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葬
合葬是將死後的夫妻二人共同埋入一個墓穴之中,是夫妻墓。陝北民間將這一葬製稱為“合並”。所謂“合並”是對“合葬”與“並葬”的合稱,這二者是有區別的。並葬是或丈夫先死,或妻子先死後實行了安葬之儀,經陰陽先生的堪輿之後,認為可以作為祖墳,為了不破壞風水起見,將後死者依禮安葬於先死者的墳旁,成為夫妻同墳不同穴,或既不同穴,又不同墳的埋葬形式。
無論合葬還是並葬,都是人生最後的一次禮俗活動。在舉行合葬或並葬之儀時,除了應當遵循喪葬禮俗外,還將人的婚娶禮俗也運用到其中。比如,除了要給死者陪葬一些必要的隨葬品外,將婚俗中所用的梳子、鏡子、麵盆等象征美滿婚姻的吉祥物也一並葬入墓中,有婚娶中“合巹”俗謂的說法。
合葬有一定的民俗講究,如果死者是必須上到祖墳去的,隻要其配偶還活著,這個死者就不能直接進入祖墳,而要等到其配偶死亡後一塊葬入祖墳。在這期間,則要安葬別處,陝北民間稱為“寄埋”或“別埋”。所謂寄埋也叫“寄葬”,有“寄居他處”的意思,別埋,即別處另埋。寄埋或別埋都是獨墳,是一種暫時的埋葬,不是最後的埋葬。
合葬因為是人生最後的一次禮俗活動,所以,其葬儀在舊時是很隆重的。規模以及參加埋葬之儀的人數都較一般的喪葬禮儀要大得多,有的在禮儀時間上也很長。但後來的人們則漸漸將其淡化下來,不及一般的喪葬規模。舊時的這種做法是將人的“婚娶”之儀與“喪葬”之儀合而為一,所以規模大,從情理而言也應如此。因為這是老人在死後的重逢,是值得“祝賀”的。
合葬因其特殊原因,在葬製上又有所不同。合葬一般是一穴二人,即夫妻二人。也有一穴多人,即一個男子與數個妻妾合葬一穴的。這種葬製,無論死者有幾個妻妾,元配妻子的棺柩是擺放在死者左邊的,其他續娶或妾則是依次擺放在妻側。另有男子終身未娶者,死後“請”一女骨為伴侶,合葬於一穴。如果請不到女骨,有用糕捏作糕人為伴侶者,有用金銀加工成“金人”或“銀人”為伴侶者,有用香把擺作人形者,亦有那些更為窮困者以幹草紮成草人形者。在這些人形中,當然首選的是“銀人”,因為金銀是財富的象征,這樣可以佑護死者的後人。用糕作為形者,有說“糕”即“高”,其後人可以步步高。但亦有人說,糕是軟的,有後人成為“軟人”之嫌,所以有避用的。用幹草為人形者,有說幹草為“牲口”食用之物,是不吉祥的東西,所以在喪葬中很少用到。唯用香把者居多。亦有男子娶妻後外出未歸,又尋找不到屍骨,妻子終身守節,死後葬於祖墳時,對這位男子采取“人形”合葬。還有男子未娶外出後未歸或娶妻後外出未歸,且又妻子後走嫁人,對於這類人的合葬,一般都用假人來合葬於祖墳。
人們為什麼要行合葬之儀,是因為俗信認為,人死了以後也應像活著的時候一樣,有家庭、有像活著的時候一樣的生活,與父母雙親是應當“居住”在一起的,所以要合葬。在這一俗信下,那些沒有後人的,也被他的家族成員們拉扯到一起進行合葬,因為我國傳統文化和民俗都認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無後不僅為本人所忌諱,其族人也特別忌諱,如果族內出現一座孤墳,對這個家族來說既是一種忌諱,也可以說明這個家族的禮儀規範是很壞的,所以人們要對族人中的這種情況進行處置,即合葬,將他們安葬在祖墳中,配享族內後人對他的祭祀。一般情況下,出現孤墳的現象極少,如果有,也是由於戰亂、災害、瘟疫等不可抗力所致。
