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傳子之製而嫡庶之製生焉。夫舍弟而傳子者,所以息爭也。兄弟之親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間常不免有爭位之事。特如傳弟即盡之後,則嗣立者當為兄之 子歟,弟之子歟?以理論言之,自當立兄之子;以事實言之,則所立者往往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後九世之亂,而周人傳子之製正為救此弊而設也。然使於諸子之中可以 任擇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則其爭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長幼相及者猶有次第矣。故有傳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與之俱生。其條例,則《春秋左氏傳》之說曰 :“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鈞擇賢,義鈞則卜。” 公羊家之說曰:“禮,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侄娣;嫡侄娣無子,立右媵侄 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據現在,立先生,文家據本意 ,立後生。” 此二說中,後說尤為詳密,顧皆後儒充類之說;當立法之初,未必窮其變至此。然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立適以長不以賢者,乃傳子法之精髓,當時雖未必有此語, 固已用此意矣。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爭。任天者定,任人者爭;定之以天,爭乃不生。故天子諸侯之傳世也,繼統法之立子與立嫡也,後世用人之以資格也,皆任天 而不參以人,所以求定而息爭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於家天下,立賢之利過於立嫡,人才之用優於資格,而終不以此易彼者,蓋懼夫名之可藉而爭之易生,其敝將不可勝窮 ,而民將無時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輕,而定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後世;而此製實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製之最大者,可由殷製比較得之。有周一代禮製,大抵 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製而宗法與服術二者生焉。商人無嫡庶之製,故不能有宗法。藉 曰有之,不過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貴且賢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製,本為天子諸侯繼統法而設,複以此製通之大夫以下,則不為君統而為宗統,於是宗法生焉。周初宗法雖不可考,其見於七十子後學所述者,則《喪服?小記》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大傳》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 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是故 有繼別之大宗,有繼高祖之宗,有繼曾祖之宗,有繼祖之宗,有繼禰之宗,是為五宗。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此製為大夫以下設,而不上及天子諸侯。”鄭康成於《喪服?小記》注曰:“別子,諸侯之庶子,別為後世為始祖者也;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也。”又於《大傳》注曰:“公子不得宗君。”是天子諸侯雖本世嫡,於事實當統無數 之大宗,然以尊故,無宗名。其庶子不得禰先君,又不得宗今君,故自為別子,而其子乃為繼別之大宗。言禮者嫌別子之世近於無宗也,故《大傳》說之曰:“有大宗而無小宗者 ,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適昆弟為之宗,使之宗 之,此傳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也。又若無適昆弟,則使庶昆弟一人為之宗,而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此傳所謂有小宗而無大宗也。”《大傳》此說,頗與《小記》及其自說違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