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陝北人民法院批答
經本院詳細審閱原卷及該縣處理意見書後,經會議研究認為該縣除對區鄉有關幹部及王學科之處理尚無不當外,對卜開旺及臧萬財之處理,按上述事實批答如下:
卜開旺與臧富兒結婚之後,對臧富兒所有之缺點不以愛護出發,采取說明教育的辦法,反動輒用封建的壓迫征服手段,毒打臧富兒,是臧富兒自殺的根本原因。在其妻身受重傷之後,由鄉政府同返家途中毫無顧及臧富兒能否走動,在苗成山督促下,仍不等候,且抱著故意態度不去看臧,自始至終毫無悔過之心,應處以徒刑三年,以資教育改造;臧萬財係臧富兒二叔父,對臧富兒之過失,不采說服教育態度,不了解臧富兒的痛苦,竟一味以“打死富兒不頂命”來縱放卜之不法行為,在富兒死後,乃得意地說“死的真巧妙”,可見其居心惡毒,就以卜開旺當庭所供認:“若無臧萬財仗勢,我還不敢那樣毒打我妻”,足以證明其對本事件應負之責任。所以臧萬財應以教唆犯論罪,應處徒刑三年,以期達到教育改造之目的。
此批
院長劉耀三
副院長趙建國
一九四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