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憲法價值共識下的憲法實施(2 / 3)

孔子說:“道不遠人”。凝結於憲法典之中的法治與人權普世價值的義理大道,是社會共同體之共識,既奉之為道,自然以道示人,尊之敬之,如若鄙視,莫如無道。人遠憲法,憲法即遠人,憲政之宏圖隻能束之高閣。學人常論“後30年憲法發展”,筆者以為,後30年中國憲法發展包括整個法律發展,必須首先樹立尊重憲法文本、敬畏憲法典的意識。“邦畿千裏,惟民所止”,無論廣大民眾,還是黨政領導幹部及國家政府工作人員,都必須止於憲法,以憲法規範為自己的行為指南,不做違憲的事,不行違憲的為,使人民對憲法的態度從懷疑到接受與價值認同,進而實現憲法價值共識。這是我國行憲的根本之道。

執政黨與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守憲行為之養成

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製定憲法和法律,也領導人民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以及執政黨與政府工作人員帶頭遵守和貫徹執行憲法,這是憲法價值共識能夠實現和憲法得以真正實施的關鍵。中國共產黨黨員人數已達8200多萬,是世界上最大、人數最多的政黨,各級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大都是共產黨員,所以,共產黨員能否做到嚴格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說,隻要共產黨員帶頭遵守憲法並嚴格執行憲法、法律,憲法價值共識何愁不能達成?憲政法治國家何愁不能早日實現?所以,強調執政黨與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守憲行為之養成對於憲法價值共識的普遍認同具有根本性的作用。

從規範之角度分析,憲法所確立的人權條款及基本權利條款的法定義務實施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而各級國家關機是在執政黨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所以作為執政黨以及各級國家機關共同擔負著實現人權、保障人權的憲法義務。從違憲的主體看,違反憲法的隻能是執政黨及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般普通公民不構成違憲的主體。公民認同憲法價值,並作為自己的價值信仰,是使公民得以維護自己的憲法權利,公民憲法權利的維護就是公民承擔的憲法義務,換言之,隻要國家機關侵害了公民的憲法自由與權利,公民就有憲法義務捍衛自己的神聖權利,依憲維權是公民的憲法責任,可以借用椰林的話說:為人權而鬥爭,就是為憲法而鬥爭,為憲法權利而鬥爭,就是為社會盡義務。

現實也表明,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皆始自執政黨或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譬如1951年6月對電影《武訓傳》的政治批判,就是毛澤東將政治問題與憲法權利自由問題混同,學術討論屬於憲法言論自由的範疇,他首先違反了自己親自製定的憲法關於公民有言論自由的規定。將學術問題政治化,後來對於紅樓夢研究思想的批判、對胡風文藝思想的批判、對《海瑞罷官》的批判等等,皆沿襲這一學術問題政治化的模式,從而在根本上動搖了憲法的權威,以致“文革”時期完全拋棄了1954年憲法。1982年憲法的製定實際上就是結束這種領導人任意違反憲法的人治治理模式,而走向尊重憲法、維護憲法的法治治理模式。中共十二大報告正式提出:“從中央到基層,一切黨組織和黨員都不能同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憲法的製定不是法治的結束,恰是法治的開始。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而實施的主體即執政黨及各級國家機關肩負憲法實施的主要職責。因此,從1954年憲法到1982年憲法,執政黨反複強調黨員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守憲法的重要性。劉少奇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是人民的勤務員,一切國家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機關,因此,他們在遵守憲法和保證憲法的實施方麵,就負有特別的責任。”“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在遵守憲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範作用。”毛澤東也指出:憲法草案通過後,“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實際領導主持1982年憲法起草的彭真對此多次指出:“共產黨員和革命幹部要在守法、執法上起模範帶頭作用”。

他在解釋1982年憲法關於“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規定時指出:“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也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各政黨,包括共產黨,也包括各民主黨派;個人,包括普通老百姓,也包括黨和國家領導人。法律麵前人人平等,誰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誰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1990年3月28日,江澤民強調:各級黨組織、包括人大黨組,都要遵守黨章關於“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原則,以及憲法關於“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規定。我們黨領導人民製定了憲法和法律,也要領導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憲法和法律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統一。黨員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遵從人民的意誌,服從黨的領導。所有的黨組織、黨員尤其是負責幹部的言行,都不得同憲法、法律相抵觸。1993年3月15日,李鵬強調:“一切公職人員都要帶頭學法懂法,做執法守法的模範。”1994年9月15日,喬石在首都各界紀念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四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出了要把廣大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思想“統一到憲法上來”的主張,要求“切實按照憲法辦事”。1994年9月28日,中共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2000年11月2日,李鵬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會議上作出了“違憲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的判斷,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憲法實施的監督,堅決糾正任何違反憲法的行為”。2001年12月3日,李鵬在全國法製宣傳日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強調:“依法治國,首先必須依照憲法治國,嚴格依照憲法規定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的特權,決不容許對憲法根基的任何損害,任何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他要求“各級黨組織及其領導人員必須帶頭遵守憲法,做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模範,在發表講話,進行決策時,都必須對照憲法,看看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做到違憲的話不說,違憲的事不做”。2004年9月15日,胡錦濤在首都各界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五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要求“全黨同誌、全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全國各族人民都要認真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保證憲法在全社會的貫徹實施”,特別要求“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都要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2007年10月15日,胡錦濤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指出:“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2012年11月8日,胡錦濤在中共十八大報告中指出:“黨領導人民製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