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遺產保護的重要國際文件
現代意義上的曆史文化遺產保護思想和活動,無疑起源於歐洲,並最先影響到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此後,便伴隨著全球性的現代化運動波及到了世界各國,逐漸地在全球範圍內獲得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形成了世界性的保護曆史文化遺產的共識。這種共識集中體現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國際性組織的一係列文件之中。
(1)《雅典憲章(Charter of Athens)》
1933年,國際現代建築協會製定第一個獲國際公認的城市規劃綱領性文件《雅典憲章》,其中有一節專門論述“有曆史價值的建築和地區”,指出了保護的意義與基本原則,及保護好代表一個曆史時期的曆史遺存在教育後代方麵的意義。但該憲章隻是要求保護曆史建築,而對遺址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2)《威尼斯憲章(Venice Charter)》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致力於經濟複興,城市建設高潮迭起,使許多文物建築及其環境遭到了破壞,曆史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時文物保護的對象從個體文物建築擴大到曆史地段,這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國際上興起的新潮流。在這種背景下,1964年5月,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成立的“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複中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前身)在威尼斯召開了第二屆曆史古跡建築師及技師國際會議,並通過了《國際古跡保護與修複憲章》,又稱《威尼斯憲章》。文件論述了文物遺址保護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與方法;進一步擴大了文物遺址的概念:除個別的建築外,還包括“能夠見證某種文明,某種有意義的發展或某種曆史事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文件還提出“保護一座文物建築,意味著要適當地保護一個環境,一座文物建築不可以從它所見證的曆史和它所產生的環境中分割開來”。文件還提出要保護文物建築的全部,包括從平麵、立麵,到室內的裝飾、雕刻、繪畫等,強調要保護全部曆史的信息,保存各個時代的疊加物,修複時添加的部分必須保持整體的和諧一致,但又必須和原來的部分明顯地區別,禁止任何重建。《威尼斯憲章》是關於保護文物建築的第一個國際憲章,它的製定是國際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發展中一個重要的裏程碑。始於18世紀末的文物建築的保護與修複工作,至19世紀中葉起開始它的科學化曆程,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與演變,基本概念、理論與原則最終通過《威尼斯憲章》以國際性準則的形式確定下來。
(3)《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為了確保對世界遺產的正確評定與保護,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一項《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公約》的首要使命是鑒定具有突出的全球性價值的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將其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並相應設立了“世界遺產委員會”和“世界遺產基金”,以促進所有國家和人民對於這些重要遺產保護的有效合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根據《公約》編製《世界遺產名錄》,並利用從世界各國募集來的資金對世界遺產進行鑒定與保護,尤其是那些瀕危遺產的保護。目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共有183個締約國,已召開30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共審議通過830處世界遺產,分布在138個國家。
1985年12月,我國正式成為《公約》的締約國。我國已擁有33處世界遺產,數量僅次於意大利和西班牙,位居世界第三。其中世界文化遺產24處(包括1處文化景觀)、5處世界自然遺產和4處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
(4)《內羅畢建議》
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華沙內羅畢舉行大會,通過了《關於曆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簡稱《內羅畢建議》。文件指出曆史地段的保護包括“史前遺址、曆史城鎮、老城區、老村莊以及相似的古跡群”的廣泛內容;並拓展了“保護”(Safeguarding)的內涵,即鑒定(Identification)、防護(Protection)、保存(Con servation)、修繕(Restoration)、再生(Renovation),維持曆史或傳統地區及環境,並使它們重新獲得活力。文件進一步闡述了城市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並提出在曆史街區保護工作的立法及行政,技術、經濟和社會等方麵應采取的措施。歸納了世界各國關於曆史環境問題的五個共同觀點:曆史環境是人類日常生活環境的一部分;曆史環境是過去存在的表現;曆史環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多樣性;曆史環境能將文化、宗教、社會活動的豐富性和多樣性最準確如實地傳給後人;保護、保存曆史環境與現代生活的統一,是城市規劃、國土開發方麵的基本要素。
(5)《馬丘比丘憲章(Charter of Machu Picchu)》
1977年建築師及城市規劃師國際會議發表《馬丘比丘憲章》,指出“不僅要保存和維護好城市的曆史遺址和古跡,而且還要繼承一般的文化傳統”。這意味著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範圍進一步擴大。
(6)《華盛頓憲章(Charter on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Towns and Urban Are as)》
1987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美國首都華盛頓通過的《保護曆史城鎮與城區憲章》或稱《華盛頓憲章》,則是繼《威尼斯憲章》之後曆史上第二個國際性法規文件。這一法規在總結了二十多年來各國環境保護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基礎上,確定了曆史地段以及更大範圍的曆史城鎮、城區的保護意義與作用、保護原則與方法等。文件指出,曆史地區保護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建築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係;曆史性建築的內外麵貌,包括體量、形式、風格、材料、色彩及裝飾等;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係,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環境的關係;地段在曆史上的功能作用。文件還就保持曆史城市的地區活力,適應現代生活之需求,解決保護與現代生活方麵等問題,作了充分的闡述。
(7)《奈良真實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
1994年《奈良真實性文件》在導言第2條中指出:“我們也希望能夠認知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期望下所提供之討論架構的價值,以完全尊重所有社會中之社會與文化價值方式來驗證真實性”。這就將《世界遺產公約》中從“曆史、藝術、科學”三種價值擴大到從“曆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五種價值角度看待文化遺產的普遍價值。因此,文物古跡遺址也具備文化遺產的五種價值。這種擴展實際上將長期強調的有形實物遺產的保護,延伸到了無形精神文化的保護。
國際文化遺產保護有三個比較重要的文件,它們是《威尼斯憲章》、《巴黎憲章》和《奈良真實性文件》,這些文件都是很有影響的國際文件。其共同的特點,都是從定義、文物保護、文物修複、曆史地段、文物發掘、文物出版物等方麵,特別是文物本體方麵的保護上都做了一些規定,這些規定在世界文物遺產保護上都發揮了比較大的作用。但是,隨著時間和實踐的發展,以及文物保護理論的深化,特別是在新的形勢下,世界上尤其是亞洲地區,城市化的進程發展速度很快,如何處理城市發展對遺產環境的衝擊,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