那麼,合葬之俗是由何而來?從我國大量的古籍和考古界的發現來看,在一萬八千年前就有了“合葬”的墓群,但依禮而葬卻不是在這一時期出現的。據《禮記·檀弓上》所雲:“季武子成寢,杜氏之葬在西階之下,請合葬焉也,許之。入宮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來未之有改也。吾許其大,而不許其細,何居?’命之哭。”從這一敘述來看,自周公之前是沒有合葬儀製的,是從“杜氏之葬”開始才有了合葬的說法和儀製。《禮記》中又雲:舜死後葬在蒼梧的郊外,大概他的三位夫人都沒有與他合葬,所以季武子才說:從周起大概才有了“合葬”之俗。
合葬已成為我國喪葬禮製中的一項重要禮俗,一直被後人所重視和沿襲。
冥婚
冥婚亦稱“冥契”、“冥配”、“幽婚”、“鬼婚”、“配骨”,是為死去的人做“婚姻”配偶的習俗。陝北民間將冥婚又稱為“彌婚”,這可能是對冥婚這一用詞在語言表達上的訛傳,或是指彌補死者婚姻的意思。冥婚是我國漢民族的習俗。冥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男女生前已經訂婚,但尚未舉行婚禮而死亡,雙方家屬為他們舉行虛擬的婚禮,並將他們葬在一起;另一種是男女青年尚未訂婚就已死亡,家屬為其找一個年齡和條件相當的異性,虛合配婚,並遷葬在一起。在這種冥婚的影響下又引發了另外一種冥婚現象,即男女生前已經結婚,但沒有生育兒女,或是已經生育過子女但又離異,在死亡以後家屬為其虛擬婚配。這種冥婚現象在古代曾加以製止。如《周禮·媒氏》中雲“禁遷葬者與嫁殤者”,鄭玄注雲:“遷葬為生時非夫婦,死即葬遷之,使相從也。”嫁殤,即是為死亡女子舉行冥婚。漢代以後,冥婚逐漸流行。如三國時期,曹操幼子曹衝死後,曹操為其求聘邴原亡女合葬,遭拒後,又聘甄氏亡女與之合葬。(見《三國誌·魏·武文王公傳》)唐代韋後為其亡弟洵與蕭至忠亡女冥婚合葬。(見《舊唐書·蕭至忠傳》)宋代,北方地區冥婚風行,康譽之《昨夢錄》曾詳記其儀式。元、明、清依然如此,《元史·郭三傳》載:“夫死戍所,毋欲奪嫁之,楊氏號痛自誓,乃已。久之,夫骨還,舅曰:‘新婦年少終必他適,可令吾子鰥處地下耶。’將求裏人亡女骨合葬之。楊氏聞,悲益,不食五日自縊死,遂與夫共葬焉。”還有的未婚夫死,女子以自殺殉而求共葬,這是冥婚中最殘酷的一種。
冥婚是替已經去世的男女舉行“婚禮”並遷墳合葬,這是因為民間迷信人死以後靈魂歸至陰間冥界,與陽世間的人一樣,亦有家庭,故而替死者結婚,是為了為其組成家庭共同生活,因此稱做“冥婚”。
冥婚習俗是源於陰陽信仰。在陰陽理論中把天視為“陽”,地視為“陰”,運用到人,就是男為陽,女為陰。陰陽理論認為:世間萬物隻有陰陽合德才能相輔相成,相生相長,否則就相刑相克了。宇宙有了天地,才能生長萬物,人有了男女才能繁衍子孫,人在陽世的婚配就是為了繁衍子孫,延續家族。陰陽理論同時認為,人在陽世為陽,死後去到地府即為陰。人的死亡是一個由陽轉為陰的過程,其靈魂是不死的。將陰陽合德與靈魂不死觀念運用到婚姻中來,冥婚習俗也就產生了。冥婚的目的是為了完成家族成員的婚姻關係,使其在陽世沒有完成的婚配在陰間完成。這既是家族義務,又是求得死者在陰間安心享受家庭生活的慰藉之舉,同時,這也是人們為了求得陽世這個陽的家族與陰間這些陰的家族在陰陽合德佑護後人,敬奉先人方麵的統一,是神靈有靈論在人們思想方麵的反映。
