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嚴格執法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司法改革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2 / 2)

新一輪司法改革提供了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改革的契機

我國台灣學者根據推動司法改革背後的社會經濟動力的不同,將司法改革劃分為四種類型,即建立法治型、深化法治型、簡化法治型以及轉化法治型。建立法治型司法改革是與政治體製改革相適應的,是體製轉軌的一部分,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在政治權力退出、社會力解放之後,構建以司法為核心的維係新秩序的機製,以前蘇聯國家和東歐國家為典型;深化法治型司法改革則是在已經具備司法的基礎上,鞏固和落實司法保障人權的核心目標,以拉美、南歐後威權主義或後法西斯國家為典型;簡化法治型司法改革以歐美和西歐國家為代表,司法改革以減輕司法的負擔為重任;轉化法治型則以日本為代表,司法改革的目標是擴大司法的供給麵,提升司法利用的便捷度。顯然,我們國家的司法改革類型可以劃入建立法治型。我國的司法改革緣於政治、經濟體製領域的改革及其所帶來的社會機構的變化,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將司法從以往的政治工具角色轉化為中立的裁判者。我國的司法改革還具有極為特色的一麵,即司法改革是在中央的統籌之下進行的,並與政治、經濟體製改革相適應,是整個國家體製轉型中的重要方麵。因此,中央領導之下的“建立法治”目標成為司法改革的不竭動力,也為司法體製的變革提供了契機。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製改革”,新一輪司法體製改革也呼之欲出。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要“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並提出司法改革方麵三個主要任務,即“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製”、“完善人權司法保障製度”。如果說既往十餘年的司法改革側重於法律製度建設,模擬“法治”以待體製改革的時機的話,當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規劃則為實現體製改革提供了這種社會政治背景與改革的動力。“決定”中提到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製度”、“改革審判委員會製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製,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等實際上都是圍繞著一個中心進行的,那就是“司法獨立”。因此,在新的社會政治形勢之下,應當把握住改革的契機,研究推動構建我國的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