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黨組織都要旗幟鮮明地支持黨員同黨內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不正之風作鬥爭。黨組織對於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和罷免的要求,應及時受理,然後按照“分級負責、分工歸口”的工作製度進行處理。對於署名的批評人、檢舉人和控告人,應進行回訪或回函告知處理結果;要保護檢舉人和控告人。對檢舉、控告人及檢舉、控告內容,應當保密,不得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歧視、刁難、壓製、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複;對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的應予支持、鼓勵。對檢舉、控告不完全屬實的,除對不屬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說明外,對屬實的部分應予以處理。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如係錯告,應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如係誣告,必須對誣告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黨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這是黨員享有的基本民主權利。黨員享有表決權,是指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對那些需要作出決定的問題和人選表示自己的態度的權利。所有參加會議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可以投讚成票、反對票和棄權票。黨員享有選舉權,是指黨員在參加黨內選舉時,有表達自己意誌的權利。即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情況,批評候選人和建議更換候選人,有權選舉或不選舉某個黨員為某個黨組織的領導成員和出席某一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黨組織應尊重、保護黨員的表決權和選舉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黨員的表決權和選舉權,不得妨礙黨員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每個共產黨員都要以對黨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對待並正確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黨員享有被選舉權,是指黨員有被選為黨的各級組織的領導成員和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根據黨章規定的精神,黨員享有被選舉的權利,也有請求放棄被選舉的權利。黨員在黨內選舉中,按照規定的程序被提名為黨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黨內職務的候選人後,如因健康狀況、工作能力或其他正當原因,自己認為當選後不能勝任的,可以向黨組織提出不作為候選人的請求。黨組織應充分考慮黨員本人意見,並根據黨員的實際情況和多數選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如果黨員放棄被選舉權的請求未獲同意,應尊重多數選舉人的意見,服從黨組織的決定。同時,作為候選人而沒有選上的黨員,要能夠正確對待落選,不應產生消極悲觀和委屈情緒,仍然要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努力工作。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黨員享有申辯權。這項權利是黨員維護自己正當的權益,保證黨員民主權利一項重要措施。黨紀處分,是指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按照情節輕重和黨章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作出鑒定,是指黨組織對黨員表現作出的評價。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鑒定時,允許黨員本人申辯,同時也允許其他黨員為他作證和辯護,這既是維護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確保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