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司法體製改革的關鍵(1 / 3)

季衛東

作者簡介

季衛東,1957年出生於南昌市。1983年從北京大學法律學係畢業後留學日本,獲京都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90年就任神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6年升任教授。1991年至1992年期間為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現任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院長。兼任日本法社會學會理事、亞洲太平洋論壇(淡路會議)研究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CIDEG學術委員、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等。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社會學、比較法學、中國法與政治。

核心觀點

既有的司法體製中存在的地方化與行政化傾向,一直妨礙著司法獨立原則的承認和推行。

法官人事改革需要從解決具體問題起步,並通過人事製度改革來推進案結事了、平定糾紛,進而重構我國的社會秩序。對此,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獨立和司法公開。

加大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應著重發揮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對司法的監督。要在人事製度上推行專業化、精英化路線,為此應該把員額製作為切入點。通過員額製精簡法官的規模,讓最優秀的專業人才擔任法律判斷者的工作,決定對公民自由和財產的取舍予奪這樣極其重大的事項。

司法獨立的前提: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從法治中國建設的角度來看,司法獨立原則能否真正確立,具有決定性意義。但是,在當代中國,中國特色的政治原則和司法腐敗使得人們對司法獨立在中國的現實可行性產生了根深蒂固的懷疑。本來,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然而在反腐敗的呼聲中,司法獨立似乎反倒蛻變成了司法公正的障礙。這是中國特有的現象。

另外,既有的司法體製中存在的地方化與行政化傾向,也一直妨礙著司法獨立原則的承認和推行。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被認為是司法不公正的典型表現。審判與行政不分,也為權力幹預司法打開了方便之門。為此,2013年下半年召開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一個全麵改革的方案,其中非常引人注目的舉措是通過去地方化與去行政化,加強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獨立性。眾所周知,地方化與行政化是中國司法的兩大病灶。因而三中全會在這方麵進行改革的決定獲得了高度評價。

首先來看地方化的問題。由於各級地方法院和檢察院在人事、財務以及設施等方麵完全受製於同級黨政權力,案件管轄的範圍也取決於行政區劃,使得司法活動不可能獨立,因而也就很難公正。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四處蔓延,不僅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信譽,也使得國家秩序碎片化。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對人財物進行統一管理,並讓司法管轄與行政管轄適當分離,目的是通過司法體製逐步去地方化的舉措確保實施規範的統一性,建立起“法律共同體”。

需要注意的是,去地方化改革在具體實施之際,還麵臨另外一個重大課題,這就是如何合理地、有效地重構最高法院與各省、直轄市、民族自治區高級法院之間的協調機製,進一步明確最高法院在全國法官人事考評、晉升以及司法預算方案審查方麵的管理權限。檢察係統似乎也存在類似問題。

近來還有一種不可思議的現象更值得重視。當中央正式承認審判獨立和檢察獨立時,身處司法第一線的法官和檢察官不僅沒有歡欣鼓舞,甚至還突然表現得憂心忡忡、顧慮重重,不敢接受獨立的地位。這簡直就是“葉公好龍”的故事重演。現在檢察機關害怕獨立之後公訴的證據基礎會削弱、刑事偵查的質量要求得不到公安部門的支持,在法律監督方麵也會出現有心無力的場麵。而法院則害怕獨立之後的地位會進一步邊緣化,司法經費得不到充分保障,判決執行率也會下滑。在基層,有些法官因工作太難、責任太大、待遇太低、風險太高而“三十六計、走為上計”,有些地方的辭職者甚至已經達到相當規模。

再來看去行政化的改革。審判權與行政權糾纏不清是中國傳統製度設計的特征,官僚機構的思維方式、管理技術以及垂直監督的邏輯始終支配著辦案過程,使得司法獨立原則根本就無從樹立,保障權利義務關係明晰性、穩定性的法律文書既判力也無從產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去行政化方麵,其改革力度是空前的。最突出的一點是通過辦案責任製明確審判主體,改變“審者不判、判者不審”、責任歸屬不清楚的亂局。這就在實質上把審判獨立的概念從法院係統作為整體的獨立拓展到法官作為個人或合議庭的獨立,構成六十年來前所未有的變局。與此相應的各種步驟如果逐一落實,勢必在法院體製上導致革命性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