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2 / 3)

貫徹《決定》的這一要求,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要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方式。目前人民監督員是由檢察機關商請其他單位、組織民主推薦,檢察機關進行考察確認後產生。為解決“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增強監督的公信力,根據中央司法體製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協商,擬由省、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人民監督員庫,檢察機關采取隨機抽選的方式,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二要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範圍。《決定》強調要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這些都是實踐中最容易出現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其他違法違規辦案問題的重點環節,都應該納入監督範圍。三要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製度。建立人民監督員查閱案件台賬、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和執法檢查等製度,讓人民監督員從更多渠道獲知辦案信息。

重視和規範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監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程的重要推動力量。當前,隨著網絡、微博、微信等新媒體迅速發展,輿論監督對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影響越來越大。《決定》適應新的形勢,專門對重視和規範輿論監督提出要求。一方麵,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要以更加開放、坦誠、自信的態度,堅持陽光司法,以執法辦案信息公開作為重點,著力推進案件信息查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發布等工作,以正確的方式傳播真實的聲音。要認真聽取媒體的意見、建議和批評,尤其對媒體反映的司法活動和隊伍中的問題,更要高度重視、認真核查,情況屬實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情況不實或有偏差的,客觀平和說明情況,爭取社會公眾理解支持。另一方麵,要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政法宣傳工作既要遵循新聞工作的規律,又要遵循司法工作的規律。媒體要從履行社會責任出發,加強對法治新聞報道特別是案件報道的審核把關,確保合法性和準確性。要堅持社會效果第一,對重大敏感案事件理性報道,避免炒作渲染。對司法機關的正確行動要予以支持,加強釋疑解惑。對司法機關尚未正式確認的案件事實,不要僅憑當事人一方的描述進行報道。對司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不要發表傾向性的評論意見。

依法規範司法人員對外交往行為

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體現司法形象,影響司法公正。司法人員任何不當行為都有可能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從而動搖人們對法治的信念。正因為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司法人員對外交往行為作出嚴格限製,嚴禁法官與當事人、律師私下會見,要求避免參加任何與司法公正有衝突的活動。

我國法律對司法人員對外交往行為作出了嚴格規範。《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法官法》第32條、《檢察官法》第35條規定,法官、檢察官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先後就規範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相互關係出台製度規定,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也對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予以規範和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