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學 張煒達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敵後抗日根據地的軍民進行艱苦卓絕的抗日戰爭,同時也積極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在這個時期,中共中央、各革命根據地和各個解放區製定並頒布實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規,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進行了法製建設的偉大實踐。中國共產黨在延安時期法製建設的實踐,是整個革命與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革命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法製理論,是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製理論,也是毛澤東法製思想的組成部分。在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製的今天,重溫延安時期的法製理論與實踐是有指導和借鑒意義的。
一、反帝反封建的立法思想
馬克思主義者明確提出,無產階級隻有獲得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全麵解放,才能獲得徹底解放。在民族不獨立,國家無主權的情況下,國家、民族的權利是得不到真正實現的。1840年以來,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人民飽受封建專製的壓迫和西方帝國主義的淩辱。陝甘寧邊區政府成立前,日本帝國主義就侵占了東北三省,進而侵占了中國大半土地。中國麵臨亡國滅種之災。要生存,就要反帝反侵略;要救國,就要抗日。因此,中共和陝甘寧邊區政府的總方針就是“抗戰高於一切,一切服從抗戰”。在抗戰期間,邊區就是按照這個指導思想進行立法和司法的。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會議上就製定通過了《抗日救國十大綱領》,綱領明確規定了打倒日本帝國主義的任務及其實現這一任務的基本政策。陝甘寧邊區廣大人民群眾在黨中央和邊區政府的領導下,堅決貫徹這一綱領,在不到兩年的時間裏,就取得了抗日救國的巨大成就。本著擁護團結,堅持抗戰,爭取最後戰勝日寇的方針,本著三民主義與抗戰建國綱領的原則,根據陝甘寧邊區的環境與條件,邊區第一屆參議會在1939年2月通過了《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該綱領規定,團結全邊區人民,共同抗戰,驅逐日本帝國主義出中國,爭取中國人民的獨立與解放。為了進一步鞏固邊區,發展抗日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以達堅持長期抗戰,增進人民福利之目的起見,1941年11月,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通過了《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該綱領的基本精神是“團結、抗戰、救中國”。
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封建製度本質上是對生產者剩餘勞動的無償占有,封建社會不同於奴隸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的一個特點是勞動者仍然占有或多或少的生產資料,具有自己的獨立經濟;在這種情況下,封建地主對勞動者的剝削除了通過掌握土地所有權獲取地租以外,還必須借助超經濟強製和人身依附關係。但馬克思、恩格斯較多從他們比較熟悉的西歐曆史實際談論封建社會,沒有係統總結封建社會的不同階段和不同類型。馬克思雖曾敏銳地指出“小農業和家庭工業的統一”是中國“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但並未對中國社會進一步明確定性,究其根源,無外乎是他對中國曆史和現實的社會了解不夠深入。列寧明確指出了當時中國社會的半封建性質,但他所列舉的中國封建製度的表現,如農業生產方式和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等等,仍然屬於一般性的。馬克思主義並沒有“製造”出中國的封建社會,隻是為中國人認識這種封建社會提供了思想武器。毛澤東在揭示中國曆史發展的普遍規律以後,即提出:“自周秦以來,中國是一個封建社會。”對中國封建社會經濟與政治狀況,毛澤東作了精辟的分析,指出其特征是:一、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要地位;二、封建統治階級——地主、貴族和皇帝,擁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農民則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農民要將收獲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奉獻給土地所有者;三、地主階級的國家又強迫農民繳納貢稅,並強迫農民從事無償的勞役去養活官吏及主要是用來鎮壓農民的軍隊;四、保護封建剝削製度的權力機關是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封建國家。這就大體勾畫出了中國封建社會的曆史麵貌與封建專製製度的本質特征。毛澤東還進一步指出:“地主階級這樣殘酷的剝削和壓迫所造成的農民的極端的窮苦和落後,就是中國社會幾千年在經濟上和社會生活上停滯不前的基本原因。”對這一國情的認識至關重要,影響到新民主主義革命整個過程中黨所采取的經濟、政治政策。