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綏西屯墾”的組織管理製度(2 / 3)

分班競賽辦法的目的有兩個,即試驗士兵全年農事工作的平均工作量、試驗充分發揮個人自主工作的效能。須向全連或全隊士兵說明分班競賽的意義,以激發其好勝心;全連或全隊挑選競賽的班次最多三個班;挑選班次特別注意正副班長(即中下士)人選,正班長須為誌願參加競賽者,且有相當農事經驗與技能以及統率全班士兵的能力;被挑選的班次在全工作期內不許有空額,如有臨時潛逃或請短假(在三日以上者)及公共差假者均即時抽調,補足其空額;參加競賽的班次除正式操練及特殊情形外,不負擔連中平時一切雜務及差勤。

土地須選於墾地適宜處(新村或田莊附近或交通便利之處);選擇片段麵積較大的墾地,適當劃分,使參加比賽者聚集一處,以便隨時觀摩競賽比較;每班至少須有兩段以上土地,使各班分配夏秋田集中種植,以便調劑全年工作的分配而同時工作管理亦較便利;每班經營的麵積可由5頃至6頃,但在同一連隊下參加競賽的各班須分得同一麵積的墾地;各班分得的土地土質的優劣在可能範圍內須大略相同(劃分地段後各班用抽簽法決其歸屬);其應用的渠道須流水暢通、灌溉方便,而不具危險性;各班分得墾地距息宿處所須具有同樣距離。

參加競賽的各班應用的工具,如耕牛、農具等須由連隊中酌量撥給固定數額,其牛馬的飼養、農具的保管俱歸各班經營;各競賽班的耕種計劃由各班全權負責,但須報告連隊長或排長及指導員審核指導修正;其各期工作的施行(耕犁、播種、耘鋤、灌溉、收割、打場等)分配及推進均由班長負責領導執行,而各級官長均負隨時監督指導糾正之責;如各班某期或某項工作緊迫或遇到時間限製的工作(如播種、耘鋤、收割等),人力不敷時均可報告,負責官長準其酌情雇臨時短工或抽調各連隊不參加競賽的士兵,以調劑補助,但須有詳確的登記,以備考核。參加競賽班工作的各級官長及指導員可評判成績,給予分數,年終核計總分,以判定優劣。成績優異者除得名譽獎外,再由全連隊提獎項下酌量購贈應用物品;成績差者或工作拙劣者遭受名譽損失或酌罰其公共勞役。

四、合作組織

(一)消費合作社

1933年在包頭成立消費合作總社,1934年總社移至五原,各新村均相繼設立分社。消費合作社社股每股定為1元,社員每人至少須認購社股一股,一次繳足;社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該社各分支社社員認股得隨時報繳總社;該社社股不得轉讓或作抵押品,但經執行委員會認可,函經總社核準後,可轉讓給該社社員;該社社員因升調假革者,其社股須隨時提取,病故者的社股除抵償債務外,由其親屬提取,逃亡者的社股除抵償債務外,由該社沒收,作為公積金。

綏區屯墾督辦辦事處職員差弁夫役及各屯墾官佐士兵夫均為該社社員,該社社員除升調假革、病故、逃亡的人外,不準自請出社。總社設社長1人,承會、坐辦之命,執行全社代表大會決議案,總理該社一切事宜;總社設經理1人,事務員3人,承社長之命,辦理購置、批發、會計、庶務、統計等事項;總社社長由綏區屯墾督辦辦事處委任的經理擔任,事務員由該社社員推薦,並經會、坐辦認可及全社代表大會通過,由總社聘用。分社由社員大會選舉執行委員五人,受總社領導及師、旅、團、處長官的指揮,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案,處理分社一切事宜;執行委員互推常務委員1人,辦理分社經常事務;分社設事務員2人,由社員中辦理庶務、會計、軍需者兼任,承常務委員之命,辦理收發、營業、統計等事項;分社由社員大會選舉監察委員2人,監督分社營業及考核賬目等事項。支社由社員大會選舉執行委員3人,直接受分社領導及隊營長官的指揮,並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案,處理支社一切事宜;執行委員互推常務委員1人,辦理支社經常事務;支社設事務員1人,由社員中辦理雜務者兼任,承常務委員之命,辦理收發、營業、統計等事項;支社由社員大會選舉監察委員2人,監督支社營業及考核賬目等事項。