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衛銅牌和錦衣衛印,秘密警察布滿每一個角落(1 / 2)

錦衣衛內部的一個重要機構稱鎮撫司,掌管緝捕、審訊和一般行政事務。後又分南、北鎮撫司,以南鎮撫司管理本衛的行政事務,而緝捕、審訊專歸北鎮撫司。錦衣衛的長官為衛指揮使,由皇帝委派親信的勳戚或都督一級的將官充任。皇帝直接控製和指揮這個特務機構,它和朝廷的府、部、院都沒有任何隸屬關係。因為它是奉皇帝的詔令而抓人辦案的,所以當時人們稱由其所辦的這種案件為“詔獄”。錦衣衛設立後,朱元璋就把一切重大案件都交給它處理。

朱元璋在處罰官員時使用了一種叫“廷杖”的刑罰。廷杖本無法律規定,隻要官員違忤旨意,惹得朱元璋不高興,一聲令下,便拖將下去,鞭打杖責一番。不少官員被活活打死在鞭杖之下,連朱元璋的親侄兒,曾在南昌保衛戰中為他堅守孤城,苦戰85天的朱文正,也以“親近儒生,胸懷怨望”的罪名被活活鞭死。

廷杖行刑的地點是在午門前的禦路東側。行刑時,眾官員陪到午門外西墀下,左邊是太監,右邊是錦衣衛官校,下列旗校數十人,都是臂戴袖套,手執木棍。監杖的司禮太監宣讀完命令後,旗校就用麻布兜將犯人的肩脊以下部分束起來,用繩子綁住兩腳,四麵牽曳,犯人俯臥,讓大腿受杖。這時,左右厲聲高喝:“擱棍”,就有一人執棍擱於犯人的大腿,喝聲“打”,就開始用刑。每打五棍,就換一個人上去打。如果要置犯人於死地,監杖人就喝令“著實打”,或“用心打”,於是,受杖人便無生還。也有說,錦衣旗校行刑時,隻要看監杖的司禮太監的兩隻靴尖,便知犯人可活,或者當死。如果兩隻靴尖向外成八字形,那麼他們不會將人打死;如果靴尖向內一收,犯人就別想活命了。刑場上,旗校的喊喝如虎狼咆哮,而犯人的呼號撕心裂肺,聞者股栗。正德(1506-1521)以前,凡受杖刑的不必剝去衣褲。正德初年宦官劉瑾專權時,把犯人的衣褲剝去受刑,此後,被杖死的就更多。正德十四年(1519),群臣勸諫武宗皇帝不要到江南遊玩,惹得武宗大發雷霆,把勸阻的大臣146人統統拉下去打大板,當場打死了11人。嘉靖三年(1524),世宗皇帝也因議論追尊他父親的帝號問題,對敢於忤逆旨意的群臣大動肝火,廷杖了134人,當場打死了16人。這兩起是明史上最大的廷杖案件。

洪武二十年(1387),胡惟庸案已基本完結,朱元璋也發現錦衣衛官校恃仗特權,非法淩虐,就決定罷撤錦衣衛,下令焚毀刑具,把錦衣衛監獄中的所有犯人統交刑部審處,並頒詔朝內外,今後一切案件全歸三法司處理。但是,時隔不久,明成祖朱棣奪得帝位後,為了鎮壓建文帝的臣下,又恢複錦衣衛。錦衣衛木印以後的皇帝代代相襲,這個軍事特務機構就一直維持到明王朝滅亡。

明成祖朱棣在位期間,錦衣衛內部發生很大的變化。其變化主要反映在鎮撫司權力的膨脹上。鎮撫司本是錦衣衛下屬機構,朱棣即位後,增設北鎮撫司,“專理詔獄”,至成化十四年(1478),在紀綱事件之後,朱棣特別規定:“增鑄北司印信,一切刑獄毋關白本衛。”也就是說,北鎮撫司有權獨立處置刑獄之事,不必通過錦衣衛長官的定奪。北司作為錦衣衛使屬下的小官,自然不敢專斷案件,因此朱棣又特許北司可直接請示皇帝,而且錦衣衛使不得幹預,這樣就必然造成了“鎮撫職卑而權益重”的現象。朱棣的手段是相當高明的,從此,擁有特權的鎮撫司便成為錦衣衛使的製約者與監督人,而錦衣衛使須時時處處提防鎮撫司,自然不敢任意專斷妄為了。因此,“詔獄”即也就是鎮撫司獄了。朱元璋在晚年鑒於錦衣衛的“非法淩虐”,曾盡焚錦衣衛刑具。至朱棣登基後,不僅恢複錦衣衛的特權,誅除異己,而且鎮撫司監獄也成為殘酷摧殘臣民的人間地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