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3 / 3)

為進一步築牢防止司法腐敗的隔離牆,《決定》充分吸收司法實踐經驗,明確要求“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強調“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這一規定,對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劃出了底線,不僅有利於樹立司法人員的公正形象,避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也為司法人員建立起一道有效屏障。《決定》提出要規範司法人員與中介組織的關係,很有針對性。實踐中,一些中介組織人員與司法人員相勾結,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提供虛假鑒定和證明材料,製造虛假訴訟、虛假拍賣,充當“腐敗中介”,必須從源頭上予以規範。

大力加強司法作風建設,堅決懲治司法腐敗

司法作風反映和體現著黨的作風,關係黨和國家的形象。《決定》著眼於建立健全作風建設長效機製,對司法作風建設作出新的部署,為建設過硬司法隊伍提供了重要遵循。一要嚴格落實“三個堅決”,持續整治司法不正之風。《決定》鮮明提出: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這“三個堅決”,一針見血指出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最不滿意的突出問題,切中了司法不正之風的要害。各級司法機關要始終緊緊盯住自身的問題不放,努力根除司法作風的頑瘴痼疾,以改進作風的新成效取信於民。二要堅決掃除司法領域的腐敗現象。《決定》響亮提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這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反對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廉潔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司法機關是國家免疫係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營血衛氣、祛邪扶正、保證社會肌體健康的重要力量。司法領域的腐敗不僅影響司法的公正和廉潔,損害法治的權威和公信,而且影響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對黨和國家的信心,最終影響黨和國家事業健康發展。對司法領域的腐敗問題必須零容忍,如果掉以輕心,就是對黨和人民的事業不負責任,就是失職甚至瀆職!各級司法機關要按照中央要求,堅持以最堅決的意誌、最堅決的行動掃除司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堅決清除害群之馬。三要建立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製度。《決定》提出,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我們國家法治史上最嚴格的法律從業人員懲戒製度,體現了黨中央對法治工作隊伍一貫的從嚴要求,也體現出法律職業的嚴肅性和神聖性。法律職業以追求和維護公平正義為使命,法律從業人員必須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帶頭遵紀守法,堅守職業良知。隻有這樣,社會公眾才有理由相信我們能維護公平正義。

《決定》明確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我們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進一步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