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肆意貪汙。劉瑾利用自己的權力大肆貪汙國庫銀兩,中飽私囊。手段之狡猾,令人驚駭。其最著名者是廢年例銀和破壞鹽法。
邊鎮年例銀起自孝宗弘治年間。明朝初年,朱元璋為解決軍糧開支,大興軍屯。但邊鎮軍伍重在禦邊,屯田不足以自給,於是實行開中法,即規定內地行商把糧食運往邊地,然後以輸糧的多少,在邊鎮領回鹽引(領鹽票證),憑引在兩淮鹽場領鹽,自行銷售於官府指定區域。因輸糧換引,憑引領鹽有利可圖,內地商人趨之若鶩。不過運糧既耗時日,又曆旅途勞頓艱辛,多有不便。有錢人家,便在邊地招募閑人,開荒屯種,收糧供邊,取引售鹽,此為商屯。孝宗弘治年間,戶部尚書葉淇,本淮安人,鹽商多為其親友,向他提到鹽商赴邊納糧,價少而涉遠,多有不便,要求納銀於兩淮運司。葉淇便上奏章要求允許在兩淮開中鹽課,直接納於運司,然後由運司解銀送戶部,交太倉銀收貯,再由戶部按時分送各邊,此即所謂“年例銀”。
年例銀的實施,代價是開中法大變。商人無糧輸邊,憑銀便可交差領鹽,但邊鎮糧價卻因匱乏而價格昂貴,國庫把開中折銀運往邊鎮,根本不敷軍糧之費,國家隻得撥銀補貼。解邊餉銀超出開中改折之銀甚多,國家財政更加困難。武宗正德三年(1508)三月,戶部奏請支送各邊年例銀,劉瑾不知由來,令罷年例銀。
罷年例銀,等於拒絕支付邊軍餉銀,國家免除了一項龐大開支,而商人開中折銀之數卻仍歸國家,此舉深得武宗歡心,隻是苦了邊防軍卒。於是,劉瑾又生一計,一是修舉屯政,整頓邊防軍屯;二是命官盤查各司、府所輸邊方糧草,嚴禁以次充好,堵截瀆職行為,對糧草腐爛被焚、布匹或有遺缺者,概由司職官員賠償;三是實施罰米贖罪法。這些措施,對於肅整吏治,固然起了一定作用,但劉瑾的主觀意圖除了想緩解當時的財政困難外,更是想借機打擊異己。故此法一出,文武官員紛紛獲罪。開始罰一二百石,後漸增加到千五百石,傾家蕩產者迭出不窮,百官為免此禍,又向劉瑾納賄。權詐與計謀,使劉瑾的貪欲之心得到滿足。
劉瑾還變革鹽法。原來發放鹽引由各地鹽場運司負責,劉瑾下令收歸戶部統一發放,以免運司從中牟利。劉瑾這樣做,名為杜弊,實為斂財,這給鹽商帶來諸多不便。加上吏治大壞,製度不修,新法不但無益,反而有害;戶部執行,嚴格限製領取鹽引的日期。鹽商必須先交納銀兩,由運司解運戶部後方可領鹽引,因為往返費時,而且戶部執行的官吏,非要等賄賂到手,才放寬領取鹽引的期限,所以鹽商納銀多日,鹽引尚未到手,到手之日,期限已近,還沒有領鹽,票引已經過期作廢了。一旦使用過期鹽引,便作走私論處。由此鹽商處境艱難。如果有官吏督查不嚴,出現廢引領鹽的狀況,便要責成官員賠償。鹽課虧損,則由運司和巡按禦史賠納。劉瑾親定賠納數額:禦史二千五百兩,以下官員遞減至一千五百兩不等。此例一出,獲罪賠納者多有。劉瑾的新法重在斂財,由此可見,廢年例銀,變鹽法,表麵似乎是要改革國家弊端,挽救國家財政危機,其實,劉瑾的兩眼隻是盯著錢,隻想千方百計地網羅他人的錢財,真正獲利的不是國家,更不是百姓,而是劉瑾本人,這樣做帶給社會的隻是災難和哀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