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標
指令的目標是纂製為訂立區域水準的包裝廢棄物計劃的一係列構想,以減少包裝廢棄物波及的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和抑製原料及能源為目的。
為達到這一般性目的,本指令特製定與包裝廢棄物的發生防止、回收、再生、處理等有關的一係列對策,其結果也將確立包裝用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等方麵的對策。
在協調區域政策的框架中,本指令以歐共體各成員國關於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管理對策相類似的內容為意圖,從而為完善國內市場,消除貿易壁壘和地區內不正當競爭做貢獻。
第二條 範圍
本指令的範圍是指歐共體市場內的所有包裝用品及其包裝廢棄物。包括所有工業、商業、辦公室、商店、服務業及家庭使用的一次、二次、三次包裝。
若包裝用品還留有危險品殘留物,其包裝廢棄物將作為危險廢棄物處理,並列入本指令範圍內。
本指令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於從歐共體出口的包裝。
第三條 規定
A.包裝用品的分類
A—1.“包裝”的意義是指任何產品在其容器、使用、遞送時使用的加工物用材,能從原料到加工物,從生產者轉移到使用者或消費者手中。
A—2.“銷售用或第一次包裝”是指購買時交到最終使用者或消費者手中的物品。
A—3.“集合包裝或第二次包裝”是指購買時將被包裝好的被銷售物品集裝於一個包裝品。第二次包裝用品能售給最終使用者或消費者,但在銷售時,凡能單獨補充貨架的也入本分類,但以拆包裝而不損傷內容為前提。
A—4.“遞送或第三次包裝用品”是指中間是空心的,能解開的產品包裝,其留下的僅僅是包裝用品本身。
B.包裝廢棄物
B—1.“已使用的包裝用品”是指內容已空,產品包裝已打開,僅留下包裝用品。
B—2.“包裝廢棄物”是指由指導委員會75·44,歐共體修正案91·156、歐共體廢棄物規定而製定的包裝及包裝材料。
B—3.“包裝廢棄物管理”是指由指導委員會75·442、歐共體修正案91·156、歐共體廢棄物規定而製定的包裝廢棄物管理。
B—4.“防止”是指減少生產過程水準及生產水準導致的廢棄物的有害性及其數量。
B—5.“再生”是指指導委員會95·442、歐共體廢棄物修正案91·156,歐共體的補充ⅡB所列舉的適用操作。
B—6.“再利用”是指能源再生以外材料的再利用,當初目的或其它目的的再利用。
B—7.“處理”是指指導委員會95·442、歐共體廢棄物修正案91·156,歐共體補充ⅡA所列舉的適用操作。
C.包裝用品的管理
C—1.“可回收包裝用品”是指明確的方法以確保從消費者或最終使用者的回收。使各回收物經過再利用、再生、特別管理,必定到達最終用途者手中。
C—2.“回收不可能”包裝用品是指不列入從消費者或最終使用者回收的有特別規定的物品。
C—3.“可再利用包裝用品”是指其在壽命周期內仍有耐用性、其設計可重複使用,可滿足容器在同一目的下進行再利用。其再利用要依賴經濟活動者得以保證。
C—4.“一次性包裝用品”是指不能以同一目的使用一次以上的包裝用品。
C—5.“可再生包裝用品”是指其構成物質可再生,其能源價值可作為使用的用品。
D.其它概念
D—1.關於包裝用品的“經濟活動者”是指原料供應、包裝用品生產者和轉換者、參與者和使用者、商人及遞送人。
D—2.“任意協定”是指具備加盟國資格的公用事業廳和有關經濟組織之間所締結的正式協定。為達到本指令的目的,以使所需勢力以符合協定條件的事項向所希望的所有方位開拓。
D—3.“共同責任”是指全體經濟活動者要和公共廢棄物管理廳及消費者共同協力,並負有確實實施包裝用品及其廢棄物管理的共同責任,其責任或直接由活動者承擔,或間接由財政和組織水平所負。
第四條 目的和所達目標
第一項 本指令所要達到的如下目標:
①縮小包裝廢棄物的生產量,改善包裝廢棄物的質量。
②所生產的包裝廢棄物的再生。
③包裝廢棄物的最終處理的縮小化。達到上述目標,就需引導包裝用品向環境汙染減少的方向發展。
第二項 為達到下列目標,各加盟國必須承擔的義務:
①關於壓縮數量問題,須施以對策,以便在本指令實施後十年之內,將人均年包裝廢棄物的數量控製在50千克以下。
②關於質的改善,須對包裝用鋁含有害貴金屬及其它危險物質的減少施以對策。
③關於包裝廢棄物的再生,須對在本指令實施後五年內對60%,十年內對90%包裝廢棄物進行回收施以對策。
④關於壓縮包裝廢棄物的最終處理,須對在本指令實施後十年內,包裝廢棄物的最終處理——經回收、分類、再利用後的殘留物不超過包裝廢棄物總量的10%施以對策。
第三項 若包裝廢棄物總量不能達到最大許容量,也可接受為在達到目標所采取的再生及處理壓縮目標的充分達到,如依據科學研究成果采用其它再生過程,對環境給予更良好的利益時,可根據第十四條的手續,變更再生目標。
第五條 對策
為使本指令第四條所述的目的及所述目標相對應,參加盟國所采取的對策應包括如下各項內容:
第一項 一般
①促進可再利用和可再生包裝用品的利用。從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將不能再利用或不能再生的包裝用品從市場上排除。
②促進設立適當的補充性服務和產業,設立包裝用品及其廢棄物管理係統。
③訂立實施從消費者最終使用者手中回收使用過的包裝用品的特別設計,選最妥切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