毛澤東把它看做是“在中國革命的時期內和在革命勝利以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的一切問題的出發點”。具體到陝甘寧邊區時期,關於反封建的內容,體現在當時的許多法律法規中。以土地立法為例,陝甘寧邊區的土地立法,無論在土地革命時期和解放戰爭後期的“沒收地主土地歸農民所有”,還是抗戰時期的“減租減息”,解放戰爭初期的“和平土改”,始終體現了反封建主義的思想。1934年公布的《川陝省平分土地須知》規定:“徹底沒收地主階級……的全部土地、房屋、財產、耕牛、農具等,並燒毀其契約。”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陝甘寧邊區土地條例》第3條規定“確定土地私有製,人民經分配所得之土地,即為其私人所有。土地改革以前之舊有土地關係,一律作廢”。為實現耕者有其田起見,1946年12月13日,依據陝甘寧政府第二次委員會之決議,製定並公布了《陝甘寧邊區征購地主土地條例草案》。1947年9月,《全國土地法大綱》第一條規定“廢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第二條規定“廢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製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
二、保障人權的立法思想
馬克思認為,專製製度的唯一原則就是輕視人類,使人不成其為人。隻有在民主的人類世界,人才能成為自由的人,真正的人。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重要綱領之一就是保障人權。作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中心,陝甘寧邊區是民主的邊區。陝甘寧邊區參議會把保障和實現各民族人民的民主權利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因為,隻有邊區社會安定、革命秩序穩定、人權有保障,革命政權才能更加鞏固,人民才能各得其所、安居樂業、努力生產、支援抗戰。
當時,在革命秩序初步確立後,抗日戰爭的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一方麵,抗日戰爭轉入了最艱難的相持階段,要求最大限度地調動一切抗日人民的積極性,同心同德,克服困難,支持抗戰;另一方麵,國民黨反動派連續掀起反共反人民高潮,這又要求我們黨毫不動搖地堅持統一戰線,反對頑固勢力,爭取中間勢力,發展進步勢力,爭取抗戰的最後勝利。在這種情況下,把一切抗日階級、階層人民的權利,通過根本法形式確定下來,糾正某些幹部和群眾習慣用工農民主專政的法律對待地主、資本家的錯誤看法和做法,保障一切抗日人民之人權,迫切地擺到了邊區政府的麵前。
1940年10月,毛澤東指出,在目前,邊區政府應確定人權。不僅要規定工人、農民的人權,而且要規定地主、資本家和工人、農民享有同等的人權。這一指示,切中了邊區法律存在問題的要害,抓住了法製建設的關鍵,把法製的中心轉到保障人權上來。1941年5月1日批準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六條規定:“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1941年11月17日,根據《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的原則,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通過並於1942年2月公布施行的《陝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該條例共二十二條,規定:“本條例以保障邊區人民之人權財權不受非法之侵害為目的。”“邊區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階級、黨派、性別、職業與宗教,都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遷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並享有平等之民主權利。”
保障人權的立法思想通過製定相應的法律確定下來,接下來就是如何適用的問題。即如何來保障人權與財權?當時,許多人對邊區施政綱領及保障人權財權條例並不很了解,下麵一些事例就很說明問題:某鄉政府工作人員把人民送來的小偷隨便放了,人民問他時,他回答說:“現在政府實行寬大政策,邊區施政綱領中規定被俘敵軍都要釋放,何況小偷呢?”某負責同誌騎馬踏壞了人民的莊稼,地主出來幹涉,他竟用馬鞭打人,待上級給予處罰,並告訴他打人和踏壞莊稼都是違背邊區施政綱領的,他問道:“什麼施政綱領啦?”某機關看見延安南門外一排坐北朝南的民窯,遂決意搬到那裏去住。未與市府商妥,就先動工鋤窯腿,以致泥土封閉了窯門。且隻給半價,搬家費也沒有,人民向市府控告,市府勸他們緩些動工,並說:“你們這樣是違背林主席命令和邊區施政綱領上的居住自由。”監工說:“自由、自由,施政綱領上也沒有規定他們住在這裏的自由哇!”某機關把老百姓種的麻子鏟了作菜地,區政府交涉時說:“這是違背施政綱領的。”管理員說:“現在的問題是吃得飽飯,管他什麼綱領不綱領。”某區政府因人民未納公糧,隨便把人捆綁遊街示眾等等。因此,一方麵要深入的宣傳教育,另一方麵要法令的強製執行。1942年延安學生療養院發生人命案。學生療養院運輸隊隊長劉世榮與保管員李德成發生口角,劉將李打傷,總務科長白占山、秘書李延德目無法紀,下令將劉捆綁,吊在窯內窗子上。因繩縛過緊,致劉死亡。經過兩級公開審理,高等法院判處李延德三年徒刑,白占山二年零十個月徒刑。為了教育幹部樹立人權觀念,根據毛澤東的指示,曾把該案在《解放日報》上進行了多次詳細報道。實踐證明,在當時曆史條件下,根據毛澤東關於人權的思想製定保障人權的法律,對於充分調動一切階級、階層的抗日積極性,爭取抗日戰爭的最後勝利。對於健全新民主主義法製,促進邊區政治民主化和法製化,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