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勞動爭議中的權利爭議。即指勞動者個體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或執行法律法規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2)集體勞動爭議中的權利爭議。具體又包括:個體性集體勞動爭議中權利爭議和團體勞動爭議中的權利爭議。前者指受雇於同一用人單位的多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和法律法規規定發生的爭議;後者指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利益爭議
所謂利益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就如何確定雙方的未來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的爭議,它不是現實的權利爭議,而是對如何確定期待的權利而發生的爭議。具體講,利益爭議是指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義務沒有通過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事先確定,而是當事人在協商、談判中就新的權利提出要求卻難以達成一致時而發生的爭議。利益爭議,也稱事實爭議、經濟爭議或待定權利爭議。結合前麵關於個體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的劃分,利益爭議又可進一步被劃分出如下兩類。
(1)個體勞動爭議中的利益爭議。即指勞動者個體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2)集體勞動爭議中的利益爭議。具體又包括:個體性集體勞動爭議中的利益爭議和團體勞動爭議中的利益爭議。前者指受雇於同一用人單位的多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各自勞動合同的簽訂或變更等發生的爭議,後者指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中發生的爭議。
各類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處理的主要法律製度和方法是有區別的,本文第二部分已略加說明。
四、勞動爭議的其他類型
隨著我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製度的推進,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也將得到推廣,與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製度相聯係,另一類與個體勞動爭議和單個企業的集體勞動爭議相對稱的行業內、區域內多個企業發生的集體勞動爭議類型將可能出現,它是指:受雇於行業內、區域內多個雇主的眾多勞動者因相同的勞動權利義務問題與行業內、區域內多個雇主(通常是雇主團體或雇主組織)之間發生的矛盾糾紛。該類集體勞動爭議,通常是行業性、區域性的集體協商過程中或集體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共同的權利義務問題發生的勞資矛盾糾紛。
五、小結
本文結合現行勞動關係調整法律法規,對學界關於勞動爭議分類標準與各類型內涵界定提出了新的見解。勞動爭議類型的劃分標準有二:一是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中,勞動者一方人數在10人以上或以下,將勞動爭議劃分為個體勞動爭議與集體勞動爭議;而集體勞動爭議又以勞動者是否有組織性、有自己代表(如工會組織),而被劃分為個體性集體勞動爭議和團體性集體勞動爭議(或稱集體勞動合同爭議)。二是按照勞動爭議標的的性質,勞動爭議可以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綜合考慮兩種分類標準,勞動爭議又被具體劃分為個體勞動爭議中的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個體性集體勞動爭議中的權利爭議與利益爭議;集體勞動合同中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依據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上述不同類型的勞動爭議,其調處機製和方法是不同的,受文章篇幅所限,此問題本人將後續撰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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