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再次重申:“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上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講話都特別注重強調執政黨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守憲法職責。守憲問題不能總停留於口號式的呐喊上,而應當切實落實在守憲之行為上。隻有執政黨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養成守憲習慣,憲法價值信仰才會達成。
憲法司法審查機關的設立
憲法價值共識在現實中的生成,憲法司法機構一定不能缺席。這主要有兩大原因:一是立法型憲法審查的歐洲失敗經驗之鑒;二是憲法權利的民眾生活化。
在大陸法係國家,由於分權理論的極端化導致了對法院和法官解釋法律這一作用的根本否定,而要求法院把有關法律解釋的問題都交給立法機關加以解決,然後由立法機關提供權威性的解釋,用以指導審判實踐。通過這種方式,來糾正法律的固有缺陷,杜絕法院立法並防止司法專橫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影響。為達此目的,除了以法典的形式外,還有製度上的措施,大致有三種類型的製度:即普魯士的“法規委員會”製度、法國的“上訴”製度和德國的“複審製”。設立這三種製度的初衷就是阻止司法性的法解釋,但最終均以失敗而收場,上述三種機構逐步演變為法院型的法解釋機關。看來試圖阻止由法院來解釋法的努力是徒勞的,正如馬克思所說:“法律是普遍的。應當根據法律來確定的案件是個別的。要把個別的現象歸結為普遍的現象,就需要判斷。判斷是件棘手的事情。要執行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行運用,那麼法院也就是多餘的了。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有義務在把法律運用於個別事件時,根據他在認真考察後的理解來解釋法律。獨立的法官既不屬於我,也不屬於政府。”歐洲的經驗之鑒與馬克思關於司法權是判斷權的論斷告訴世人:立法型的法解釋機製是行不通的。因此筆者認為,應當盡快設立法院型的法解釋機構,公開承認法院型機關對憲法、法律的解釋權。尤其是設立法院型的憲法解釋機構,成為中國能否走向憲政與法治國家的標誌之一。
憲法權利的生活化是憲法價值能否真正獲得社會共識的必由之路。所謂生活化,係指憲法上的權利與自由真正成為公民生活的一部分,成為公民的生活方式,他的憲法上的權利與自由一旦遭受侵害,隨時都能通過司法製度平台來救濟以獲得及時的保障。憲法規定的再好,如果無法進入普通民眾的生活中去,那麼憲法與他何幹?讓他如何對憲法價值產生“共識”呢?一項與自己的生活“八竿子打不著”的東西,希求他為之產生情感,為之感動,為之信奉乃至信仰,隻能是癡人說夢!筆者在此引用法國埃克斯-馬賽法律經濟科學大學路易·法沃勒教授對於歐洲國家建立憲法法院之後憲政發展的現實描述,來說明法院型憲法解釋機構的設立對於提升憲法價值共識與憲政發展的意義有多麼重要,他說:可以說,凡是建立了憲法法院的國家,憲政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憲法法院一個個判決,催生了人們對憲法和基本人權的尊重。這種尊重,以前根本沒存在過。就是現在,缺乏一種有效的違憲審查製度的國家(比如斯堪的納維亞各國),這種尊重仍付闕如,盡管它們也口口聲聲宣布憲法至上。晚近西班牙、葡萄牙、希臘各國的憲法就顯示出,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法,必須得有憲法至上和違憲審查的內容。憲法的實實在在的至上性能經常得到肯定,這和二戰以前的情形相比,是一個根本性的改變,這一轉變無人能夠逆轉。憲法在歐洲和在美國一樣,終於都變成了“聖經寶典”。
憲法,不是一個供奉的牌位,它應當是活生生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大法,應當具有優先於一切國家行為的效力。隻有當各級黨政領導人及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定委托範圍內行動並依照憲法法律行使其權限時,才有權要求其他人遵守其治理行為。隻有在這種製度格局中,我們才說,我們的政府是法治政府。
憲法應當是救苦救難的“觀世音”。普天之下的芸芸眾生,其生活權利被非法權力之鬼纏身或遭其禍害,憲法就應當具有驅鬼降魔之法力,解民眾於苦難,救弱者於深淵,降大眾之甘霖,還民間之安康,如此這般,憲法自然走進百姓生活,滲入民眾之神魂,為民眾所信奉、所敬畏。而這必須切實保證憲法實施方能達成。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指出:“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隻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一句話,憲法司法審查機構必須設立。這是確保我國憲法實施,邁向現代化大國的標誌!這是法治與憲政國家達成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