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強化司法基本保障:內涵、目標與實施(2 / 2)

發揮好司法保障功能的關鍵是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關鍵是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及堅持司法終審

司法能否起到對社會的基本保障功能,取決於司法本身的諸多要素。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乃是強化司法基本保障功能的關鍵。任何缺失公信力的司法,是無以擔當起對社會的基本保障功能的。黨的十八大報告和習近平同誌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都明確提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司法公信力,重在司法機關及其行為的公信和威信。司法公信,係指司法機關的行為,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判決,由於符合公平正義而被人們的心理所接受;司法威信,係指司法機關的行為,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判決,由於符合公平正義而被人們的行為所接受,並在國家強權的保障下,能夠得到履行和執行。司法沒有公信力,司法對社會的基本保障功能就會因失去基礎而無法發揮作用。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應當在五個方麵下工夫:

第一,堅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是由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明文確立的一項司法原則。司法機關做不到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就做不到司法公正;做不到司法公正,就不會有司法公信力。

第二,堅持司法終審原則,防止終審不終。司法當然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和機製。但是任何糾紛如果進入司法程序,那就必須服從司法裁判。尤其是經過司法終審程序以後,不得再以司法以外的其他程序去推翻司法程序及其通過司法程序所形成的最終裁判。司法終審是司法執行力的基礎。

第三,司法裁判的依據必須具有確定性並保證內容上的公正性。國家存在預設的規則,人們能夠根據這些規則預期自己的行為後果,這是法治的特征之一。司法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這一原則和要求本身沒有錯。但我們不能將它誤解為法官可以任意地今天選擇法律效果作此判決,明天選擇社會效果作彼判決,使人們無所適從。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更多的是統一在立法之中,以及在實施過程中的方式選擇和兼顧上,而不是對裁判內容的任意選擇上。要全麵而快速地推進法治建設,堅持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作為基本前提,堅持把公平正義、群眾滿意作為價值追求,著力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第四,司法機關要努力提高守護社會平安、維護公平正義的能力。司法機關要發揮對社會的保障功能,首先取決於司法機關必須具備這一保障能力。沒有保障能力,保障目標和願望都無力實現。提高守護社會平安、維護公平正義的能力,取決於四個要素:機構、隊伍、素質、水平。

第五,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行為本身也應當受到監督。司法是為了保障社會公正,但這首先有賴於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行為是否公正。如果司法本身不公正,它所保障的社會就無以公正。沒有監督的社會不是法治社會。司法機關既是審判機關也是監督機關,但是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行為本身也應當受到監督,否則我們無以保證司法行為的公正性,特別是司法裁判的正義性。在現行製度下,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行為接受各種監督的途徑是很多的,而且是有效的。當前仍應大力推進司法公開,重點是讓判決書公開,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