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認為,邊區的法律,不是領導人或法學家坐在窯洞裏臆造出來的,而是總結人民群眾革命鬥爭和生產鬥爭的實踐經驗,以廣大勞動人民的意誌為主要內容,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製定的。如陝甘寧邊區規定,立法提案權屬於人民群眾及其代表,隻要一人提案,有10-20人聯署,即可成為正式提案。一個法律草案提出,代表們各抒己見,展開充分熱烈的討論和爭辯,如有分歧,在施政綱領的基礎上,本著有利於團結、有利於革命事業的原則,民主協商解決。一個條例草案擬訂出來或某一決定公布以後,如果因調查不深入或者違反人民群眾的某些利益,就會受到人民權力機關的否定。如1942年召開的邊區第二屆參議會第二次會議上,邊區政府向大會提交的《陝甘寧邊區土地條例》草案和《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草案,經過大會審議和討論,多數參議員認為這兩個條例草案“不盡如人意”而加以否定。在司法工作中,也隻有與群眾相結合,才能辦好各項工作。因為司法要解決的民間糾紛或打擊的犯罪活動,都是發生在群眾生活的一定時間和空間裏,不管實施人怎樣偽裝與隱藏,總會留下“蛛絲馬跡”。“敵人頭上雖沒有寫反革命幾個字,可是群眾心裏是有底的,一有壞人,老百姓馬上就會發覺,用不著我們動手,老鄉就會把他們抓起來。”延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文秀以煙膏交換耕牛案”就是依靠馬家灣村村長及時發現並送交延安市公安局而告破。隻要相信群眾、依靠群眾、采取群眾路線的方法,向群眾調查研究,深入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及建議,就有可能搜集到各種有力的證據,查清案件的真相,使案件得到及時有效正確的處理。
延安時期,陝甘寧邊區培養了一大批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充滿群眾觀點的司法幹部。他們深入群眾,向群眾學習,總結群眾創造的豐富經驗。與群眾一起審理案件,解決民間糾紛,大大豐富和發展了蘇區時期開創的司法工作的群眾路線。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建立,就是典型代表。馬錫五在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期間,審判民刑案件采用深入實地,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堅持原則,便利人民訴訟,運用審批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創造了“馬錫五審判方式”。“馬錫五審判方式”,是群眾路線的審判方式,是依靠群眾、聯係人民、便利於人民的群眾路線的審判方式。是“親民、愛民、為民”的審判方式。他經常攜卷下鄉辦案,堅持實事求是,全麵客觀深入地調查研究,重視證據,不輕信口供,依靠群眾,分清是非,以理服人,依法辦事,實行簡便利民的訴訟手續,成功解決一批疑難錯案,體現了群眾路線的優良作風。毛澤東為他題詞:“一刻也不離開群眾。”“馬錫五審判方式”在抗日根據地得到推廣,對推進邊區司法民主建設,保護人民的權益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群眾中建立司法工作的基礎,法製建設貫徹群眾路線,是陝甘寧邊區法製建設的又一重大成就。群眾路線與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法製建設指導思想一樣,都是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在法製建設工作中的運用和體現。
五、廉政建設的法製思想
建立廉潔政府是無產階級革命的本質要求,也是馬克思主義公仆理論的重要內容。馬克思指出:剝削階級統治的國家是“集權化的、組織起來的、竊取社會主人地位而不是為社會做公仆的政府權力。”巴黎公社的普選製和幹部隨時撤換的原則,使權力始終掌握在選民手中,而不是在選出的代表和官員手中,從而有效地“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的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列寧明確提出了防止官僚主義滋生的重要思想和措施。針對布爾什維克黨內逐漸滋生並蔓延的官僚主義、脫離群眾、營私舞弊等現象,列寧在1919年發出全黨進行反對官僚主義鬥爭的號召,指明了在經濟文化落後的國家反對官僚主義的艱巨性,並以極大的精力同官僚主義進行了不懈的鬥爭,強調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灌輸“社會公仆”的思想,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共產主義思想。要警惕和防止資產階級對黨的毒害,要清理黨的隊伍中的腐敗分子,為保持執政黨在思想上、組織上的純潔性,防止腐化變質。列寧這些論述,對保持共產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具有重大意義。馬列主義的公仆理論,特別是列寧關於純潔黨的隊伍的理論,是我黨廉政思想的最直接的理論來源。
抗戰時期,陝甘寧邊區政府實行廉潔政治,被譽為民主廉潔的政府。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形成後,毛澤東分析新的形勢特點,強調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性,提出一係列正確的思想理論,為邊區廉政法製建設指明方向。
1937年在成立陝甘寧邊區政府時,毛澤東就指示,要把邊區建成抗日民主的模範區,提出要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黨的根本宗旨,強調“共產黨員是為民族、為人民謀利益的政黨,它本身絕無私利可圖”,“我們這個隊伍完全是為著解放人民的,是徹底的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他指出人民群眾是主人,黨和政府是人民公仆,黨和政府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公仆意識,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些思想具體化為法律製度。如1939年4月4日《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第十一條規定:“發揚艱苦作風,厲行廉潔政治,肅清貪汙腐化,鏟除鴉片賭博。”1941年5月1日批準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八條規定:“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汙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1943年5月8日頒布的《陝甘寧邊區政務人員公約》第五條規定“公正廉潔,奉公守法”,並注釋道:“這是我們政務人員應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為模範,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濫用職權,不假公濟私,不耍私情,不貪汙,不受賄,不賭博,不腐化,不墮落。”以此規範公務人員行為,強化公仆意識,使廉政建設法製化。
為厲行節約,反對貪汙浪費,懲治貪汙腐敗,邊區政府在1939年4月頒布了《陝甘寧邊區懲治貪汙條例(草案)》,規定了十種貪汙罪行,並以其數目之多少及發生影響之大小,依法懲治。陳嘉庚評論:“官吏貪汙五十元者革職,五百元者槍斃,餘者定罪科罰,嚴令執行。犯者無私情麵可袒護優容。”1942年,邊區張家畔稅務分局局長蕭玉璧貪汙公款3050元被判死刑,反映了邊區政府懲治貪汙的決心。1942年1月5日《解放日報》專門發表了《從蕭玉璧之死說起》的短論,短論說:“我們要嚴重的注意!注意每一個反貪汙的鬥爭,抓緊揭發每一個貪汙事件,我們要做到在廉潔治政的地麵上,不允許有一個蕭玉璧式的莠草生長!有了,就拔掉它!”
經過邊區廉政法製建設,整個邊區風氣良好,與國民黨統治區貪汙成風,社會腐敗相比,形成了鮮明的對照。正如毛澤東讚揚的,陝甘寧邊區“一沒有貪官汙吏,二沒有土豪劣紳,三沒有賭博,四沒有娼妓,五沒有小老婆,六沒有叫花子,七沒有結黨營私之徒,八沒有萎靡不振之風,九沒有人吃摩擦飯,十沒有人發國難財”。正是由於我黨對反腐倡廉與建國興邦關係的深刻理解,才使得廉政法製建設成為陝甘寧邊區的必然選擇,並發揮了重要作用。
綜上,延安時期的法製建設,是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結合中國國情的法製建設,其所形成的法製理論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製理論,也是毛澤東法製思想的組成部分。延安時期的法製理論與實踐,為新中國成立後的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為今天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製國家,提供了極為寶貴的曆史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