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陝人民法院批答――為批答李風銀盜屍案處理辦法(1 / 1)

霍兼庭長:

李風銀破墓盜屍一案已悉。在革命即將取得全國最後勝利的今天,發展生產繁榮經濟是建設新中國之所必需,是黨的重要政策,亦是司法機關的當前任務。我們司法工作者,要能很好配合推動生產建設工作必須善於掌握這一武器,向農村中尚殘存的封建迷信思想作鬥爭。但我們必須認識到今天農村的封建迷信思想還嚴重的存在著,妨害農民的利益及進步很大,它比持槍的敵人還難消滅,所以不能有絲毫的遷就……

關於李風銀破墓盜屍行為的處理,及一般爭屍糾紛問題,我們有如下的意見,是否正確,尚希考慮,倘有不妥之處,希提出,共同研究共同學習。

一、對一般可能發生爭屍問題的事先處理辦法:爭屍問題大都所爭者屬女屍,我們不能拘泥於有無“回頭約”的問題上,而應在被爭者的生前是否征求過本人的意見,如被爭者生前願與前夫並葬,則並入前夫,願與後夫者並葬,則並入後夫葬內,倘生前未及征求本人意見,死後兩方子女未共同商量,而一方埋葬,另一方又破墓偷竊屍體者,在偷竊搬運途中,或已運回其家,但尚未葬埋,已被發覺者,除歸還屍體外,並應予以處罰。如偷去已埋葬者,則不論是非大小,再不能另行刨埋。對於這種破墓盜屍行為的處罰,為了要徹底消除這種封建惡習,應比一般偷盜行為加重其處罰。這個工作雖有困難,隻要主觀上努力,還是可以辦到的。如果能夠這樣作,不但可以收到息事寧人的效果,且在破除封建迷信問題上,可以得到很大成績,也不會釀成反複偷竊,耽誤生產之弊。

二、李風銀破墓盜屍問題的處理:

李風銀在其母高氏生前既不孝敬,送於前婚蘇姓家中養病。高氏死後又破墓盜回屍體,顯屬非是。但既已將屍盜回,又已葬埋,若再令其將已葬之屍體刨出歸還蘇姓,甚不必要。因此,我們的意見,高氏的屍體不能再行破墓作反複不間斷的爭奪。而李風銀之非法行為應嚴加處罰。至於李風銀之盜屍行為是否受本院六月十三日關於徐尚飛盜屍案件批答的影響,如果說有影響的話,那麼徐尚飛之盜屍行為又受什麼影響呢。因此,我們認為這是在農村潛藏已久的封建社會所給予的影響,應在這方麵認識問題,與解決問題。

為了防止今後這樣事情的發生,你們可根據以上所批意見,先商量辦法,具體的指示各區鄉負責幹部,要當一主要工作主動的去幹。若在群眾中廣泛深入的宣傳後,還有人故意違犯,仍進行偷刨等行為者,在處理時,應嚴格的加重處罰,以資教育為要!

此致

敬禮

院長劉耀三

一九四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