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文獻編目與典藏3(2 / 3)

例:法學知識手冊/姚梅鎮主編;武漢大學法律係編著

(題名頁原題“主編姚梅鎮教授”)

⑥規定信息源兼有並列題名和並列責任說明,可將每一文種的責任說明分別著錄在與其文種相同的題名之後。

例:神曲/(意)但丁·阿利基埃裏著=LaDivinaCommedia/byDanteAlighieri

⑦規定信息源有並列題名而無並列責任說明,可將責任說明著錄於最末並列題名之後。

例:英漢技術詞典=AnEnglishChinesedictionaryoftechnology/清華大學《英漢技術詞典》編寫組編

⑧規定信息源有古代個人責任者所處朝代(1912年以前)簡稱,著錄於姓名前圓括號內。僧人責任者的法名原樣照錄,法名前原題冠“釋”字,著錄於圓括號內。

例1:杜詩解/(清)金聖歎著;鍾朱因整理

例2:觀音寶相/(釋)心德繪編

例3:智永《真草千字文》/(隋釋)智永書

⑨規定信息源載有外國責任者國別時,將國別簡稱著錄於姓名前圓括號內,若同時載有漢譯姓名和姓名原文,姓名原文著錄於漢譯姓名後圓括號內。

例:氣候過程和氣候變化/(澳)E.布賴恩特(EdwardBryant)著;劉東生[等]編譯

⑩規定信息源所載責任說明有誤,應原樣照錄,同時在附注項說明。

例:一指禪美容術/盛德生,周德生編著

(盛德峰,題名頁誤題:盛德生)

(6)無總題名圖書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著作組成的無總題名的圖書,按規定信息源所題順序依次著錄。題名超過三個隻著錄前三個,未予著錄的其他題名和責任者在附注項說明。屬於同一責任說明的第二、第三個題名前用“;”(空格、分號、空格)標識,將責任者著錄於所有題名之後;屬於不同責任說明的第二、第三個題名前用“.”(句點、空格)標識,將各自責任說明著錄於相關題名之後。

例:千家詩/(南宋)劉克莊編.花間集/(後蜀)趙崇柞編.絕妙好詞/(宋)周密編;近人補編

2.版本項的著錄

(1)結構形式

.版本說明

.版本說明,附加版本說明

.版本說明=並列版本說明

.版本說明/與本版有關的責任說明

.版本說明/與本版有關的第一責任說明;與本版有關的其他責任說明

.版本說明/與本版有關的責任說明,附加版本說明/與附加版本說明有關的責任說明

(2)版本說明

①版本說明通常以序數詞與“版”字相結合的術語或以區別其他版本的術語形式出現,版次一律用阿拉伯數字著錄,省略“第”字,著錄為“×版”,初版或第一版不予著錄,其前用項目標識符。

例1:.2版

例2:.修訂版

例3:.刻本

例4:.影印本

②版本說明屬於題名的組成部分的,應在題名部分著錄,本項不應重複著錄。

例1:現代漢語(增訂三版)教學說明與自學參考

(版本說明不著錄“增訂3版”)

例2: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第四版)/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編輯委員會編

(版本說明不著錄“4版”)

③規定信息源版本說明有誤,應原樣照錄,同時在附注項說明。

(3)並列版本說明

規定信息源有另一種語言和(或)文字的版本說明,可作為並列版本說明著錄在版本說明之後,其前用“=”(空格、等號、空格)標識。

例:.3版=3rded.

(4)與本版有關的責任說明

與本版有關的責任說明著錄於版本說明或並列版本說明之後,其前用“/”(空格、斜線、空格)標識。

例:中國動物圖,鳥類/傅桐生等著.3版/鄭作新修訂

(5)附加版本說明

附加版本說明是指規定信息源中對版本說明的補充說明,其前用“,”(逗號、空格)標識。

例1:.3版,增訂本

例2:.活字本,泥活字

(6)附加版本說明的責任說明

附加版本說明的責任說明著錄於附加版本說明之後,其前用“/”(空格、斜線、空格)標識。

例:.2版,修訂本/王崇行[等]修訂

3.文獻特殊細節項

普通圖書著錄不使用此著錄項。

4.出版、發行項的著錄

(1)結構形式

.出版地或發行地:出版者或發行者,出版日期

.出版地或發行地:出版者或發行者,出版日期(印製地:印製者,印製日期)