冥婚在陝北民間是很受重視的,自冥婚習俗形成以來,一直沿襲下來,至今仍不惜重金購買女骨來行冥婚婚配。冥婚在陝北也有一定講究,必須是十二歲以上的男女才可為其舉行冥婚,因為陝北民俗認為,人隻有滿了十二歲,才圓了一個天幹地支的輪回,“魂”才算“全”了。魂全以後的男女才有資格享受人生的一切,其中就包括“婚姻”。
冥婚既是一種“婚姻”習俗,也是一種合葬習俗,其儀俗與合葬相同。
渴葬
渴葬是未到葬期而提前埋葬。《釋名·釋喪製》中雲:“日月未滿而葬曰渴,言渴,欲速葬,無思也。”渴葬最早出現於《公羊傳》,其中雲:“不及時而日,渴葬也。”渴葬在南北朝最為盛行。《南史·徐勉傳》雲:“時人間喪事多不遵禮,朝終夕殯,相尚以速。”渴葬是相對古禮中,天子三年而葬,庶人“三月而葬”禮製出現的一種喪製是因時間太長,屍體不易保存所采用的措施。古人就有了七日之內不卜而葬的習俗。陝北有些縣份在這一習俗的影響下,產生了三日而葬的習俗,沿用至今。渴葬除了縮短時間不至於使屍體腐爛和解除生人的勞苦外,還有“無思”和“不卜”的意思,無思即死者入土為安,家人沒有憂慮,不卜則是不需有許多禁忌,這無疑是一種好的喪葬製度。與渴葬有相同之處的陝北民間有“偷喪”之俗。就是因天氣炎熱,屍體不便久留,先於葬期之日將屍體搬送到墓葬中,待安葬之日再舉行葬儀。這一習俗中,既無出殯隊伍,又沒有孝子們的哀號和吹手們的鼓吹,悄悄行之,故名“偷喪”,即“偷”著將喪者提前安葬的意思。
終與死
終與死是對死的稱謂,在古代是很有講究的。《禮記·檀弓上》中說:子長在病重的時候召來申祥說:“君子去世稱‘終’,一般人去世稱‘死’,我現在大概差不多可以說‘終’了吧?”從這一說法來看,隻有君子才可稱終,一般人隻能說死。死在古時是一般的稱謂,沒有什麼貶義在裏麵。後世人經常將死用在貶義中,所以人們也避諱用死。陝北民間就將一般人的死亡稱做“歿”、“失結了”、“失覺了”或“老去了”。歿與“沒”意同,意即此人已沒有了;失結是指失去和結束;失覺就是指失去知覺;老,即老則死,這是自然規律;老去(去應讀做渴音)和歿是用於那些“壽終正寢”的老者的去世。失結了、失覺了,是對那些未滿六十花甲的人死亡的稱謂,帶有惋惜、遺憾的成分,表示對這類人死亡的不忍。對未滿十二歲的小孩死亡則稱“撂”,撂是指還沒活人就死亡,太讓人遺憾。對未滿七天的嬰兒死亡則稱“嘬口”,嘬口則是嬰兒還在繈褓之中,正在嘬吮母乳的時候。《禮記·檀弓上》中對死亡的稱謂有等級的區分。天子之死曰崩,諸侯之死曰薨,大夫之死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這些稱謂都是根據死者在世時對社會所起的作用和享有的利祿來稱的,如天子死後猶如山崩地裂,士死後再沒有俸祿了,等等。後人在此習俗上就沒有這麼多講究了,用卒者不少,卒即死亡。人死以後,在床曰屍,在棺曰柩。羽鳥曰降,四足曰漬,死於寇難的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