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年的華夏文明史,給我們留下了豐富的文化遺產,大遺址以其年代久遠、地域廣闊、氣勢宏偉、類型眾多、結構複雜、埋藏豐富等特點成為我國古代文明史的主體。據統計,在7000多處全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屬於大遺址的約2000多處,約占總數的1/3;在我國1268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屬於大遺址的有412處,也約占1/3。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文化遺產旅遊價值被人們普遍認識,大規模的以文化遺產為對象的旅遊開發隨之誕生。文化遺產旅遊已經成為海內外遊客的主要旅遊目的地。但由於遺產保護與利用研究的相對滯後,旅遊開發中出現了大規模的“建設性破壞”,遺產區出現了“三化”,使許多文化遺產“脫胎換骨”成為“四不象”和假古董,這些行為極大的破壞了曆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帶來許多無法彌補的損失。許多文化遺產地由於缺乏合理的保護與利用措施,在遺產地保護區內大搞開發建設,到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時,又不得不花費上億的資金用於建築的拆遷和環境整治,給國家和地方造成大量的經濟損失。例如,河南龍門石窟由於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洛陽市政府投入一億多元,拆除了南門外的中華龍宮、環幕影城、部隊營房及各種不協調建築;四川都江堰為整治文化環境,拆掉了價值大約2.2億元的建築。武夷山在申報遺產中也花了一個多億。清東陵投資了近億元。連安徽黟縣的西遞和宏村兩個小村落,也投入了600多萬元用於整治環境。河北承德避暑山莊、湖北武當山、重慶大足石刻等無不如此。

保護文化遺產並不排斥對其合理利用。無論是發達的德國、法國和意大利,還是發展中的埃及,多姿多彩的文化遺產是吸引遊客的重要旅遊資源。國外許多國家在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方麵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各國在保護利用上不僅有共同模式,也有其特色模式。通過借鑒國外在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方麵的成功經驗,探索實踐出一條既具大遺址保護與利用特色,又能促使我國遺址文化產業健康可持續和諧發展的模式,是本研究的主要目的之一。

以遺址旅遊為龍頭的遺址文化產業是21世紀的朝陽產業。在產業結構大調整的背景下,文化產業已顯示出蓬勃的發展活力。據統計資料表明,美國400家最富有的公司中有72家是文化企業,英國文化產業年產值近60億英鎊,平均發展速度是經濟增長的2倍,我國1997年文化消費能力約為3000億元,到2005年文化消費能力達到5500多億元。目前,許多國家都在積極發展文化產業,我國也把文化產業列入第三產業十大增長點之一。

發展文化產業,必須依托豐厚的曆史文化資源。雖然我國的遺址文化資源很豐富,但是長期以來它們的保護和利用被視為社會公益事業,從遺址考古、發掘、研究、保護到開發利用,都由政府一手操辦,其全部經費由政府財政承擔。這種傳統的管理經營方式,不但使遺址資源的保護成為政府的沉重負擔,也極大地限製了它的文化和經濟價值的實現,使遺址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陷入兩難處境。探索如何構築我國大遺址區域文化產業體係與網絡體係,是本研究的又一主要目的。

一、本研究的主要內容與觀點

第一章,主要研究論述遺產、遺址、大遺址區、文化產業、遺址文化產業內涵與屬性、遺址文化產業國內外研究現狀等。作者認為:第一,大遺址作為人類活動的區域空間,在其分布空間和相關區域存在著高度相關性。不能就文物遺址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來談遺址保護問題,要保護好大遺址必須把大遺址保護納入區域來考慮,協調好遺址保護與區域發展的關係,這也是《西安宣言》的意義所在。第二,遺址文化產業有廣義的遺址文化產業和狹義的遺址文化產業之分。廣義的遺址文化產業就是指從事遺址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各種生產、經營事業”。狹義的遺址文化產業就是指從事遺址保護與開發經營的文化企業的集合。狹義的遺址文化產業隻是廣義的遺址文化產業中具有企業經營性的那一部分,並不包括由國家財政支出的各類公益性、事業性的遺址保護、科研事業機構。第三,遺址文化產品作為一種公共精神產品,在運作過程中必須遵循文化屬性、市場屬性、政治屬性和社會屬性。第四,長期以來大遺址的保護和利用被視為社會公益事業,其全部經費由政府財政承擔。這種傳統的管理經營方式,不但使遺址資源的保護成為政府的沉重負擔,也極大地限製它的文化和經濟價值的實現,使遺址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陷入兩難處境。因此,發展遺址文化產業意義重大。

