薑明安
作者簡介
薑明安,男,1951年9月生,漢族,湖南汨羅人,於1970年至1974年在部隊服兵役,1977年入北京大學法律係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畢業後留校任教至今。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政監察學會常務理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學科評審組成員、國務院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專家谘詢組成員等。曾先後在美國華盛頓大學、英國劍橋大學、澳大利亞悉尼大學、美國UCLA進修和擔任高級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行政法、行政訴訟法、憲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公法導論、軟法、信息產業等。
核心觀點
要認識和把握司法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的使命,首先要認識和把握現代國家治理相對於傳統國家治理的特征,認識和把握司法作為現代國家治理手段相較於其他國家治理手段的特征以及司法機關作為現代國家治理主體相較於其他國家治理主體的特征。
司法作為現代治理手段的特征
司法作為現代國家治理的法治手段相較於立法、行政等其他法治手段,司法機關作為國家治理主體相較於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等其他國家治理主體,其特征主要有五:
其一,中立性(獨立性)。在西方法治國家,司法在形式上不受特定群體和黨派利益的影響。在我國,司法雖應接受黨的領導,但這種領導主要是政策上和組織上的,黨委和政法委均不幹預個案的審理和裁判。
其二,評判性。司法僅對已經發生的過去事件進行評判,不對尚未發生的未來事件作出設計、規劃和決定。
其三,被動性。司法隻應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裁判,而不主動對社會進行幹預。“能動司法”僅相對於“機械司法”有一定意義,即法官裁判案件不應隻考慮具體法律條文,而應同時考慮法律的原理、原則和法治理念。如果超越這個限度去“能動司法”,讓司法為一時一地的中心工作——如經濟發展、維穩等服務,就會破壞國家的整個治理體係,損害國家的整體治
理能力。
其四,裁量性。司法對案件事實性質的認定和法律的選擇適用均具有一定裁量性,司法裁量不同於行政裁量,司法裁量同時具有終局性。實踐中行政機關和法院為了限製行政公職人員和法官的裁量權,防止其濫用,多製定各種“裁量基準”。但法官對“裁量基準”隻能裁量適用,而不應無條件適用。當案件出現“裁量基準”製定時未考慮到的因素時,法官應在法定裁量的大範圍內而不應在“裁量基準”限定的小範圍內選擇適用法
律和裁決。
其五,既決性(終局性)。司法裁判具有既判力,即法院就相應案件一旦作出終審判決,任何機關、組織、個人,均應服從,不得作出與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相抵觸的行為或決定。法定審判監督程序對此雖可有例外,但此種例外應嚴格限製在非常小的範圍內。司法的目標是追求公正,但公正隻能是相對而不可能是絕對的。如果為了糾正某一個案的小的“不公”而輕意放棄堅持司法的既決性,就可能損害司法整體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