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法概說(1 / 3)

第一節 合同法的含義、地位與淵源

一、合同法的含義

無論各國法的傳統與其體係結構如何,合同法都在一個國家的法律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商品交換高度發達的當代,更是如此。但關於合同法的定義,或者說合同法的含義,卻有著各式各樣的不同表述。牛津法律大辭典對合同法是這樣闡述的:“合同法是指在設立並確定設立了具有約束力和強製力的雙邊義務,賦予各方當事人的對等人權,並從而成為合法合同的那些協議有關的各種原則總合。因此,合同法是用來調整各種商品關係和經濟關係的,如買賣、租賃、雇傭、建築,以及其他多種關係。”英國著名法學家蓋斯特對合同法的解釋是:“我們暫時把合同法說成是一種確定立約人對其所作承諾承擔法律義務問題的法律部門。”目前國內一些法學論著與教科書對合同法也有不同的表達。有的認為:“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交易的法律。”也有的認為:“合同法是把商品流轉關係中的共同規則上升為法律規範的一種製度。”“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係的各項法律規範的總稱。來調整各種商品關係和經濟關係的,如買賣、租賃、雇傭、建築,以及其他多種關係。”英國著名法學家蓋斯特對合同法的解釋是:“我們暫時把合同法說成是一種確定立約人對其所作承諾承擔法律義務問題的法律部門。”目前國內一些法學論著與教科書對合同法也有不同的表達。有的認為:“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交易的法律。”也有的認為:“合同法是把商品流轉關係中的共同規則上升為法律規範的一種製度。”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係的各項法律規範的總稱。

從這些不同的表述中,一個基本認同的觀點,就是合同法是調整經濟流轉關係(或者商品交換關係)的法律規範。而上述認為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觀點則值得商榷。因為,根據法理,合同關係是經由合同法調整所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合同關係作為上層建築領域的意誌關係,顯然不是合同法的調整對象,而是合同法對經濟流轉關係進行調整的結果。

合同作為一種貫徹價值規律規製商品交換關係的法律形式,應該說毋庸置疑。而合同法一般並不直接涉及此種經濟關係本身的內容,僅僅涉及其形式。正是基於此種認識,合同法是規範人們合同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也就是說規範人們如何訂立合同,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解除、轉讓,以及違約救濟等。對合同法含義的此種表達,有的法學著作也持與我們類似的看法。如著名法學家王家福等所著的《合同法》一書就開宗明義:“合同法是當代各國民事法律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所規定的,是當事人怎樣訂立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什麼情況下可以修改和解除合同,當事人如何行使合同權利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被違反時如何追究法律責任,以及受害一方如何獲得法律救濟等問題。關於作為一門科學的合同法還應該研究合同的含義和本質……”基本上體現了合同法是規範人們合同行為的思想,而且將合同法與合同法學作了區分。

二、合同法的地位

合同法的地位,即合同法在一個國家法律體係中所處的位置,大陸法係國家與英美法係國家有著不同的處理與安排。大陸法係一般國家的安排是合同法沒有獨立的地位,而僅僅作為民法典中債法或債權法的重要組織部分。盡管有的國家的個別學者也主張合同法的獨立地位,但不屬主流派觀點。英美法係屬於判例法國家,沒有作為基本法的民法典,但卻有獨立存在的合同法、財產法等,如《美國統一商法典》。

三、合同法的淵源

關於法的淵源,盡管在法的理論中有力量形成、形式淵源等解釋,但通常情況下是指其形式淵源,即法律的存在形式。我國合同法的淵源大致包括: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是我國合同法最基本的表現形式,或者說是合同法的基本規範,在整個合同法體係中處於核心地位。

第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製訂的關於合同方麵的行政法規。統一合同法頒布前,圍繞三部合同法,特別是經濟合同法曾製訂過為數不少的行政法規。《合同法》施行後,經過清理留下的這方麵的行政法規以及根據需要所製訂的新的行政法規,也是合同法的表現形式。但是,可以肯定,由於統一合同法本身所具有的相對操作性強的特點,此方麵的法規數量不會太多。

第三,關於合同法方麵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統一合同法頒布前,我國在合同法方麵基本沒有發揮立法解釋的作用,卻製訂了為數甚多的合同方麵的行政法規,這種情況很難說正常。今後恐怕應當加強合同法方麵的立法解釋工作,盡可能減少行政法規的製訂。此前在三部合同法實施過程中,由於合同法本身存在的規範原則、操作性極差的明顯弊端,為了適應司法辦案工作的需要,最高法院曾有過大量的合同法方麵的司法解釋,有的甚至超越司法解釋的範圍,但實屬迫不得已之舉措。這些司法解釋經過清理後,留下的或做適當修改留下的,以及今後根據司法的需要所作的新的司法解釋,屬合同法的組成部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公告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此外,最高法院關於買賣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技術合同的司法解釋目前正在討論中。可以預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將是合同法的重要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