降的專製國家賦稅的區別。
《權利法案》及其精神奠定了今日西方憲政國家的法源和國家構架。“稅收法律主義”(法無明文不征稅)與“罪刑法律主義”(法無明文不為罪)被視為現代法製的兩大支柱。美國《獨立宣言》聲明獨立的一個理由就是英國殖民地政府“未經我們同意便向我們強行征稅”。以後西方各國的憲法都將這一原則載入憲法。如美國憲法規定:“一切征稅方案應首先由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規定:“征稅必須依據法律規定。”意大利憲法規定:“不根據法律,不得征收任何個人稅或財產稅。”日本憲法規定:“新課租稅或變更現行規定,必須有法律或法律規定之條件作依據。”發展中國家如馬來西亞、新加坡、斯裏蘭卡、印度尼西亞、約旦等國憲法都強調:“非經法律規定,不得征稅。”
英國18世紀政治學者柏克在其著作《法國革命反思錄》中說:“國家的稅收就是國家。”所謂國家,除過它的地域概念以外,特指它是一個由立法、司法、行政機構構成的公共事務管理機構,“人們聯合成立國家和置身於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洛克:《政府論》)財產權是個人的絕對權利,讓渡一部分財產權給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和國家保護其財產和公共利益。這就從邏輯和法理上推導出了稅收是國家(政府)一切公共權力的源泉。稅收是“喂養政府的奶娘”(馬克思),為了保證政府的公共權力不被濫用,就必須使之“取之有道”和受到監督,這個“道”在機製上就是納稅人作為權利主體的“沒有代表不納稅”,因此而形成的議會(人民代表大會);其保障就是“稅收法律主義”,任何稅收的征納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政府就不能征稅,民眾也有權拒絕納稅。征稅而不經議會同意,沒有立法,則無異於暴政。沒有正當的稅收也就沒有合法的國家。
稅收是公共權力的源泉和現代憲政國家形成的基石,這就是它在經濟屬性掩蓋之下未被解讀的密碼,抑或也可比做月亮不能被人們看到的另一麵。唯有將其解密或設法轉過去看清全貌,人們才可能真正認識一個完整的稅收。完整地認識稅收,不僅對我國建設精神文明、物質文明,更對建設政治文明的目標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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