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黨員的組織紀律要求
申請入黨的人,必須“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有些申請入黨的同誌,把這一要求僅僅理解為表示一下願意或者不願意的問題,這是很不夠的,它涉及黨員管理的原則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列寧早在1903年7月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就曾經同馬爾托夫展開過激烈的鬥爭。馬爾托夫主張,隻要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不必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列寧堅決反對這種主張,認為黨員不僅要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而且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他尖銳地指出,如果按照馬爾托夫的黨員條件發展黨員,隻能模糊黨和階級的界限,改變黨的工人階級先鋒隊性質,黨就會變成一個渙散的俱樂部。中國共產黨是按照列寧的建黨原則建立起來的,是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它有著嚴格的組織紀律。作為一名共產黨員,就必須具備高度的組織觀念,不論他的職務高低,都要參加黨的一個基層組織,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監督,真正成為這個整體中的普通一員,並要執行黨的決議,遵守黨的紀律,積極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積極為黨工作,是指共產黨員除了從事社會職業以外,還有義務擔負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並且盡心盡力地把它做好。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群眾工作和組織工作等。
執行黨的決議是對黨員紀律方麵的要求。黨的決議是為完成黨的總目標、總任務和總路線,在一定時期對某一項工作或某一件事情,經過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黨的代表會議或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全體黨員必須貫徹執行的事項。黨的決議代表大多數黨員的意見和主張,全體黨員必須無條件地貫徹執行。每個黨員在執行黨的決議的過程中,應當自覺地以局部利益服從黨的事業的整體利益,不能片麵地強調局部利益而不執行黨的決議。如果對黨的決議有不同意見,黨員有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建議甚至保留意見的權利,但黨的決議一經形成,黨員在行動上必須執行,不能采取陽奉陰違的態度。所以,那些不願執行黨的決議或對黨的決議采取自行其是、陽奉陰違態度的人,是不能做黨員的。
四、黨員的交納黨費要求
申請入黨的人還必須“願意按期交納黨費”。這是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具體表現。黨員交納黨費,不僅在經濟上資助黨,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組織觀念,鍛煉自己的黨性,也是檢驗黨員是否具有組織觀念的一個標誌。黨章規定,如果一個黨員無故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