第二章,主要論述大遺址保護與利用曆程和大遺址保護與利用的基本模式。第一,現代意義上的曆史文化遺產保護思想和活動,無疑起源於歐洲,並最先影響到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此後,便伴隨著全球性的現代化運動波及到了世界各國,逐漸地在全球範圍內獲得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形成了世界性的保護曆史文化遺產的共識。這種共識集中體現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國際性組織的《雅典憲章》、《威尼斯憲章》、《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馬丘比丘憲章》、《華盛頓憲章》、《奈良真實性文件》、《西安宣言》之中。第二,文物保護在我國很早就受到重視,但僅局限於保存和收藏一些器物。建國後,國家高度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並製定了一係列法規。1982年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標誌著我國以文物保護為中心的曆史文化遺產保護製度形成。國家文物局在2000年向國務院提交了《“大遺址”保護“十五”計劃》,這標誌著大遺址保護工作正式納入國民經濟計劃之中。《西安宣言》的頒布和國際保護中心在西安成立,表明中國正在以積極的勢態參與國際事務,擴大國際影響。第三,在大遺址保護與利用方麵,以德國、法國、意大利、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特色最突出;國內在大遺址整體保護與單體保護上也提出了一係列模式。第四,保護世界文化遺產成為全人類的共識。第五,遺址保護範圍在逐漸擴大。從遺址本體保護、到遺址環境保護;從單一保護逐漸擴大到遺產的綜合利用、遺址文化產業;保護方式和手段,在不斷更新。

第三章,主要研究論述文物遺址資源構成。第一,大遺址資源是指在當前時間條件下、分布在一定區域內,能夠為當代和未來社會產生經濟、社會和生態價值,以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與曆史人工遺跡和遺物。它具有五方麵人工屬性和四方麵的自然屬性。第二,大遺址區域的保護與發展,必須首先做好大遺址區域各項資源或發展條件的評估與分析,評估分析是做好大遺址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程序的關鍵部分,製訂大遺址區域發展戰略、保護措施、管理措施、展陳方案、旅遊開放模式、產業發展規劃等都要以評估結論為依據。第三,大遺址的產生、演變和未來發展都離不開環境,環境是一個不斷變化又相對穩定的客觀存在,研究分析曆史環境的演變過程,對於大遺址采取何種整體保護措施、判斷區域未來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第四,杜陵文物遺址資源由陵園、從葬坑、寢園、陵邑、陪葬墓、出土文物等物質要素和眾多的非物質要素構成。第五,漢杜陵遺址是我國現存格局與遺跡保存較為完整、離城市中心區最近、生態環境建設較好的陵墓遺址,雖經曆幾千年的自然與人為破壞,特別是近50年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變化,仍然保存基本完好、受損不多,許多重要遺跡仍得以較好保存,整個陵園的基本格局清楚。這與各級政府特別是西安市政府對漢杜陵一貫貫徹執行保護方略密切相關,與諸位學者對漢杜陵持之以恒的研究是分不開的,與漢杜陵保護區內的居民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的巨大犧牲是分不開的。

第四章,研究大遺址文物遺址資源的價值。第一,大遺址的功能指大遺址發揮有效作用的特性和能力。大遺址的功能有科學研究、精神家園、旅遊、文化生態、文化產業、宣傳教育六大功能。第二,大遺址的價值主要集中在曆史文化價值、科學研究價值、藝術價值和社會價值四個方麵。第三,大遺址的功能和價值有聯係也有區別。遺址功能的大小決定了其價值的高低,因此它的價值隨著人類對遺址功能認識的深化而變化。但功能和價值並非一一對應的,有時還有矛盾。如過分注重大遺址的某種功能,必然影響大遺址整體價值的維護;若片麵強調大遺址的某種價值,也要影響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唯有認識大遺址的綜合功能,才能充分體現其價值;也唯有注重大遺址的整體價值,才能充分發揮其功能。第四,提出了大遺址定量評價的方法與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