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日本中小學教育的現狀(1)(2 / 3)

3.嚴格的教師遴選製、培訓製與定期流動製

教師是整個教育教學活動的主導者,教師素質的優劣直接關係到教育教學活動的成敗。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教師的篩選、培訓和流動等。作為教育大國的日本也不例外。日本的有關教師許可製度規定:教師必須持有與小學、初中或高中相應的教師許可證。教師許可證是由都道府縣(相當於我國省級行政單位)教育委員會授予的。授予對象必須是在文部科學省承認的大學裏修滿一定學分的畢業生。教師許可證的種類有:專修許可證,以碩士畢業為基本資格;一類許可證,以本科畢業為基本資格;二類許可證,以大專畢業為基本資格。教師的培養是在文部科學省確認其師範課程的一般大學以及師範大學中進行的,不同的大學各具特色。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教師為了更好地履行其職責,還要不間斷的學習、研修,以適應教育對象的不斷變化。

4.注重學生個性和能力的培養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日本“臨教審”就製定了三項原則,即尊重個性原則、生活教育原則和國際教育原則,不少學校開展了人格教育、體驗學習和國際理解教育。日本的總體教育目標為:讓學生具有科學家的頭腦、藝術家的氣質、運動員的身體。

在具體的實施方法中如:根據中小學學生學習能力,進行小班授課,加強基礎知識教育,更新、補充以提高為宗旨的教學內容;開設“綜合學習時間”,體驗學習興趣,提高學習熱情,提高學生學習能力;改善教材審定製度,充實發展的學習內容;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學生學習能力的調查,正確評估學生的學習能力提高現狀。

5.重視“社會化”和“國際化”的內容

培養寬廣心胸和健壯體魄是教育的神聖使命,在具體的實施方法中如:向全國所有初中、小學發放“心靈筆記”,加強社區服務、體驗和讀書活動,加強傳統文化教育,在全國範圍內建立教育心理谘詢體製;實施提高學生體力,增強體質計劃,培育健壯體魄;加強英語教育,實施能使用英語的日本國民計劃。

6.因材施教、因人施教

日本的基礎教育體係,除小學、初中、高中外,還包括特殊教育學校及一般中小學校的特殊班級。特殊教育學校主要是指專為殘疾兒童設立的盲人學校、聾啞學校和為肢體殘疾學生設置的五花八門的學校。這些學校根據學生的不同特征,開設相應的課程,讓學生學習一兩門生存的技能,進行相應的體育鍛煉,增強學生的基礎體力,培養少年兒童善良的品行和同情之心,真正促進每一位兒童,特別是身體和心理不健全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以適應今後的社會。在一些學校,還專門設置了麵向殘疾兒童的夥伴動物教室,以動物為媒體,讓兒童在與動物的接觸中,培養兒童的情操,促進兒童的身心健康。

日本小學的教育管理特點

學校教育管理是一種以組織學校教育工作為主要對象的社會活動,是確保學校辦學水平、提高教育質量的重要條件。日本長期以來重視對學校管理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早在明治時代師範學校就已開設“小學校管理法”的必修課。曆史上也形成了許多富有創新、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然而以現代科學理論為指導的學校管理,則是二戰以後隨著日本教育的改革、發展才出現的。

一、教育管理的法律基礎

日本小學教育管理依據一定教育法律法規進行,這是與日本教育行政、管理體製的法律主義原理相一致的。影響決定小學教育管理的法律有多種形式,主要有經議會通過頒布的教育法律,內閣製定的法律施行令,文部大臣發布的法律施行規則,還有地方教育委員會製定的學校管理規則。這些法律法規的條文內容對學校實施教育管理起到決定、製約、督促等作用,奠定了依法治教的基礎。與小學教育管理直接相關、涉及麵最廣的教育法律是《學校教育法》。這是1947年3月與《教育基本法》同時頒布的有關學校教育重要事項的綜合性法律,共有九章,其中第二章《小學校》部分對小學的目的、教育目標、修學年限、課程設置方式、教科書、就學義務、教職員、學校設置義務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該法確定的小學目的與教育目標直接決定了小學教育管理的基本方向,教職員的職責規定了教職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學校教育法》貫徹了教育民主化、自主性、多樣化的精神,自頒布以來已作了30多次修訂。

與《學校教育法》相應的《學校教育法施行規則》由文部大臣頒布於1947年5月,這是為實施《學校教育法》而製定的具體細則。該規則第一章《總則》第二節對校長、教師的資格做了規定。第三節對學校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如學生指導記錄、出席簿、學校檔案以及學生獎懲等。在第二章《小學校》部分,對小學的班級數、班級編製、教員設置、校務分擔、課程科目設置、學生就學、教學時間等均作了詳盡規定。例如,小學規模一般在12~18個教學班,班級學生額不得超過50人(1958年規定公立小學不超過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