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稅收未被解讀的密碼(2 / 3)

二、從《大憲章》與代議製再到政權與民眾的關係

民眾通過納稅以保障自己的私有財產、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但這並不能一勞永逸,當國家權力的執掌者為了自己的私欲而無限製地征收賦稅時,民眾的財產乃至自由就變得岌岌可危。當此之際,如果民眾不起而維護自己的權益,就有重新淪為奴隸的危險。民眾對橫征暴斂的反抗古今中外自有稅收以來就沒有停止過。具體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暴力革命,推翻政權,改朝換代;一種是通過社會政治力量的博弈,尋求從製度上對君主權的製約。中國古代的農民起義無不有著反抗暴政、反抗無止境的聚斂的目的,民眾並不反對稅收本身,他們反對的是苛捐雜稅,反對的是不平等的稅收;但是他們以為通過暴力革命,通過改朝換代換一個皇帝的方式就可以製止不公平的稅收,事實證明是幻想,隻是暫時延緩了統治者的貪婪,新的統治者一旦緩過氣來,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聚斂。

西方民眾也同中國民眾一樣走過一段相同的暴力反抗的道路,但他們終於意識到了這條路最終又會回到原點,因此,他們開始尋求從製度上製約皇權的根本方式。公元1214年,英國國王約翰為了發起新的戰爭,準備開征新稅——盾牌錢,這一決定立刻遭到了封建貴族的拒絕和軍事反叛。第二年6月,終於迫使約翰王與他們的代表簽訂了英國曆史也是世界憲政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自由大憲章》,這實際上是貴族與國王之間的一個契約。它的經典條款是,除國家法律規定的賦稅外,“王國內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稅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國一致的同意”;國王征稅必須“應用加蓋印信之詔書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主持、伯爵與男爵,指明時間與地點召集會議,以期獲得全國公意”;“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於朕之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決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允許課稅。”這一規定在當時限製了國王的開征稅收的權力,但是它的深遠意義在於從製度上找到了一條限製王權的根本道路,為後世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分立奠定了基礎。它的意義還在於明確民眾是自己財產的主人,任何對其財產的征納、分配必須首先經由他們的同意。民眾不可能每個人都參與征稅的討論,但他們可以委托授權代表參與議會討論決定這項重大事務。1265年,貴族孟福爾自行召集了英國曆史上第一次議會。1297年,愛德華一世在貴族反對派要求下再次確認大憲章的法律效力,並簽署補充條例《無承諾不課稅法》,規定:“如無全國公眾之同意,並為了國王之共同利益,除了古代應繳納的協助金外,將不再征收協助金、稅金等。”英國議會的形成過程表明議會主要是一個納稅人會議。在15世紀以前,批準納稅也幾乎是議會最主要的職能。後來逐漸發展到今天的對重大社會經濟政治事務進行立法的機構。議會起源於稅收,這不是偶然的,是財產權對執政者在先約束的一種憲政理念。所以後世有民諺“稅收是代議製之母”,也就是說,稅收——私有財產權——是議會最高權力機構產生的基礎,亦是如今以三權分立為基本結構的憲政國家的起源。

從國家體製上確立代表民意的機構,民眾仍然不放心,因為這隻是一種間接的形式,他們進而要求確立個人參與稅收立法的權利。這樣就出現了納稅人這一名稱,這一名稱比之公民更能證明他們在經濟上與國家的關係,這實際上是一種市場契約,納稅人通過讓渡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權力來委托國家保護自己的財產以及自由,憑借自己財產所有權主體資格,他們要求在國家事務上有發言權、否決權、監督權。這種法理邏輯通過選舉資格的設計而體現出來,這就是最初隻有直接稅的納稅人才有選舉權,而非任何人都有選舉權,隻是到了近代,由於對間接稅暗含稅款的承認,才擴大到所有適齡的公民。

這樣,國家權力的產生就可以通過這樣的邏輯關係表示:財產所有者——納稅人——選舉也即授權自己的代表——代表們組成議會審查有關稅收及國家事務的法案,通過或否決——政府根據議會的決定征收稅款並決定征收的幅度——政府每年向議會報告收入和支出情況——接受議會也即納稅人代表的審查。由此倒推,我們看到了國家權力的來源:納稅人。

從捍衛自己的財產權出發,稅收奠定了今日世界政治製度結構的基礎,這是許多人所不曾料到的,但是細細分析,又是稅收性質演進的一種曆史必然。

三、從《權利法案》與稅收合法性再到現代憲政製度的基石

英國貴族在1215年迫使國王簽訂了《自由大憲章》之後,為民眾參政和限製王權寫下了後世的憲政開篇,但英國仍處於封建專製統治時期,英王仍掌握著一定的王室領地,有著可靠的收入,在財政困難時可以通過出售土地彌補不足;還可以通過出售壟斷權、貴族頭銜、特許權狀等取得收入;此外,國王還通過向貴族強製借款的方式緩解壓力,等等,這就使國王可以依靠自己的收入維持國用。特別是17世紀初期英國查理一世在位時期,他不將議會放在眼裏,經常繞過議會決定重大國家事務,甚至征稅。導致他和議會的矛盾越來越激烈。1628年,查理一世在征稅問題上同議會再起衝突,議員們決心要維護他們的權利,他們以財政收入作為籌碼來限製國王的權力,迫使國王接受了議員們提出的《權利請願書》。《權利請願書》列數了國王濫用權力的行為;重申了過去限製國王征稅權力的法律,強調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強行征稅和借債,重申了《大憲章》中有關保護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內容。但查理一世接受《權利請願書》隻是權宜之計,並無意真正執行。隨後,他對議會抗議他征收噸稅和磅稅惱羞成怒,遂下令解散議會,自此英國進入了沒有國會的專製統治時期,《權利請願書》被拋棄。為了保護個人自由、權利和財富,一個反對國王的聯盟形成了,1640年英國內戰爆發,第二年查理一世被推上了斷頭台。內戰持續近半個世紀,經曆了五個統治者走馬燈似的上台下台以後,直至1688年的“光榮革命”,內戰方才結束。皇室雖然還被保留,但實現了議會統治,主權在民,英王威廉三世於1689年簽署了由議會提出的《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簡稱《權利法案》),《權利法案》重申了議會必須定期召開,國王不得幹涉法律,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征稅;言論自由的權利等。從此以後《權利法案》成為英國憲法的核心。它的影響包括:①確立了“君主立憲製”,此後,國王逐漸成為象征性職位;②議會牢牢掌握了征收新稅的絕對權力,國王可以提出開支議案,但隻有議會可以批準議案並劃撥資金;③司法獨立,廢除了特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