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黨員條件的具體性(2 / 2)

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

新中國成立後,黨中央就明確提出“為更高的共產黨員的條件而鬥爭”,除從提高入黨條件、嚴格入黨手續、增加預備期以純潔黨的組織,防止壞分子、投機分子鑽入黨內外,特別強調要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要自覺地運用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武器,改造自己的主觀思想。

黨的八大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與七大黨章相比較,不僅要求比較高,而且更加具體。在入黨資格上,特別強調“必須從事勞動,不剝削他人”。在黨員義務上,增加了六個方麵的內容,在黨員的權利上增加了三個方麵的內容。

由於曆史的局限性黨的九大、十大黨章錯誤地將以階級鬥爭為綱作為黨的工作中心。與黨的七大、八大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相比,不僅簡單了很多,還取消了黨員的權利,同時強化了入黨的成分要求。

黨的十一大召開時,由於當時黨的主要負責人在指導思想上的偏差,黨的十一大黨章未能徹底撥亂反正,對於黨員條件的規定,在入黨資格上沒有什麼變化,黨員條件則由5條改為8條。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了經濟建設上。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清除了“左”的錯誤,重新規定了黨員標準,且比過去曆次黨章都更加嚴格。黨章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繳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這條入黨資格的規定,和以前黨章的規定有明顯不同,不再使用“貧農”、“下中農”的字樣,而使用過去的“農民”一詞。並且增加了“知識分子”。同時把過去的“都可以成為中國共產黨黨員”改為“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相應的提高了黨員的標準。第二條中,又增加了黨員基本條件的內容,這是過去曆次黨章沒有的。同時,又恢複了黨員義務和權利。這些義務、權利的提法更科學、具體和準確,對黨員的要求更高。

1987年11月,黨的十三大對十二大黨章的部分條文作了修改,但在黨員條件方麵沒有作任何改動。

1992年10月18日,黨的十四大黨章部分修改通過的黨章,針對新時期黨所提出的曆史任務,對黨員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中,專門增加了一項:“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鬥,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這裏用了“帶頭”、“帶動”兩個詞,把黨對黨員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的主要要求體現了出來。

1997年9月12日,黨的十五大對黨章作了部分條文的修改,在黨員條件中增加了“學習鄧小平理論”。

2002年11月8日召開的黨的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是中國共產黨進入新世紀後召開的第一次會議,在入黨資格中增加了:“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這是中國共產黨的又一次實事求是、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的體現。在黨員的條件中增加了“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2007年10月15日召開的黨的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是在我國改革發展關鍵階段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會。大會通過的《黨章(修正案)》中,在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黨的建設的重大創新成果和重要經驗寫入黨章的同時,對黨員義務作了補充,增寫了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法律知識以及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內容;對黨的幹部提出了帶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和實施正確政績觀,加強作風修養的新要求。

我們要全麵把握黨員標準的內在規定與基本特征,把堅持原則的堅定性與具體內容、形式的靈活性有機統一起來,把奮鬥目標的終極性與階段性結合起來,就能使黨的隊伍始終充滿生機和活力,使廣大黨員始終保持工人階級先鋒隊員的優秀本色,把我們的黨建設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