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節 田稷子——孩子犯錯之後要正確懲罰(2 / 2)

那麼,在生活中,家長應該怎樣科學、正確地來懲罰孩子呢?

第一,父母態度要一致。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認為:“做父母的對子女的教育應有一致的措施。”馬卡連柯也說:“家庭集體的完整和一致,是良好教育的必要條件。”在懲罰孩子方麵,父母態度一致也非常重要,否則媽媽埋怨孩子、爸爸讚成孩子,作為孩子應該聽媽媽的,還是聽爸爸的?父親和母親的做法其實都是為了孩子好,目的也是一致的,但是方法和態度不同,教育效果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在懲罰孩子之前,父母首先要溝通好,建立一致的教育態度。

第二,懲罰的“量刑”要適當。懲罰孩子的目的是為了孩子的良性轉化,懲罰的“量刑”就必須合乎孩子的行為。懲罰過重容易引起孩子的對抗情緒,輕了又不足以使孩子引以為戒。因此懲罰孩子要以達到目的為原則,既不能輕描淡寫,又不能小題大做濫用“刑罰”。大教育家洛克說:“兒童第一次應該受到懲罰的痛苦的時候,非等完全達到目的之後,不可中止;而且還要逐漸加重。”其中的道理耐人尋味。

第三,要依照規則進行懲罰。家長應和孩子協商製定一個獎懲規則,讓孩子知道犯錯後將受到什麼懲罰。這樣,孩子平日就會有所注意,從而減少犯錯誤的概率。當孩子犯錯後,家長應注意調整自己的情緒,不要因一時衝動而隨意懲罰孩子。若是孩子以後犯了同樣的錯誤,也應該按規則進行和以前相同的懲罰,這樣家長才能在孩子心中樹立威信。

第四,指明“出路”不含糊。懲罰孩子不能半途而廢,應要求受罰的孩子作出具體的改錯反應才能停止。家長要態度明確,跟孩子講清楚他應該怎麼做、達到什麼要求或標準,否則有什麼樣的後果。如孩子有亂丟東西、不愛整理的習慣,家長在懲罰時就應該讓其自己收拾好東西、整理好玩具,使其明白必須要做好,否則又要受罰。家長千萬不能含糊其辭甚至讓孩子“自己去想”。家長不給“出路”,孩子改錯就沒有目標,效果就不明顯。

第五,罰了又賞要不得。家長教育孩子要賞罰分明,該獎時就要鄭重其事甚至煞有介事地獎,讓孩子真正體會到受獎的喜悅;該罰時也應態度明確、措施果斷,讓其知道自己錯之所在。隻有這樣,才能培養孩子明辨是非、知錯即改的品行。如果在對孩子實施懲罰之後,家長中的一方認為孩子受了委屈,隨即又來安慰他,這將會使懲罰失去作用。實踐證明:懲罰——獎勵——懲罰的惡性循環會使孩子產生認知偏差,錯誤地將犯錯和受獎聯係起來,從而使懲罰歸於失敗。

第六,及時懲罰莫遲疑。懲罰的效果也具有時間性,孩子犯錯與受到懲罰的時間間隔越短越好。所以家長一旦發現孩子犯錯,隻要情況許可就應立即予以相應的懲罰;如果當時的情境(如有客人在場或正在公共場所)不允許立即作出反應,事後則應及時地創造條件,盡可能讓孩子回到與原來相似的情境中去,家長和孩子一起回顧和總結當時的言行,使他意識到當時的錯誤行為,並明確要求他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