.出版地或發行地:出版者或發行者;出版地或發行地:出版者或發行者,出版日期

.出版地或發行地;出版地或發行地:出版者或發行者,出版日期

.出版地或發行地:出版者或發行者:出版者或發行者,出版日期

(2)出版地或發行地

①出版地或發行地是指規定信息源所載出版者或發行者所在的城市名稱。

②規定信息源載有兩個出版地或發行地應一並著錄,第二個出版地或發行地之前用“;”(空格、分號、空格)標識。三個及其以上出版地或發行地按規定信息源的版式或順序著錄最顯著的一個或第一個,後加“[等]”,其餘在附注項說明。

例1:.北京;香港:三聯書店

例2:.廣州[等]:世界圖書出版公司(出版地還有:北京、上海)

③出版地或發行地有多種文字,著錄與正題名文種相同的出版地或發行地。若這一規定不適用,按規定信息源所載版式或順序著錄最顯著或第一個出版地或發行地。

④不為人們熟知或重名的出版地、發行地,應在其後附加所屬上級行政區劃名稱(例如省名、國名等)。取自規定信息源的附加名稱置於圓括號內,取自其他信息源的則置於方括號內。

例:.西安(吉林省)

⑤文獻未載明出版地,應將考證所得的出版地著錄在方括號內;屬於推測著錄的出版地,應在其後加問號,並置於方括號內。若無法推測或考證,在方括號內注明“出版地不詳”字樣。

例1:[山東省]

例2:[河北省]

例3:[出版地不詳]

⑥規定信息源所載出版、發行地有誤,應原樣照錄,同時在附注項說明。

(3)出版者或發行者

①出版者或發行者著錄於出版地之後,其前用“:”(空格、冒號、空格)標識。

②規定信息源載有兩個出版者或發行者,應著錄於各自出版地或發行地之後,載有三個及其以上出版者或發行者,根據規定信息源版式或順序著錄最顯著的一個或第一個,其餘在附注項說明。

例1:.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例2:.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者還有:遼寧人民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

③規定信息源載有一個出版地或發行地和三個及其以上出版者或發行者,根據規定信息源版式或順序著錄最顯著的一個或第一個,後加“[等]”,其餘在附注項說明。

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等]

(出版者還有: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④出版者或發行者有多種文字,著錄與正題名文種相同的出版者或發行者。若這一規定不適用,根據規定信息源所載版式或順序著錄最顯著或第一個出版者或發行者。

⑤文獻未載明出版者,可著錄發行者,並在其後注明“發行者”字樣,置於方括號內。

例:.北京:中國國際質量認證谘詢促進會[發行者]。

⑥文獻未載明出版者和發行者,可注明“出版者不詳”字樣,置於方括號內。

例:.北京:[出版者不詳]。

(4)出版日期或發行日期

①出版日期或發行日期著錄於出版者或發行者之後,其前用“,”(逗號、空格)標識。

②用公元紀年表示的出版日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著錄,非公元紀年原樣照錄,在其後方括號內注明相應的公元紀年。

例:,民國十五年[1926]

③文獻未載明出版年,可著錄發行年或版權年,並在其後注明“發行”或“版權”字樣,置於方括號內。若出版年、發行年、版權年等均未載明,可著錄推測的年代,後加問號,置於方括號內。如無法推測或考證,可注明“出版年不詳”字樣,置於方括號內。

例1:,1925[發行]

例2:,1946[版權]

例3:,[1935?](推測在1935年內)

例4:,[193-](推測在30年代十年內)

例5:,[193-](肯定在30年代十年內)

例6:,[出版年不詳]

④連續性出版物、多部分組成的文獻等各卷(冊)出版年不同,著錄首次出版的起始年與最後出版的終止年,其間用連字符連接;正在出版的多卷(冊)出版物,隻著錄出版起始年,其後用連字符。

例1:,1978—1985

例2:,1996—

(5)印製地、印製者、印製日期

文獻的出版、發行事項不詳,應著錄印製地、印製者、印製日期,並置於圓括號內。文獻已載明出版、發行事項,又有必要著錄印製事項,印製事項著錄於出版發行事項之後圓括號內。

例1:.[出版地不詳]:[出版者不詳],1974(北京:北京金特印刷廠)

例2:.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1996重印)

例3:.平江:大藏經局,宋元年間[960—1368](杭州:楊家經坊,明洪武二十三至二十四年[1390—1391]重印)

5.載體形態項的著錄

(1)結構形式

數量及特定文獻類型標識

數量及特定文獻類型標識;尺寸

數量及特定文獻類型標識:其他形態細節

數量及特定文獻類型標識:其他形態細節;尺寸

數量及特定文獻類型標識:其他形態細節;尺寸+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