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維金,男,五十七歲,佳縣人(十)住延安二裏鋪二莊科。
李俊英,女,五十六歲,佳縣人住延安二(十)裏鋪二莊科。
被上訴人:白鳳林,男,三十四歲,安塞一區四鄉趙家塌,農。
代理被上訴人:白向彩,男,五十七歲,同上。上列上訴人因婚姻上訴一案不服安塞縣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本院審訊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緣上訴人之女張瑞蘭、被上訴人之子白升兒於今年正月初八日結婚,女方年十三歲,男方年十四歲,於訂婚時,上訴人受有被上訴人聘金五百八十元,於結婚時雙方家長及男女當事人均無異議,惟瑞蘭到白家時甫一月,又被上訴人接回娘家,至二月中旬未返白家,瑞蘭發結,亦被放為辮子,又剪為短發,白鳳林於二月十五日來延數日,交涉接瑞蘭返婆家,上訴人不允,謂其女年幼,應留延讀書,白鳳林懼張維金夫婦將瑞蘭另賣圖財,於十九日未通知上訴人即將瑞蘭攜回,張維金夫婦震怒,控訴白鳳林搶走其女,於安塞縣司法處,於九月十五日判決白升兒與張瑞蘭婚姻關係不能撤銷,對白鳳林不通知上訴人,即徑行領回瑞蘭,於理不合予以當庭批評。上訴人不服,以白鳳林搶走其女,未與處罰,並堅主瑞蘭回娘家入學,來院上訴,經本院傳訊各當事人,被上訴人及張瑞蘭因病未到案,由白鳳林之父白彩到案辯論,審訊終結,筆錄在卷。
理由
查瑞蘭與升兒結婚,為雙方家長及當事人所同意,迄今男女當事人均不願離異,安塞原判決未撤銷婚姻關係,於理於情,尚無不合。至上訴人控白鳳林攜六人搶走其女一節,惟訊據被上訴人供稱並無其事,又據張瑞蘭本人,在第一審供稱,僅鳳林一人來接,且願意同返白家等語,是上訴人稱白鳳林搶走其女,自屬不合事實,況瑞蘭現為白家媳婦,鳳林有權接其女入家,上訴人不得強留其女,長住娘家,惟鳳林接瑞蘭時,未通知上訴人,於理不合,安塞原判予以當庭批評,尚為適當,故本案上訴,認為無甚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法庭
庭長任扶中
推事王懷安
書記員李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