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環境經濟政策,切實增加環境保護投入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汙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複”的原則,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綜合利用、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及引進外資等方麵,抓緊製定、完善促進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在製定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進行環境影響論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遵循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切實增加環境保護投入,逐步提高環境汙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區同期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檢查製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製定限製氯氟化碳、哈龍、含鉛汽油生產、進口和使用的有關政策,建立並完善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和恢複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製。要按照“排汙費高於汙染治理成本”的原則,提高現行排汙收費標準,促使排汙單位積極治理汙染。要加強排汙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足額征收排汙費。對征收的排汙費、罰沒收入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製度,按規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建設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可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汙者收取汙水處理費。
八、嚴格環保執法,強化環境監督管理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履行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加強環境監理執法隊伍建設,嚴格環保執法,規範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征求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對環境汙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要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係和管理體係,開展經常性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嚴肅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罰代刑等違法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積極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大力發展環境保護產業
國家、地方和有關部門的各項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應優先安排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及開發工作。要重點研究節能降耗、清潔生產、汙染防治、生物多樣性和生態保護等重大環境科研課題,努力采用高新技術及實用技術。加強基礎環境科學和環境標準及監測技術的研究,大力推廣應用科技成果。
要繼續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0〕64號),製定鼓勵和優惠政策,大力發展環境保護產業。要提高環境保護產品和環境工程的質量和技術水平,對生產性能先進可靠、經濟高效的環境保護產品的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等方麵優先予以扶持,促進環境保護產業形成規模。
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意識
環境保護關係到全民族的生存和發展,保護環境實質上就是保護生產力。各地區、各部門都要進一步提高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廣泛普及和宣傳環境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切實增強全民族的環境意識和法製觀念。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把環境保護法律知識作為幹部和職工培訓的重要內容,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和人民群眾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大、中、小學要開展環境教育。建立公眾參與機製,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應當及時報道和表彰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公開揭露和批評汙染、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對嚴重汙染、破壞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各地區、各部門在參加有關國際活動時,應認真貫徹和積極宣傳我國政府關於全球性環境問題的原則立場,維護我國和發展中國家的權益。
國務院責成國家環保局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