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司法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的使命(2 / 2)

現代國家治理中的司法使命

基於現代國家治理的特征和司法作為現代國家治理法治手段以及司法機關作為現代國家治理主體的特征,我們可以將司法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的使命歸納為下述四項:

一、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現代國家治理包括狹義的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和市場治理。司法在國家治理中的使命首先是維護國家治理秩序。其不同於立法和行政,立法在國家治理中的使命首先是確立治理規則,行政在國家治理中的使命首先是依規則實施直接治理行為。現代國家治理要求司法必須擔負起全麵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使命,從而不僅應受理涉及狹義國家治理和市場治理的案件,而且應逐步擴大受理涉及社會治理的案件的範圍。

二、推進國家治理法治化。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國家治理法治化,國家治理法治化要求國家必須依憲、依法治理、執政黨依憲、依法執政,為此,司法必須擔負起保障憲法、法律實施和違憲、違法審查的使命。雖然對法律、法規、規章和重大國家治理行為的審查在世界上有由普通法院、憲法法院、行政法院或立法機關內專設機構審查的不同模式,但在我國,由人民法院擔負此使命應較為合適。在目前,至少應授權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審查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否則,我們講國家治理法治化就隻能是一句空話。

三、在國家治理中保障人權。現代國家治理的目標是以人為本,保障人的權利、自由、幸福和可持續發展。但是在國家治理現實中,治理主體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的影響,往往會脫離這一目標,為追求一時的“治績”,如追求一定的經濟發展指標、一定的維穩指標等而侵犯人權。為此,人民法院應基於司法的基本性質,積極擔負起保障人權的使命。而不是像目前某些地方的某些法院一樣,拒絕受理公民此類案件,將被侵權人推出法院的門外。

四、培植國民的法治理念。司法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的另一重大使命即是以其裁判活動和其他司法活動培植國民的法治理念。習近平同誌曾經對司法提出這樣的要求:讓公民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怎麼才能讓公民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必須創設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法院必須依法公正審理案件和作出裁判,司法腐敗、司法不公,公民肯定不可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二是公民必須有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和法治理念。如果我們的公民(特別是案件當事人)沒有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和法治理念,法院審理案件和作出裁判即使再依法公正,他也可能感受不到。有時不僅感受不到,甚至還會懷疑法官腐敗(“法官對這麼壞的被告人怎麼不判死刑呢,肯定是拿了人家的好處”)。為此,我們的司法不僅有依法公正審理每一個案件和作出裁判的使命,而且有通過審理每一個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活動提高公民法律知識水平和培植國民的法治理念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