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遺址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經營權的實質意味
在上述三種現象中,都涉及到經營管理權限問題。遺址文化遺產資源屬於一種公共產品。這種產品的市場化並不是說就要將原產品賣給消費者,而是消費者通過一定的付費隻能取得相應的文化層麵觀賞權或文物複製品。遺址文化遺產資源本身是絕對不能商品化的,遺址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經營權也是絕對不包含該資源本身的商品化處置權的,從而也意味著遺址文化遺產資源這種國有資產不能入股上市,不能買賣,因為它是不可替代的無價之寶。因此這裏的經營權僅指遺址文化遺產資源原產品的觀賞權以及依托遺址發展的相關產業經營權,而且必須是在文物法規定條件下的經營活動權。正確界定遺址文化遺產資源經營權的實質意味是經營權合理合法讓渡的關鍵。在民營企業介入的情況下,應盡快建立健全遺址文化遺產資源及其所在地經營權的評估機製,對其經營權進行合理作價評估,不能為了招商引資而將經營權低價讓渡給民營企業。另外,文物展示博物館及遺址觀賞權是不應該民營化的,即本部分收入應該永遠歸公,但政府應該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營銷費用給經營者。可以借用高速公路收費還貸的做法解決政府資金供給不足問題。就陝西省而言,對經營權主體來說,工作重點應該放在產業鏈的開發上,不應該糾纏於“門票價格”問題,而應該多考慮門票營銷策略和門票之外的派生性或關聯性文化產品的開發及其營銷策略問題。
3.大遺址文化產業發展的特殊規定性
在對大遺址強調保護的同時,也強調推進大遺址文化產業發展問題。但應該指出,遺址產業化不同於農業產業化。農業產業化是把農產品生產出來後,其本身要通過產業化途徑轉化為消費品並被消費掉,而且該消費品一般具有排他性。而遺址產業化絕不是通過產業化途徑把遺址轉化為消費品而被消費掉。在遺址產業化過程中成為消費品的隻是不具有排他性的被觀賞權。隻要遺址得到有效保護,則更多的消費者就能從中購買到有價值的遺址觀賞權;反之反是。另外,處於產業鏈條上的依附於遺址文化背景的各種產品的生產與市場化也離不開遺址。在推進遺址產業化發展時,切莫忘記強調保護第一,在保護的理念和策略下選擇遺址文化產業發展的途徑才符合科學發展觀。這是遺址文化產業發展成功的關鍵。正是遺址文化產業發展的這種特殊規定性,提醒政府管理部門在推進遺址文化產業發展時,務必慎重選擇經營管理主體以及正確確定主體的經營管理權限。
4.遺址文化遺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中的管理政策建設
在調查中發現,無論是民營企業的介入,還是陝西省旅遊集團公司的介入,由於其自身企業性質固有的特點,在具體運作中都存在一個保護與開發利用關係的難以正確處理問題,因此,漢陽陵和秦俑的領導都認為,未來的發展趨向是文保部門一家做最合適。但目前陝西省遺址文化遺產資源實行屬地管理製度,這對於財政緊缺的地方政府來說,是難以進行有效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同時由於大遺址保護涉及人口調控、征地、移民、拆遷、環境整治、土地利用調整、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等複雜問題,顯然僅僅依靠《文物保護法》是難以解決的,必須有相關的專項管理政策相配套。因此,應該與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想結合,盡快出台專項管理政策體係來協調和處理好這些具體的、複雜的問題,解決大遺址保護與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矛盾,明確和理順其他主體(特別是企業)與文保部門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行為規範及相互關係,實現國家投資、社會融資、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效益最大化。從陝西省實踐看,這方麵的要求目前極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