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歐共體關於包裝、包裝廢棄物的指令(3 / 3)

包裝用品及其廢品的經營管理和有關活動的支援(研究活動、回收技術、改善、回收材料的利用促進等)。

第三項:加盟國需將經濟機構采納的包裝用品的提案文本立即報給委員會,這是基於任意協定的有關條款和調整基礎物質無關從而必須上報,委員會將發表製作機構的條例的簡單見解。

以上各項在文件中沒有說明,委員會一經收到文件就迅速通知其它加盟國(第十條中有委員會關於文件見解發表的條款)。

委員會和加盟國將對發送提案文本的加盟國加以評述,該加盟國要最大限度地考察這些評述,並在經濟和財政機構的日後發展中起作用。該加盟國和委員會若有緊急邀請,其它加盟國須通知以趕上其提案的最終文件的製作。

委員會和該加盟國若至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發表“計劃因有阻止經濟的自由活動的因素必須加以修正”的見解時,其它加盟國將延期到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由經濟機構采納。

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委員會認為該問題需列入指令內,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可延長到十二個月。

第四項:加盟國自本指令實施後的第一年元月一日起設立“包裝廢品管理資金”,其目的是為了達到指令目標、提供包裝廢品管理運營資金。

第五項:執行包裝廢品管理運營的民間和公共運營者,由於用於下列目的,從而可從本資金中獲得援助。

①上述運營所必需的開支。

②該指令實施後五年期間所產生的運營赤字。

第六項:從該指令實施後的第二年元月一日開始,使用包裝用品的生產者,將對其消費者支付資金,其費用類目分為國內用、出口用,歐共體內用包裝用品統一生產費用。

第七項:其費用形式正如第十四條中規定的那樣,須與經濟運營者商量後由技術委員會作出決定,但廢品在按指導委員會75·422,歐共體修正案91·156、歐共體第十八條的有關手續,本指令在實施此費用形式由委員會加以規定。

第十條 管理計劃

第一項:根據本指令所規定的目的和手續,加盟國在考慮有關廢品的指導委員會75·442、歐共體修正案91·156、歐共體第七條所要求的廢品管理計劃時,應加入包裝用品的特別章節。

第二項:闡明短評時,應加入下列內容:

①必須達到的中期和最終目標。

②所采取的手續要具備技術的、經濟的、組織的特征。

③本指令性條款中目標的修正和采用手段的正當性。

第十一條 情報係統

第一項:為了熟悉包裝用品及其廢品問題的重要性、特征、發展和評價其效果,從而確立適當的包裝用品及其廢品管理政策的確立和發展,須設立數據基數。

第二項:數據基數作用於下列目的:

①提供各加盟國水準之包裝用品及其廢品的流量大小特征之情報。

②提供關於包裝用品及其廢品管理的經濟參數之情報。

第三項:情報係統將對包裝用品的生命周期分析作出評價,並提供必要的情報。

第四項:為使所作出的數據性質與顯示相一致,數據基數根據補充Ⅱ所示的表式。

第五項:必要的數據將取自本指令實施後三年期間的最初數據,其後每三年變更一最新數據,並在第十三條所示的報告手續的範圍內,將結果報告委員會。

第十二條 通知書

第一項:加盟國必須將所有提案的法律、規定、行政條令、全任意協定上報給委員會。例如:若是關於全球方麵的事項,或地區性的事項,其意圖為本指令的組成範圍內給予采用,這些就必須通知,一經收到,委員會就將此提案下發到其它加盟國。

第二項:在技術基準和規定範圍內,應在不損害有關情報條例手續規定的指導委員會83·189、歐共體權利的前提下,在收到委員會下發的文本後三個月內,由加盟國製定對策和實施協定。

第三項:在這期間內,委員會和任何一個加盟國都能提出如下要求:

〇上述對策及協定經委會調查是否符合包裝廢棄物指導委員會75·442、歐共體修正案91·156、歐共體第十八條。

〇關於調整其實施期的延長,但必須在六個月內解除延期。

第十三條 報告義務

第一項:加盟國為本指令所寫就的對策報告,將從1995年4月10日起每三年向委員會上報一次。此報告要根據關於包裝廢品的指導75·441、歐共體的修正案91·156及歐共體第八條所述的手續所製作的卡片,委員會將上述日期的六個月前向加盟國分送此卡片用紙。

第二項:根據計劃書在內所述的報告,委員會將在1996年4月1日以後,每三年發行報告合訂本。

第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

為適應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各條以補充科學技術進步,須采納必要的修正。

此時,應根據包裝廢品的指導委員會75·442、歐共體修正案91·156、歐共體第十八條規定的手續。

第十五條 實施

加盟國應在本指令采納十八個月內,根據本指令采取必要的對策。

同時,立即就此向委員會報告。

第十六條 本指導麵向各加盟國

補充Ⅰ

有害重金屬及其它危險物質集中限製:

1.有毒重金屬——鉛、鎘、水銀、六價鉻等在包裝材料中的密度不得超過下列數據:

〇本指令實施二年後600PPM

〇本指令實施三年後250PPM

〇本指令實施五年後100PPM

2.有毒金屬以外的有毒物質。

補充Ⅱ標誌

1.再利用及再生可能的包裝用品應附標誌。

2.包裝材料的成分明細導入係統。

3.可返回包裝用品應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